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刊發有關上市發行人財務報告的審閱報告。該報告總結了聯交所審閱上市發行人於2008年及2009年發布的其中100份財務報告後主要觀察所得。
聯交所履行其監管職能的過程中,會透過持續抽樣檢查發行人刊發的財務報告,監察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及會計準則相關披露規定的情況。
為提高透明度及鼓勵發行人作高水平的財務披露,聯交所定期刊發其審閱工作中的主要觀察所得和有關結果。這次已是聯交所第二次刊發同類的報告,審閱範圍涵蓋發行人於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間發布的年報、中期報告及季度報告。
在審閱過程中,聯交所曾致函發行人98
次,提出超過400
項查詢及觀察所得,當中包括要求發行人就其可能違規的地方作出解釋。如被遺漏披露的資料並非重大,聯交所已要求發行人確認其會在日後的財務報告內提供所需資料。除四宗個案須轉介財務匯報局以研究是否須作出進一步查訊及調查當中可能已出現的會計及審計不當情形,以及聯交所已向一名發行人發出一封告誡信外,聯交所未有發現發行人因嚴重違反《上市規則》或會計準則而導致其財務報表虛假或誤導、需要重計或重新刊發、又或上市委員會須因此採取紀律行動等情況。
審閱結果顯示,部分資訊披露內容尚有改善空間。因此,聯交所鼓勵董事及其他負責財務匯報的人士檢討及改進其現行財務匯報機制,並留意本報告內所載列的各項事宜。
報告全文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規則與監管 ─ 上市規則與指引 ─ 指引文件 ─ 財務報表事宜」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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