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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譴責宏霸數碼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現稱中國錢包支付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2)及數名現任及前任董事違反《上市規則》及╱或《董事承諾》

監管通訊
2018年1月2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發行人必須常設適度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以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包括有適當的措施管理及監控向管理層滙報財務信息的流程。

一個適度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絕不容許一名董事可完全掌控發行人主要業務的個別環節,而沒有清晰匯報的機制規定個別董事定期向其他董事匯報該等職責。如以下個案所述,若只單靠一名董事匯報重要的財務信息而欠缺恰當的後備機制,股東以至市場很可能得不到準確的財務信息,這顯然不是上市發行人應有的處事方式。此外,發行人也必須制訂適當的措施,確保即使出現該個別董事長時間持續不能履行職責的情況,亦有妥善的應對安排。

董事必須按《上市規則》第3.08(f)條運用其理應具備的技能,以謹慎和勤勉的態度行事。為此,董事必須(其中包括)採取行動,實施並維持適度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以促使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並且積極關心公司事務、對其業務有整體認識,若發現任何欠妥事宜即作跟進,否則可能被視為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宏霸數碼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現稱中國錢包支付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802)未能確保於2015828日刊發的公告所載的資訊在各重要方面是準確完整,沒有誤導,違反了《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2.13(2)條;

(2) 王仲靈先生(「王先生」),該公司首席執行官暨執行董事;

(3) 李景龍先生(「李先生」),該公司行政董事暨執行董事;

(4) 張立公先生(「張先生」),該公司執行董事;
 
(5) 關敬樺先生(「關先生」),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暨審核委員會主席;
 
(6) 劉文先生(「劉先生」),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會主席及審核委員會成員;及

(7) 謝展鵬先生(「謝先生」),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成員, 

 
原因是:

(i) 未有運用《上市規則》第3.08(f)條所指合理預期董事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
 
(ii) 個人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盡力承諾」),也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竭盡所能承諾」),違反以《上市規則》附錄五 B 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上文(2)(7)項所列的董事合稱「該等董事」。)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本新聞稿所述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及該等董事。

上市委員會於2017年11月21日就該公司及該等董事的行為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及《董事承諾》所載責任進行聆訊。

主要實況

原有業績及重計業績

該公司於2015828日收市後公布截至2015630日止六個月(「2015年上半年」)的財務業績(「原有業績」),其中包括淨虧損1,200萬元及金融資產公平值變動3,810萬元。在緊接的交易日(2015831日),該公司股份的收市價下跌了13.6%(由0.33元跌至0.285元),成交量(2,030萬股)是之前十日平均成交(3,230萬股)的0.63倍(恒生指數:+0.27%)。

該公司於2015年9月14日收市後刊發有關原有業績的「澄清公告」(下稱「澄清公告」),表示由於在確認一項上市證券投資出現的失誤(「失誤」),須將原有業績中的金融資產公平值變動由3,810萬元調整為3.904億元(及將資產負債表的金融資產價值由4,730萬元改為4.113億元)。基於此等調整,該公司2015年上半年重計後(由原有業績中的淨虧損1,200萬元)轉為溢利2.815億元(「重計業績」)。

在緊接的交易日(2015年9月15日),該公司股價由前收市價0.335元升至最高見0.395元(+18%),收報0.365元(上升9%),成交量(2,770萬股)是之前九日平均成交(1,330萬股)的2.1倍(恒生指數:-0.49%)。

背景

證券投資

在相關期間,王先生(執行董事兼該公司首席執行官)主要負責該集團的技術投資及管理,管理集團的投資組合及在市場尋找投資機會。

2013114日起,董事會將集團若干資產定作金融資產投資(「該等投資」)。王先生在所有相關時刻均獲授權,可不經董事會事先批准而作出不超過該公司資產總值5%的投資決定。

該等投資透過三個分別由該公司三家附屬公司管理的投資戶口進行,其中一項是通過Well Bloom Limited(「附屬公司」)管理的投資戶口投資於中國集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27)(「股份1027」)的上市股份(「投資」)。王先生為附屬公司的唯一董事。每月只有王先生會(透過電郵)收到附屬公司所管理投資戶口的月報表(「月報表」),也唯有王先生一人可以通過電子方式處理該投資戶口(包括查詢賬戶結餘、買賣證券及執行交易)。王先生亦以同樣方式管理另外兩個投資戶口。

王先生及李先生(執行董事兼行政董事)組成該集團的投資委員會(「投資委員會」)負責該等投資: 

(1) 王先生獲指派專責管理及監控該等投資;
 
(2) 王先生會致電李先生,簡述該等投資的概況以及所作的每項投資(包括買入/出售證券的金額、決定買賣的理由以及賬戶結餘),但不觸及詳情。對個別投資決定的具體細節,王先生只通知李先生其已在投資戶口進行若干投資,但沒有說明是投資了什麼證券。
 
(3) 若相關會計期內該等投資有更新資料,王先生會將相關會計紀錄從中國深圳(其居住地)以平郵方式寄給該公司在馬來西亞吉隆坡的會計團隊,同時致電通知該公司的首席財務官。會計團隊會更新該集團的綜合管理層賬目,然後交首席財務官審閱。首席財務官每月以電話會議形式向執行董事口述每月的重要管理層賬目(「管理層賬目」)。2015年1月至6月的管理層賬目包括該等投資以及公平值變動等資料,但股份1027除外。
 
(4) 每半年或當相關會計期內該等投資出現「重大變動」(即價值跌40%或以上,由投資委員會於開立投資戶口時設定)時,王先生會:
 
(i) 將電郵收到的月報表列印出來,以平郵寄給會計團隊;
 
(ii) 再致電首席財務官,告之該等投資的情況有更新,並已寄發相關的月報表;及
 
(iii) 若屬有「重大變動」的情況,王先生亦會致電李先生簡述投資戶口的概況、買入/出售證券的金額、決定買賣的理由以及賬戶結餘。
 
(5) 首席財務官會通知會計團隊有關的更新情況。會計團隊收到月報表(一般約需時兩星期)後再相應更新管理層賬目。
 
(6) 首席財務官每半年會在分別為通過中期業績及全年業績而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簡介管理層賬目,再將之交予審核委員會及董事會全體董事審閱通過。
 

按該公司所述: 

(1) 王先生不必每次作投資決定均向董事會全體成員匯報,只需每半年就該等投資妥善匯報一次即可;
   
(2) 除王先生及李先生(即投資委員會的成員)外,其他董事並不知悉投資委員會就如何管理及匯報該等投資戶口作出的決定;
 
(3) 董事會並不知悉投資委員會所訂的40%跌幅界線;及
   
(4) 若出現任何對該等投資的重大不利影響,董事會預期王先生及/或李先生會向董事會匯報。
 

由於該等投資本來只佔該集團業務活動一個很少的部分,董事會認為每半年匯報一次已經足夠。

股份1027

2015213日,附屬公司以1,204萬元購入股份1027。王先生向李先生簡單提及在投資戶口進行了投資以及所涉及款額,但並無提及是股份1027。李先生也沒再問進一步詳情。

自2015年2月13日附屬公司購入股份1027後,股份的價值不斷上升:

2015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持股市值(千元) 12,040 20,020 83,020 151,900 364,000

 
2015914日(澄清公告刊發之日)之前,會計團隊、首席財務官及董事會對投資股份1027一事概不知情,也不知悉任何會揭露失誤之事。 

導致失誤的事件

2015年5月左右,王先生知會李先生,說自己身體不適,將要接受某些治療,但對病情沒有多談。研究和商量後,李先生請王先生只專注管理該等投資,其他的工作可交給他代為跟進,並認為沒必要將事情上報董事會。在2015年5月至9月底期間,王先生只專注管理該等投資,其他的工作均交由李先生代其處理。 

大約在2015年7月中,抱恙中的王先生將2015年1月至6月的月報表寄給會計團隊,但忘了致電首席財務官跟進。另外,月報表途中寄失,但王先生及首席財務官/會計團隊均不知情。結果,會計團隊假設該等投資的資料沒有更新,也就如常編備管理層賬目而沒有計入在股份1027的新投資。將資金撥入投資戶口(最後用以投資於股份1027)時,會計團隊出現無心之失,誤把有關數額記入該公司的「匯兌儲備」賬。  

2015年7月31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間,王先生因病留院治理。 

2015年8月28日,原有業績的擬稿以電郵方式發給董事會(包括王先生)傳閱,審核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日稍後時間舉行會議,(在王先生缺席下)省覽及通過原有業績的擬稿。根據該公司的資料:  

(1) 審核委員會會議上,獨立非執行董事向首席財務官問及該集團財務業績的波動,包括資產負債表上金融資產的公平值暴升(由305萬元升至4,727萬元)。審核委員會然後向董事會匯報。
 
(2) 董事會進一步向首席財務官查詢,首席財務官進一步解釋何以金融資產大增。董事會最終通過了原有業績。王先生在2015年9月14日之前不曾檢視原有業績。

發現失誤及其後採取步驟

2015914日,王先生翻閱原有業績,並向首席財務官問及股份1027的市值增幅問題。首席財務官才發覺投資(即在股份1027的投資)在2015年上半年其實有更新。然後王先生與首席財務官發現失誤。首席財務官急忙即日召開董事會會議討論失誤一事。會上,董事會首次知道投資(於股份1027)和失誤,並通過了重計業績,重計業績刊載於該公司即日傍晚發出的澄清公告。

董事會對王先生抱恙是否知情

據該公司的資料,王先生只曾知會李先生(而非全體董事)有關自己身體不適、將要接受某些治療(但對病情沒有多談)。所以,在2015914日的董事會會議之前,除李先生外,所有其他董事都不知道王先生的健康問題,也不知道王李二人之間的安排。

《上市規則》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第2.13(2)條,任何按《上市規則》規定刊發的公告,其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須準確完整,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份。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經考慮上市部、該公司及該等董事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作出以下裁定:

該公司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裁定由於失誤,原有業績與重計業績之間出現重大差異,尤其包括列入溢利及虧損的金融資產的公平值變更的差異,以及2015年上半年業績由約1,204.6萬元虧損轉為2.815億元盈利。

上市委員會又認為市場對重計業績的反應很大,證明有關差異對該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來說是重要資料,所以,該公司的股東及投資大眾在2015831日至914日期間(共10個交易日)買賣該公司的股票時,其實並未獲得在所有重要方面均應準確、完整及沒有誤導成分的資料以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

因此,上市委員會以該公司原有業績公告在所有重要方面並不準確、完整及有誤導成分為由,裁定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2.13(2)條的規定。

內部監控

上市委員會注意到該公司的內部監控並未能防止或察覺失誤,導致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的內部監控有重大缺失,既沒有完善制度協助董事會監察王先生的證券投資活動(即該等投資),也沒有機制對王先生管理該等投資的方式作出制衡。上市委員會注意到:

(1) 董事會授權王先生管理該等投資後,未有要求王先生向董事會匯報其投資決定,只要其投資不超過董事會批准的上限及每半年正式匯報一次即可。  
 
(2) 該公司表示該等投資只佔集團業務很少部分(任何時候均不超過該公司資產總值5%),但其實恰恰相反:(i)該集團在2014年3月採納的內部監控手冊已經指出「證券交易業務已成為集團主要核心業務之一」;(ii)與該公司2014財政年度(投資於股份1027的前一年)的營業額(3,185萬元)及虧損(1.3025億元)比較,該等投資對集團來說其實非常重大。
 
(3) 儘管王先生與李先生二人組成負責該等投資的投資委員會,但所有月報表只(透過電郵)發給王先生,亦只有王先生可透過電子渠道登入這些賬目。
 
(4) 王先生僅向李先生口頭簡述每項投資的概況,詳情欠奉,尤其沒有交代已投資什麼證券,所以只有王先生知道有關資料,李先生甚至不知道該等投資的細項,例如投資了股份1027。
 
(5) 在管理層賬目中向執行董事提供有關該等投資的資料有限,所顯示的僅為該等投資的公平值變動總額,並無披露相關投資組合。
 

除王先生每半年一次向首席財務官作出匯報以供編制該公司的財務報表外,該公司並無機制定期及/或即時將該等投資價值大幅漲升的情況向董事會、李先生(作為投資委員會另一成員)或首席財務官匯報。40%的跌幅界線純粹是投資委員會自行釐定,未經諮詢或通知董事會。王先生及李先生如何管理及匯報該等投資的賬目(包括釐定40%的跌幅界線),董事會既無參與決定,也不知情。因此,董事會不知道只依賴管理層賬目,會有財務匯報不準確的風險。

該公司並無適當及有效的制度,確保其財務報表準確、完備:

(1) 首席財務官為執行董事編制的管理層賬目並未包括股份1027在2015年2月至6月期間的升值。其次,原有業績亦未包括該等投資的公平值變動(即股份1027股價大升一事)。此外,首席財務官、審核委員會或董事會均未能在原有業績公告刊發之前,發現上文「導致失誤的事件」第二段所述會計團隊的會計處理失誤。  
 
(2) 王先生雖是從電郵收到該等投資的月報表,但他只以平郵方式(而非電郵或掛號或快遞方式)將月報表從中國寄給在馬來西亞的首席財務官,以致月報表途中寄失後無法追查。王先生未有同時使用其他可追查的電子渠道如電郵或傳真等等。雖則王先生慣例會致電首席財務官跟進,這只是一種依賴個別董事、沒有應變計劃的做法。  
 
(3) 首席財務官編制原有業績時,手上沒有齊全的月報表,也沒有尋求王先生證實或確認該等投資可有重大變動。
 

發現失誤之後,該公司委聘專業顧問檢討其內部監控(「內部監控審核」),結果確定該公司有多個內部監控弊端導致失誤。根據內部監控審核報告,該公司於報告日期已實行所有相關建議。

董事對內部監控進行檢討

集團於2011年至2014年間每年均檢討其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年度內部審核」),每次由張先生或王先生進行,並只審核兩個範疇,譬如庫存、財務報表、固定資產、收入周期、發薪周期和採購周期等等。

根據提供的證據,上市委員會有如下結論:(i)審核委員會每年都把監察內部監控及財務匯報程序質素的工作授權一名執行董事負責;(ii)審核範圍很隨機及有限(限於兩個範疇),而所給予的理由是集團營運在所有相關年度均沒有重大變動。雖則審核限於每年兩個範疇,但2011年至2014年間部分範疇卻曾兩度審核(「財務報表」及「固定資產」分別於2011年及2012年審核,到2014年又再接受審核),反而內部監控手冊中說是重要核心業務的上市證券投資業務則似乎從未審核過;(iii)所有報告僅一頁篇幅,並以同一格式編制,每份報告由同一執行董事審閱及批准,並一概沒有觸及審核的相關監控程序、風險或改善措施或建議等具體詳情,當中2011年及2014年的審核更表示有關「財務報表」的監控程序有待檢討;及(iv)董事會、審核委員會或執行董事均沒有討論每次年度內部審核的審核結果,而給予的理由是董事會及審核委員會皆對審核報告感到滿意。

基於所提供的證據,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在相關時候並沒有完善及有效的內部監控可確保該公司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該等董事違規事項

根據《上市規則》第3.083.1613.04條,董事會集體共同負責管理與經營該公司的業務,該等董事須就該公司全面遵守《上市規則》 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

《上市規則》第3.08條亦訂明聯交所要求董事須共同與個別地履行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包括(根據第3.08(f))條)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發行人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第3.08條亦訂明,若董事只靠出席正式會議了解發行人事務,其不算符合上述規定。董事至少須積極關心發行人事務,並對發行人業務有全面理解,在發現任何欠妥事宜時必須跟進。  

3.08條的附註訂明董事職責概述於公司註冊處發出的《董事責任指引》內,董事職責之一就是要備存有合理的準確度、足以顯示及解釋公司財務狀況的會計紀錄。

王先生(執行董事) — 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董事承諾》

上市委員會注意到王先生表示,他雖然抱恙,但已竭盡所能促使該公司遵從《上市規則》第2.13(2)條的規定,並盡力履行第3.08(f)條下其作為該公司董事的責任。王先生重申失誤只是個別事件,主因是其當時有病在身。

上市委員會裁定,就王先生的知識、經驗及在該公司的職位而言,王先生未能以至少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履行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尤其是未能備存有合理的準確度、足以顯示及解釋該公司財務狀況的會計紀錄。王先生下述行為因此違反《上市規則》第 3.08(f)條:

(1) 未經諮詢或通知董事會而為該等投資釐定40%的跌幅界線,以致董事會(李先生及王先生本人除外)不知悉該等投資的重大升值是毋須向董事會匯報的(每半年一次的匯報除外);
 
(2) 未能通知董事會或至少李先生(作為投資委員會另一成員)其代該公司投資了的證券;
 
(3) 未能將2015年2月至6月(尤其是2015年5月將其健康情況通知李先生之後)股份1027大升的事項通知董事會、李先生或至少首席財務官;
 
(4) 容許/導致2015年2月至6月(特別是2015年4月、5月及6月)的管理層賬目遺漏了於股份1027的投資;
 
(5) 未能在平郵之外,再以至少多一種通訊模式(如電郵、傳真、掛號信或快遞)向首席財務官發送月報表,以確保其收到月報表;
 
(6) 未能因應本身病情而與首席財務官另作安排,以確定首席財務官是否已收妥以平郵(作為跟進月報表是否已妥善寄出的唯一途徑)寄出的月報表;
 
(7) 未能向董事會及/或該公司管理層披露本身病情及/或健康狀況,確保公司能對其本身履行的職責作出妥善安排(尤其是2015年7月31日至2016年3月21日其住院期間);
 
(8) 在2015年5月將其健康狀況告知李先生後,未能將管理及監控投資賬目的工作轉交李先生及/或其他董事或管理層成員,及/或與他們共同負責有關工作;

(9) 未能通知董事會其不會或不能在2015年8月28日的董事會會議之前審閱原有業績的擬稿,及告訴董事會及/或首席財務官如需要就該等投資任何部分的澄清或確認,可聯絡他本人(因為他是唯一清楚投資情況及擁有投資賬目登入權限的人士);

(10) 未能確保原有業績有合理的準確度、足以顯示及解釋公司的財務狀況;及

(11) 未能執行及維持適度有效的內部監控以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王先生於2013年及2014年進行年度內部審核時,均未有發現該等缺失。
 

上市委員會亦裁定: 

(1) 王先生如上所述違反《上市規則》第3.08條,因而亦違反其盡力承諾。
 
(2) 基於上述行為及作為投資委員會中唯一負責管理及監控該等投資賬目(即使2015年5月患病之後亦然)以及向會計團隊匯報投資最新財務資料的成員,王先生未有竭盡所能促使該公司就原有業績公告符合《上市規則》第2.13(2)條的規定,違反了其竭盡所能承諾。
 

李先生(執行董事) — 違反《上市規則》第 3.08(f)條及《董事承諾》

上市委員會注意到李先生的陳詞,包括在2015828日的董事會會議上,在批准原有業績公告之前,他曾與其他董事向首席財務官查詢有關金融資產的事宜。

上市委員會裁定,就有關情況及李先生的知識、經驗及在該公司的職位而言,李先生未能以至少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履行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尤其是未能備存有合理的準確度、足以顯示及解釋該公司財務狀況的會計紀錄。李先生下述行為因此違反《上市規則》第 3.08(f)條:

(1) 未經諮詢或通知董事會而為該等投資釐定40%的跌幅界線,以致董事會(王先生及李先生本人除外)不知悉該等投資的重大升值是毋須向董事會匯報的(除每半年一次的匯報外);
 
(2) 容許/導致2015年2月至6月(特別是2015年4月、5月及6月)的管理層賬目遺漏了於股份1027的投資;
 
(3) 未能制訂機制,確保王先生的職責(在其抱恙時)可妥善履行,例如至少在王先生告之其健康狀況後,與其及/或與其他董事共同負責王先生監控該等投資的工作;
 
(4) 2015年5月後未有定期查問王先生的病情及其能否繼續管理及監控該等投資的任何部分;
 
(5) 未能因應王先生的健康狀況檢討當時匯報該等投資(包括每半年的定期匯報及「重大變動」匯報)的適用程序及40%的跌幅界線,以研究在監察該等投資方面,程序是否適當及有效;
 
(6) 未能積極關心該公司的該等投資,包括至少要求向其提供定期報告,交代投資細項;
 
(7) 在2015年5月左右,當王先生告之其健康狀況後,李先生未能向董事會上報王先生的健康狀況及雙方就王先生職責作出的安排(特別是繼續由王先生管理及監控該等投資的安排),以供董事會考慮;
 
(8) 未有在2015年8月28日原有業績刊發之時或之前,與王先生跟進該等投資的最新情況及該等投資賬目的結餘;
 
(9) 未能在2015年8月28日的董事會會議上或之前,與首席財務官跟進或確定其是否已收妥王先生所寄出、用以編制原有業績時一切有關該等投資的資料,及/或首席財務官編備原有業績(尤其涉及該等投資的部分)的基準;
 
(10) 未能確保原有業績公告在所有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及沒有誤導成分;及
 
(11) 未能執行及維持適度有效的內部監控以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尤其是李先生是執行董事,也是在投資委員會中擁有特定職責的兩名成員之一。
 

雖則李先生及其他董事全部表示他們在2015914日前並不知悉王先生病情的詳細狀況及嚴重程度,但上市委員會注意到2015828日董事會會議(除王先生以外的所有其他董事均有出席)的會議紀錄有如下記載:「董事會獲悉及了解王先生因健康欠佳未能出席會議。不過,會議期間一直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上市委員會裁定,至少由2015828日起,李先生及其他董事均知道王先生病況的嚴重性。儘管如此,李先生卻未有採取上述第 (7) (10) 分段所述的任何行動。

上市委員會亦裁定:

(1) 李先生如上所述違反《上市規則》第3.08條,因而亦違反其盡力承諾。
 
(2) 基於上述行為及作為投資委員會的另一名成員、集團的執行董事及行政董事,李先生未能促使該公司就原有業績公告符合《上市規則》第2.13(2)條的規定,違反了他的竭盡所能承諾。
 

張先生(執行董事) — 違反《上市規則》第 3.08(f)條及《董事承諾》

上市委員會注意到張先生的陳詞,包括在2015828日的董事會會議上,在批准原有業績公告之前,他曾與其他董事向首席財務官查詢有關金融資產的事宜。

上市委員會裁定,就有關情況及張先生的知識、經驗及在該公司的職位而言,張先生未能以至少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履行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尤其是未能備存有合理的準確度、足以顯示及解釋該公司財務狀況的會計紀錄。張先生下述行為因此違反《上市規則》第 3.08(f)條:

(1) 未能積極關心該公司的該等投資,包括至少要求向其提供定期報告,交代該等投資細項;
 
(2) 未有向董事會及投資委員會成員李先生查問何以王先生缺席審議及通過原有業績擬稿的董事會會議,及/或因應王先生(作為該等投資的負責人)的缺席而研究應否採取進一步行動以確保財務業績的準確性;
 
(3) 未能在2015年8月28日的董事會會議上或之前,與首席財務官確認是否所有關於該等投資的財務資料均已經王先生證實或確認為準確及完備,及/或首席財務官編備原有業績(尤其涉及該等投資的部分)的基準;
 
(4) 未能向王先生及李先生查詢有關監控該等投資的內部監控措施(張先生對該等安排毫不知情,尤其是40%的跌幅界線);及
 
(5) 未能執行及維持適度有效的內部監控以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上市委員會注意到,董事會的會議紀錄顯示,董事會至少在2015828日的董事會會議上批准原有業績之前是知悉王先生健康狀況欠佳,但儘管如此,張先生卻未有採取上述第(2)(4)分段所述的任何行動。

上市委員會亦認為,董事會授權王先生進行投資,不代表免除了董事會自身監控投資活動的責任。

上市委員會亦裁定:

(1) 張先生如上所述違反《上市規則》第3.08條,因而亦違反其盡力承諾。
 
(2) 基於上述行為及尤其張先生在關鍵時候是執行董事之一,亦有收到每月管理層賬目,張先生未能促使該公司就原有業績公告符合《上市規則》第2.13(2)條的規定,違反了他的竭盡所能承諾。
 

關先生、劉先生及謝先生(全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成員) — 違反《上市規則》第 3.08(f)條及《董事承諾》

上市委員會注意到:

(1) 關先生及劉先生的陳詞基本上與張先生的相同。  
 
(2) 謝先生表示他曾與其他董事一起詢問有關金融資產的事宜,直至2015年9月14日為止,他本人對該等董事及王先生有關該等投資所作的安排、董事會授權王先生管理該等投資、投資股份1027一事、王先生的健康狀況以及失誤等等一概毫不知情。因此他表示原有業績是在盡其所知的情況下刊發。
 

《企業管治守則》規定(i)每名董事須時刻瞭解發行人的經營方式、業務活動及發展(守則原則A.6);(ii)每名新委任的董事均應在受委任時獲得全面、正式兼特為其而設的就任須知 (守則條文A.6.1);(iii)非執行董事須監察發行人匯報公司表現的事宜(守則條文A.6.2(d))。雖然謝先生是在2015828日刊發原有業績之前不足兩個月才加入董事會成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但上市委員會認為其亦應至少採取第(2)(4)分段所述張先生應採取的行動,尤其是謝先生說自己加入董事會之前從未會見過任何董事以商討該公司的業務或管理事宜,及他本人對該等投資所作的安排毫不知情。

上市委員會裁定關先生、劉先生及謝先生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理由如下:

未能履行審核委員會的職責

(1) 審核委員會在關鍵時候有效的職權範圍(董事會於2012年3月28日採納)包括:
 
(i) 「監控公司的財務報表、年報和賬目、半年報告…在報告提交董事會前審核報告時,審核委員會應特別關注…主要判斷領域,源自核數的重大調整…對上市規則及有關財務報告的法律要求的合規性」;
 
(ii) 「委員會應考慮報告及賬目中反映及需要反映的任何重大或異常項目…委員會應妥為考慮公司負責會計及財務報告職能的員工、合規幹事或核數師提出的任何事項」;及
 
(iii) 「監管公司的財務報告系統及內部監控系統,包括審核公司的財務控制、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系統,並與管理層討論,以確保其已履行設立有效內部監控系統(包括資源的充足程度、員工資格及經驗、培訓計劃)的職責」。
 
(2) 審核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檢查該公司的所有賬目、賬冊及記錄,並有權要求該公司管理層提供審核委員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該公司、其子公司及聯屬公司財務狀況任何事宜的資訊。
 
(3) 該公司於2015年4月29日刊發的2014年年報所載的企業管治報告指出「審核委員會履行其主要職責,監察內部監控的質素及財務報告程序,並確保公司核數師有關公司會計及核數事宜的表現質素良好。審核委員會亦與公司核數師開會討論有關公司核數、內部監控及財務報告事宜」。
 
(4) 根據該公司的陳述,在提交財務業績予董事會審批前,審核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以審核及討論該公司的財務業績。不過,上市委員會注意到該公司只由一名執行董事進行年度內部審核,審核範疇亦只是隨機及局部。據該公司表示,審核委員會會議上不會就此討論,年度內部審核報告僅供董事會全體成員及審核委員會審閱。在上市委員會看來,審核委員會對執行董事那僅一頁長的審核報告不加討論就循例通過,與橡皮圖章無異。事實上,關鍵時候的內部監控系統根本不能察覺失誤。
 

不積極關心該公司的事務

(5) 《上市規則》第3.08條訂明「…若董事只靠出席正式會議了解發行人事務,其不算符合上述規定…董事至少須積極關心發行人事務,並…在發現任何欠妥事宜時亦必須跟進」。
 
(6) 作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上市委員會要求他們行使獨立判斷力,並透過積極參與,使董事會得以受惠於他們的技能、專長及多樣化的背景及資歷。

(7) 上市委員會裁定,就該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對該公司的認識以及在該公司的經驗及職位而言,三人當時亦應採取行動履行《上市規則》第3.08(f)條所載的職責,以該條規定所合理要求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關先生及劉先生應至少採取第(2)至(5)分段所述張先生應採取的行動,至於謝先生,考慮到其於2015年7月1日才成為該公司的董事,則亦應至少採取第(2)至(4)分段所述的相同行動,以履行第3.08(f)條規定的職責。不過,回覆上市部的調查時,他們均表示由於董事會已授權王先生進行該等投資,董事會內除王先生及李先生二人外,所有其他董事並沒有關注王、李二人就如何管理及匯報該等投資賬目的決定,包括若觸及40%的跌幅界線才有責任向首席財務官匯報該等投資價值出現的「重大變動」。
 

上市委員會因此裁定關先生、劉先生及謝先生未能履行審核委員會上述責任,尤其是考慮到審核委員會已獲授權可向管理層索取有關該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即包括附屬公司)的財務資料。

上市委員會又注意到,在董事會的會議紀錄中,有記載顯示董事會至少在2015828日的董事會會議上批准原有業績之前,已知悉王先生的健康欠佳。儘管如此,他們仍未有採取第(2)(4)分段所述張先生應採取的任何一項行動。

鑑於上述情況,上市委員會認為關先生、劉先生及謝先生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

上市委員會又裁定:

(1) 關先生、劉先生及謝先生如上文所述違反《上市規則》第3.08條,因而亦違反其盡力承諾。
 
(2) 基於上述行為,及尤其基於他們作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主席或成員在該公司財務匯報方面的職責,他們未能促使該公司就原有業績公告遵守《上市規則》第2.13(2)條的規定,違反了他們的竭盡所能承諾。
 
(3) 所謂竭盡所能,即指關先生及劉先生須至少採取第(2)至(5)分段所述張先生應採取的行動(而謝先生應至少採取第(2)至(4)分段所載的行動),主要因為三人僅每半年才收到管理層賬目一次,而非像執行董事般每月收到一次。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未能採取該等行動,顯示其並無主動積極促使該公司就2015年上半年的財務業績遵守《上市規則》第2.13(2)條的規定,不符合董事承諾中「竭盡所能」的要求。
 

雖然兩名執行董事(張先生及王先生)曾進行年度內部審核,但卻未曾與審核委員會討論過審核結果。該等董事(於201571日才成為該公司董事的謝先生除外)未能證明他們有採取行動履行竭盡所能承諾,確保該公司設有適度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促使該公司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由於未能確保該公司設有適度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以促使符合《上市規則》規定,三人亦違反了其竭盡所能承諾。

監管上關注事項

上市委員會認為事件中的違規情況嚴重:   

(1) 就收取準確、完備及沒有誤導成分的資料,以評估該公司是否有能力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而言,該公司股東的權益已受損。該公司的股份在2015年8月29日至9月14日期間錄得成交,特別在原有業績及重計業績公布後,該等股份交投活躍。
 
(2) 董事有責任確保公司的公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準確及完備,同時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董事未能履行這方面的責任將有損市場透明度及公眾對市場的信任及信心。
 
(3) 該公司當時的內部監控系統有重大缺失,是導致失誤的部分原因。王先生的健康問題只暴露了有關期間該公司內部監控措施及管理層職責分配方面的不足。
 
(i) 就某層面而言,由個別人士完全掌控該公司業務的個別環節,而沒有明確框架規定其須定期向董事會其他成員匯報該等職責,又沒有就其他人健康欠佳的情況下安排適當的應對措施,實屬不可接受。
 
(ii) 就另一層面而言,向首席財務官匯報的機制及缺乏後備方案,明顯不是上市公司應有的行為,結果是財務資料未能準確向股東及市場匯報。
 

補救行動

上市委員會注意到該公司發現失誤後已採取補救行動:

(1) 該公司已委聘專業顧問進行內部監控審核,並落實所有建議作為補救行動。
 
(2) 該等投資如有最新情況,王先生及李先生均會即時獲悉詳情;
 
(3) 該公司已於2016年3月24日刊登廣告,以增聘合資格會計師加入其會計團隊;及
 
(4) 該公司日後的財務業績及報表(由2016年9月刊發的2016年中期業績開始)會由外聘的核數師協助編制。
 

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事項及裁定違規性質極其嚴重後,上市委員會決定:
 
(1) 譴責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 2.13(2)條;及
 
(2) 譴責該等董事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其各自的《董事承諾》。
 

上市委員會又作出以下指令:

(1) 王先生、李先生、張先生及關先生須各自(i)於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90日內,完成由如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等機構或上市部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董事職責的24小時培訓(「培訓」),包括4小時有關企業管治及內部監控的培訓;及(ii)在培訓完成後兩個星期內,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的全面合規證書。
 
(2) 現時非任何其他聯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的劉先生和謝先生,二人日後若要再獲委任為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先決條件是(i)參加培訓,並於有關委任生效日期之前完成;及(ii)向上市部提供培訓機構發出的全面合規證書。
 
(3) 該公司須於完成上文第(1)段所述的指令後兩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
 
(4) 該公司須向上市部提交有關上文第(3)分段所述公告的擬稿供其給予意見,並僅可在上市部確認再無其他意見後刊發公告。
   
(5) 本新聞稿刊發後,上文第(1)至(4)段所列載的任何指令在管理及運作上可能出現的任何必需變動及行政事宜,均須提交上市部考慮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關注的事宜,上市部須轉交上市委員會作決定。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