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交易所就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規則修訂草案徵詢意見

监管通讯
2004年5月4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二)邀請香港的保薦人及財務顧問公司就《證券上市規則》的修訂草案提供意見。

去年5月,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聯合公布《有關對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監管的諮詢文件 》,進行了廣泛公眾諮詢;這次修訂草案反映有關諮詢的結果。

去年的諮詢共接獲129份回應,大部分回應均極贊成諮詢文件的總體建議,即有關建議可提高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整體水平;另一方面,回應者亦關注到原建議可能會令註冊、發牌及監察程序以至聯交所及證監會的規則執行工作出現重疊。此外,回應者亦對要求保薦人在公開文件中作出聲明保證的建議表示關注。

上市委員會在2003年12月的會議上曾討論有關政策方向。其後,聯交所及證監會同意分兩階段對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的監管進行改革。

首階段涉及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 修訂,以及引進一項修訂的操守聲明以澄清聯交所對盡職審查工作的要求。第二階段工作將涉及加強證監會在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方面的監管制度,而重點將會是在資格準則、持續監察及法規執行方面。證監會已表示會在2004年第四季再就有關問題發表諮詢文件。

聯交所今次徵求意見的目的是要推進第一階段的改革,邀請那些在相關事宜上有最直接關係的人士研究規則修訂草案中涉及盡職審查、獨立性及持續保薦工作的條文。草案內容反映的政策方向已獲上市委員會批准、並已包含證監會人員的意見。這次徵求意見將有助確保規則修訂的草案不會出現未能預見的後果,並可找出草案中涵義不清的地方。

聯交所擬於2004年6月底前落實並尋求證監會批准有關規則修訂,以便於2004年10月1日實施有關修訂。有關規則修訂刊發時,聯交所及證監會亦將同時刊發在2003年5月所進行之公眾諮詢的意見總結報告。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韋思齊表示:「有關規則修訂將交易所當前對盡職審查工作的要求編納成規,從而可望消除投資者、監管機構與保薦人之間的期望差距。」

韋思齊又表示:「未能符合有關標準可能構成違反證監會的《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由是,市場人士應清楚明白,企業融資顧問若嚴重偏離我們要求的標準,他們將要在牌照事宜上承擔一定後果。由於香港有特別多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請人的註冊地及主要業務是在香港境外,因此保薦人在香港的角色頗為獨特,這也是上述標準尤其重要的原因。」

編輯垂注:

背景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2003年1月10日發表的《2003年企管行動綱領》,是政府、證監會及聯交所共同制定的一項改善企業管治的政策方針。有關綱領列出多項措施以加強對安排首次公開招股的中介人的監管,當中包括就修訂《上市規則》諮詢市場及修訂《上市規則》的建議。

2003年5月,聯交所及證監會聯合刊發諮詢文件,提出多項強化保薦人、包銷商及獨立財務顧問監管機制的建議,徵詢市場意見。諮詢期於2003年7月31日結束時,共接獲129份回應。

規則修訂草案摘要

修訂後的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會帶來如下影響:   

1. 在大多數情況下,就有關發行人的首次上市申請(包括被視為新上市的申請) ,發行人(包括新上市申請人)須委任保薦人;


2. 在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須在上市後的一段期間繼續委任保薦人,該期間由上市日起,直至發行人刊發在其上市後的首個全年財務業績為止;但為了保持與現時創業板規則(規則第6.02條)的要求一致,聯交所亦可在任何其他時候,指令發行人委任保薦人(例如,當發行人被認為違反聯交所《上市規則》時,聯交所或會指令發行人委任保薦人,作為其持續顧問) 。持續擔任保薦人的一方不必是首次公開招股時的保薦人;


3. 發行人可自行決定聘請一名或多名保薦人,惟所有由發行人委任的保薦人須共同及各別負責履行《上市規則》有關章節中列載的保薦人責任;


4. 保薦人或獨立財務顧問須公正無私地履行其責任,並須避免與發行人產生會削弱其客觀性的關係或聯繫。


5. 發行人如委任一名保薦人,該保薦人必須獨立於發行人。 發行人如委任超過一名保薦人,則其中最少一名獲委任的保薦人須獨立於發行人。所有獨立財務顧問均須為獨立人士。《上市規則》將會列明在何等情況下 ,聯交所會認為保薦人或獨立財務顧問並非獨立於發行人;


6. 獨立保薦人或獨立財務顧問必須向聯交所就其獨立性作出聲明;


7. 保薦人將毋須在上市文件中作出全新的聲明,但須向聯交所提交一份聲明,表示(其中包括)按《上市規則》規定須呈交的所有文件均已送交,且其已作出合理盡職審查的調查工作,以確認發行人已遵守《上市規則》所載有關上市資格的所有規定等;


8. 在確定合理盡職審查調查工作的範圍時,保薦人須參照一項新的應用指引:《保薦人對上市申請的盡職審查》。此項應用指引將取代諮詢文件內所建議的守則,並僅適用於保薦人公司,而不適用於獨立財務顧問及個別人士;及


9. 建議規則亦將明確規定,獨立財務顧問須進行盡職審查,以令其確信並無任何合理原因,會導致他們認為有關交易或安排所依賴的任何資料、專家建議或意見為不真實或當中遺漏重大事實。

參考時間表

規則修訂草案送予保薦人及財務顧問公司                       2004年5月4日

規則修訂草案上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2004年5月5日

與保薦人及財務顧問公司會面                                           2004年5月11日及12日

送交規則修訂草案的書面意見的最後期限                      2004年5月18日

刊發規則最後定稿及諮詢意見總結報告                          2004年7月

經修訂規則的生效日期                                                       2004年10 月1日

更新日期 200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