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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刊發最新有關審閱發行人年報披露內容的結果

監管通訊
2015年3月27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就其審閱上市發行人1年報(財政年結日截至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之間)所得結果和建議刊發報告。

審閱發行人年報披露內容為聯交所的定期監察活動之一,旨在檢視發行人在遵守《上市規則》方面的合規情況、發行人的企業操守及其對重大事件和發展的披露情況2。聯交所公布有關審閱結果並提出若干建議,以保障市場的公平有序和訊息透明。

聯交所是次審閱的大部分内容與以往的審閱相同3。聯交所從年報中注意到發行人在所有這些方面的披露均見進步,亦注意到涉嫌嚴重違反《上市規則》的個案有所下降。聯交所特別指出,希望發行人在以下方面能夠繼續改善訊息披露質素:

股本集資 — 從良好企業管治的角度考慮,進行股本集資的發行人應在集資時清楚披露預定的集資用途,並在年報中向股東匯報集資所得款項的實際用途。
 

發行人財務表現的重大變動 — 倚賴主要客戶的發行人,應在以下方面提供較深入的討論:主要客戶的詳情及與其的關係,以及(若適用)出現任何重大逾期應收款項的原因、發行人如何執行其信貸政策,以至有關減值撥備及年結日後結清情況的詳情等。

應收貨款出現重大變動的發行人,應在以下方面提供較深入的討論:任何偏離發行人本身既定信貸政策的情況(譬如:債務人周轉日數較一般信貸期長、若干客戶獲給更長的信貸期及該等客戶的概況和彼此關系)、在年結日後結清的應收貨款、以及發行人對逾期應收款項所採取的跟進行動。
 

新上市發行人 — 根據內幕消息條文刊發盈警公告的新上市發行人,應確保有關內容屬招股章程日期後所出現的重大發展而發行人尚未披露的資料。發行人若擬向市場提供關於其上市後財政狀況且不屬內幕消息的額外資料,應確保該等資料有意義且具體,而非重述招股章程中的披露(譬如披露具體財務數據)。此外,發行人亦應選擇適當的標題類別來描述此等資料性質。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科主管戴林瀚說:「我們樂見發行人參考了我們往年的指引且加強了訊息披露和對股東的責任意識。透過這項審閱和我們的查詢及跟進,發行人在年報披露質素及《上市規則》合規方面均見改善。」

發行人在編制年報時應注意聯交所在報告內提出的審閱結果和建議,並採納其中的指引。報告全文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規則與監管 ─ 上市規則與指引 ─ 其他有關上市發行人的指引文件 ─ 上市發行人的一般披露責任」。

註:

1 是次審閱計劃不包括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20章上市的認可集體投資計劃。
 
2 此項審閱與聯交所的財務報表審閱計劃不同。聯交所的財務報表審閱計劃就發行人有否遵守財務匯報準則及《上市規則》有關財務資料的披露,審閱發行人的定期財務報告。
 
3 往年的審閱報告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規則與監管 ─ 上市規則與指引 ─ 其他有關上市發行人的指引文件 ─ 上市發行人的一般披露責任」。

完 

更新日期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