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 告
商品衍生權證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會考慮發行人發行上市日至到期日相隔不少於一個月的商品衍生權證的申請。 |
在期貨市場,商品期貨一般按議定的合約細則進行交易;合約細則訂明的事項包括最早及最後交付日期、商品質量標準以及交付地點等。合約的交付日期一般包括繼後12個月的每一月份以及其後月份。
商品的現貨價一般指該商品最接近的一個期貨月的合約價格。據此,3月份的商品現貨價每每是有關商品的4月份期貨合約價。
《上市規則》第15A.38(1)條規定,衍生權證的上市日至到期日,一般不得少於6個月。為遵守有關規定,商品權證所涉及商品期貨合約的到期日,必須在商品權證上市日期起計至少6個月之後。
然而,遠期月份的期貨合約價與現貨價不一定有緊密關連。若有此情況,聯交所將考慮豁免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第15A.38(1)條,容許發行較近月份的期貨合約衍生權證,但權證上市日至到期日相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發行人如欲申請有關豁免,請聯絡上市科。所有豁免申請將按個別情況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