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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譴責漢唐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87),並譴責或批評該公司數名現任及前任董事違反《上市規則》及╱或《董事承諾》

監管通訊
2017年11月15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本紀律行動強調,上市公司董事必須誠信行事、避免任何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應盡早申報利益,處理涉及利益衝突事宜時不參與表決,亦不計入會議法定人數。董事有個別及共同責任須披露與公司其他董事有關的任何利益衝突問題。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漢唐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1187):
  
  (a)  未有就項目轉讓協議及購股權協議遵守公告、通函及取得股東批准的規定,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4.34、14.38A、14.48、14.49、14A.21、14A.45、14A.47、14A.48及14A.49條; 
 
  (b) 未有就有條件發行(構成對先前公布並經股東批准的投資協議條款的重要改動)發出公告及取得股東批准,違反《上市規則》第14.36條; 
 
  (c) 未能確保4月公告準確、完備及沒有誤導,違反《上市規則》第2.13(2)條; 
 
(2) 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兼前主席南華先生(於2014年1月2日辭任)及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南洋先生(於2014年3月31日辭任): 
 
  (a)  未有向該公司披露二人於Pacific購股權協議中的權益,亦無就該事宜放棄投票,以致未能避免實際及潛在利益衝突,違反《上市規則》第3.08(d)條; 
 
  (b) 未有(i)向該公司披露購股權協議;(ii)根據《上市規則》合理地考量有條件發行或構成對投資協議的重要改動;及(iii)確保4月公告準確完備,未能以須有及應有程度的技能、謹慎和勤勉履行其董事職責,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 
 
  (c) 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竭盡所能承諾」),個人也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盡力承諾」)(「統稱《承諾》),違反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所載的責任; 
 
(3) 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前非執行董事楊時潤先生(「楊先生」)(於2014年6月16日辭任)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其《承諾》(見上文第(2)(b)及(c)段); 
 
(4) 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執行董事王書傑先生(「王先生」)(於2014年9月1日辭任): 
 
  (a) 未能以須有及應有程度的技能、謹慎和勤勉確保有條件發行、補充協議及項目轉讓協議妥善公布,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 
 
  (b) 未有遵守其《承諾》的條款。 

及進一步批評:

(5)  該公司非執行董事徐雷先生(「徐先生」);  
 
(6)   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劉紅軍先生(「劉先生」)(於2016年6月27日辭任): 
 
  (a) 未能以須有及應有程度的技能、謹慎和勤勉採取合理步驟保障該公司的資產,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  
 
  (b) 未有遵守其盡力承諾的條款。 

(吳南華先生、吳南洋先生、楊先生及王先生統稱「相關董事」)

上市委員會於2017321日就(其中包括)該公司的行為是否符合《上市規則》以及就相關董事、徐先生及劉先生的行為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及其各自的《承諾》的有關責任進行聆訊。

實況

2012127日,該公司附屬公司(「附屬公司A」)與獨立實體(「實體」)訂立協議(「投資協議」),雙方同意向目標公司(「目標」)合共注資4億元。附屬公司A未有按先決條件在實體成為目標的股東後向目標注資2.9116億元(「有條件發行」),此構成對先前披露並經股東批准的投資協議的重要改動。

2013128日,目標與實體訂立協議(「項目轉讓協議」),目標同意以4.6億元向實體購入廠房及設備。上述協議為關連及須予披露的交易,屬於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

2013年2月6日,該公司附屬公司(「附屬公司B」) (i) 與Pacific Union Pty Limited (「Pacific」)訂立購股權協議(「Pacific購股權協議」)及(ii) 與KL-Kepong International Ltd(「KLK」)訂立購股權協議(統稱「購股權協議」),分別向Pacific及KLK授予購股權,使Pacific及KLK可各1.5億元收購附屬公司B於Carham Assets Limited(「Carham」)的股份。購股權協議為關連及須予披露的交易,屬於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

2013331日,附屬公司A與實體訂立協議(「補充協議」),把完成投資協議項下其中一項先決條件的時限延長。

2013416日,該公司發出公告(「4月公告」),但未有披露有條件發行、項目轉讓協議、購股權協議及補充協議。

20144月及5月,吳南華先生及吳南洋先生授權附屬公司B將其於Carham的股份轉讓予PacificKLK,以履行(a)附屬公司BPacific;及(b)附屬公司BKLK分別訂立的貸款協議項下的押記。股份轉讓令該公司失去其主要業務。

吳南華先生在關鍵時候為該公司、附屬公司APacific的董事。吳南洋先生為吳南華先生之弟弟(統稱「吳氏權益」)。兩人在(a)未有披露吳氏權益及(b)該公司不知情或未經其批准下授權Pacific購股權協議。

在未經該公司批准或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吳南華先生及吳南洋先生授權購股權協議,而楊先生則簽訂購股權協議。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經考慮(其中包括)上市部、該公司、相關董事及徐先生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作出以下裁定:

(1)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2.13(2)14.3414.3614.38A14.4814.4914A.2114A.4514A.4714A.4814A.49條,原因是: 
 
  (a)  有條件發行構成對投資協議的重要改動,但該公司未有根據《上市規則》第14.36條作出公布及取得股東批准; 
 
  (b)  4月公告不準確、不完備及具誤導性,違反《上市規則》第2.13(2)條;及 
 
  (c)  該公司未能就購股權協議及項目轉讓協議遵守《上市規則》第14.34、14.38A、14.48、14.49、14A.21、14A.45、14A.47、14A.48及14A.49條。 
 
(2)  南華先生及南洋先生違反《上市規則》第3.08條及《承諾》,原因是: 
 
  (a) 他們未有就購股權協議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 
 
  (b) 他們未能就Pacific購股權協議避免實際及潛在利益衝突,違反《上市規則》第3.08(d)條;
  
  (c) 他們未能以須有及應有程度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未有(i)披露購股權協議;(ii)合理地考量有條件發行或構成重要改動;及(iii)確保4月公告準確及完備,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 
 
  (d) 他們違反了《承諾》。 
 
(3) 楊先生違反《上市規則》第3.08條及《承諾》,原因是: 
 
  (a)  他未能以須有及應有程度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他擁有豐富知識及經驗、在該公司身居要職,但未有(i)披露購股權協議;(ii)合理地考量有條件發行或構成重要改動;(iii)確保4月公告準確及完備;(iv)在未經該公司批准的情況下簽訂購股權協議;及(v)知會該公司有關吳氏權益,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 
 
  (b) 他違反了《承諾》。 
 
(4) 王先生違反《上市規則》第3.08條及《承諾》,原因是: 
 
  (a) 他未能以須有及應有程度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他擁有豐富知識及經驗、在該公司身居要職,但未有(i)確保有條件發行、補充協議及項目轉讓協議已妥善披露;(ii)確保4月公告準確及完備;及(iii)合理地考量有條件發行或構成重要改動,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 
 
  (b) 他違反了《承諾》。
  
(5)  徐先生及劉先生違反《上市規則》第3.08條及盡力承諾,原因是: 
 
  (a) 他們未能以須有及應有程度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他們擁有豐富知識及經驗、在該公司身居要職,但未有採取合理步驟保障該公司資產,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 
 
  (b)  他們違反了盡力承諾。 

監管上關注事項

上市委員會認為事件中的違規情況嚴重:

(1)  《上市規則》旨在確保投資者對市場持續具有信心並能全面獲悉公司的資訊。《上市規則》第14.36條的目的及用意正在於此,但該公司未有披露有條件發行,亦未有給股東就此進行投票的機會,因此達不到此條規定之目的。 
 
(2) 4月公告不完備、不準備,也具誤導性,因為當中未有妥善披露有條件發行、補充協議、項目轉讓協議及購股權協議。任何《上市規則》規定的公告均須符合《上市規則》第2.13(2)條的規定,以向股東及市場提供透明度。 
 
(3) 購股權協議是關連交易,根據《上市規則》屬於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對該公司構成極大影響。該公司必須就此加以披露並事先取得股東批准,以維持公平有序的市場。 
 
(4) 南華先生及南洋先生濫用及利用其權益(即氏權益),在該公司不知情或未經其批准下授權Pacific購股權協議,損害了二人的誠信及保障該公司股東利益的責任。南華先生及南洋先生必須披露氏權益及放棄就相關事宜表決或計入相關會議的法定人數。 
 
(5) 楊先生在該公司不知情或未經其批准下簽訂購股權協議的理由令人難以接受。各董事均須就其行動對公司及股東承擔責任,在採取任何或會影響公司及股東利益的行動前,均須先行披露並尋求董事會批准。楊先生應向該公司披露購股權協議以及氏權益。
 
 
(6) 王先生未能遵守其董事職務,損害了他須保障該公司股東整體利益的責任。 

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事項及裁定違規性質極其嚴重後,上市委員會嚴厲作出以下決定:

譴責:

(1)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2.13(2)、14.34、14.36、14.38A、14.48、14.49、14A.21、14A.45、14A.47、14A.48及14A.49條; 
 
(2)  相關董事違反《上市規則》第3.08條及其各自的《承諾》;及 

批評:

(3)  徐先生及劉先生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其各自的盡力承諾。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相關董事、徐先生及劉先生,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