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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就拓寬香港上市制度擬定發展方向

監管通訊
2017年12月15日
  • 市場有明確共識,認同要拓寬上市制度,確保香港維持競爭力
  • 市場非常支持採取新措施吸引更多創新型公司來港上市
  • 聯交所稍後會諮詢市場意見,落實《上市規則》修訂條文以便利三大類別公司上市集資
  • 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李小加發表最新網誌,介紹香港上市機制改革的方向及意義,以及改革將如何提升香港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附有短片)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就2017616日所刊發的《有關建議設立創新板的框架諮詢文件》(框架諮詢文件)發表諮詢總結。根據市場人士的回饋,聯交所決定落實計劃,按步拓寬香港上市制度,便利新興業及創新型公司來港上市。

另外,聯交所今天亦刊發了《有關檢討創業板及修訂〈創業板規則〉及〈主板規則〉的諮詢文件》(《創業板諮詢文件》)的諮詢總結。

聯交所早前對香港上市制度進行了全面檢討,發現當中存在若干不足之處,尤其在吸引新興業及創新型公司方面,削弱了香港相對於全球其他主要上市地的整體競爭力。為此,聯交所發表框架諮詢文件諮詢市場意見,是否需要拓寬上市條件以更配合創新型公司的需求,以及探索最合適可行的做法。

聯交所接獲360份來自廣泛界別,代表著香港不同市場人士對框架諮詢文件的回應意見。

這些回應意見包括甚具建設性的意見,並反映市場已有明確共識,認為聯交所需要採取措施,拓寬香港資本市場上市渠道、提高香港作為環球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市場諮詢的主要調查結果包括:

  • 91%回應人士支持香港市場多元化發展,尤其是吸引更多新興業及創新型公司發行人來港上市的措施。
  • 市場大力支持容許尚未有盈利的公司在香港上市,但不太贊成讓該等發行人享有較為「寬鬆」的首次上市條件。
  • 大部分回應意見都視不同投票權架構為關乎競爭力的議題,故大多支持容許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在香港上市,前提是須對該等公司施加規定,為股東提供適當的保障。
  • 對於已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及納斯達克證券市場上市、合規紀錄良好而擬在香港第二上市的公司,回應意見普遍支持該等公司可豁免嚴格遵守香港提供相等水平保障的要求,包括以大中華為業務重心或 / 及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大部分回應人士甚至表示,對於在美國以外的其他司法權區上市的公司,我們亦應研究給予類似豁免。
  • 大部分回應人士均支持設立創新板以拓寬香港上市渠道,但多數人更傾向一個較簡單的上市架構,即接納創新型公司發行人在主板上市。

建議發展方向

基於框架諮詢文件所收集到的的回應,及其後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監管方面的討論,聯交所決定落實計劃拓寬現行的上市制度,並於《主板規則》新增兩個章節,容許(i)尚未盈利 / 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發行人;及(ii)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新興及創新業發行人,在作出額外披露及制定保障措施後在主板上市。

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的預期最低市須達100億元,若市低於400億元,須通過於上市前的完整財政年度錄得10億元收入的較高收入測試。未有收入公司若根據《主板規則》新增的生物科技公司適用章節申請上市,預期最低市須達15億元。

選取生物科技公司作為拓寬市場準入予初創階段公司的第一步,是由於生物科技公司的業務活動多受嚴格規管,亦須遵循監管機制所定的發展進度目標,即使仍未收入及盈利等傳統指標,仍可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對公司進行估的參考框架。此外,處於未有收入的發展階段而又尋求上市的公司中,大部分都是生物科技公司。該等發行人須遵循除財務記錄要求以外與其它主板申請人一樣的監管要求。

聯交所亦建議修訂現行有關海外公司的《上市規則》條文(及相應修訂2013年《聯合政策聲明》),設立新的第二上市渠道,吸引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或納斯達克、又或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主市場的「高級上市」分類上市的新興及創新業發行人來港。

聯交所正在落實建議方案的細節,並已開始草擬推行建議方案時,《上市規則》須作修訂的條文。聯交所擬先與權益人進行討論、聽取各方意見後,才再就詳細建議方案及建議修訂《上市規則》進行正式諮詢。聯交所預期本諮詢總結刊發後不久便可展開討論,希望可於2018年第一季就《上市規則》的建議修訂進行正式諮詢。

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李小加:「我們感謝市場各界的廣泛參與,為我們探明了上市機制改革的新方向。希望大家繼續支持我們,積極參與下一輪關於規則細節的諮詢,和我們一起把香港市場建設成為區內創新型公司的融資中心。我們期待明年下半年可以看到越來越多創新型公司選擇來港上市,不斷提升香港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

今天刊發的諮詢總結回應人士的意見常問問題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更新日期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