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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交所就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徵詢市場意見

監管通訊
2018年2月23日
  • 聯交所建議於《主板規則》新增三個章節
  • 諮詢文件緊密延續去年十二月擬定的上市制度發展方向
  • 諮詢期一個月,歡迎市場發表意見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刊發諮詢文件,就拓寬現行上市渠道、便利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展開諮詢,徵詢公眾意見。

諮詢文件提出的建議方案緊密延續聯交所於2017年12月15日刊發的《有關建議設立創新板的諮詢總結》(諮詢總結)所擬定的上市制度發展方向。

諮詢文件包括了草擬的《上市規則》修訂,容許 (i) 尚未通過任何主板財務資格測試的生物科技發行人和 (ii) 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來港上市;及 (iii) 新設便利第二上市渠道接納大中華及海外公司來港作第二上市。

聯交所建議新增分別的《上市規則》章節分別落實生物科技,不同投票權架構及新設便利第二上市渠道三項建議。

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李小加說:「過去幾個月,我們集思廣益,凝聚共識,已經向擁抱新經濟、提升香港金融中心競爭力邁出了重要一步。今天,我們就上市規則的細則諮詢市場,希望增強香港對於新一代公司和投資者的吸引力,為香港股市注入更多活力。」

李小加還表示:「這一重要改革將讓香港的資本市場與時並進,更有競爭力。我們感謝所有市場參與者的支持,希望大家積極參與本輪諮詢,幫助我們完善新的上市規則。」

聯交所亦於建議方案中,就從事醫藥(小分子藥物)、生物製藥和醫療器械(包括診斷)生和研發,但尚未盈利或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發行人之上市合適性提供具體指引。其他生物科技品製造商是否適合上市,將按個別情況考慮。

由於根據建議的生物科技章節申請上市的發行人尚未通過主板要求的財務資格測試,對投資者來有額外的潛在風險。故此,建議方案包括詳細要求以釐定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並且有更高的市和加強披露要求,以及限制主營業務的重大變動。

至於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創新業公司,建議方案緊密延續諮詢總結所擬定的上市制度發展方向。申請上市的發行人須證明其具備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特點,包括公司性質,以及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對公司的貢獻。由於不同投票權架構涉及一定的潛在風險,聯交所在建議方案提出了詳細的投資者保障措施,包括限制不同投票權權力、保障同股同權股東的投票權、加強企業管治和加強披露等要求。

有關第二上市的新章節,聯交所希望在便利受海外監管的創新業公司來港作第二上市的同時,為投資者提供合適保障。故此聯交所建議三類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循新的第二上市渠道上市:(i) 諮詢總結公布前已在英美兩地合資格交易所上市的大中華公司;(ii) 諮詢總結公布後才在英美兩地合資格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 (iii) 非大中華公司。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自諮詢總結公布後,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他相關人士磋商,以進一步完善及制定適當的投資者保障。」

戴林瀚又表示:「我們深信,我們所制定的新上市制度,可達至最佳的未來發展方向,在滿足市場競爭需求的同時,也能保持高度的投資者保障。」

諮詢總結發表後,聯交所收到回應,指出可能有合理的商業和競爭理由容許公司企業享有不同投票權。因此,聯交所計劃,若修改《主板規則》容許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上市的建議得以落實,聯交所計劃在推行修改了的《主板規則》三個月展開諮詢,進一步探討該方案。

若建議得以落實推行,有意提出上市申請的公司及其保薦人可就所發布的《上市規則》條文最終版本如何詮釋及應用於其個別情況,向聯交所正式提交首次公開招股前詢。在此之前,聯交所接到這類詢亦只會作非正式回應。有意根據新制度申請上市的公司,必須待實施相關制度的《上市規則》條文生效後方可正式提交申請。

聯交所誠邀市場各界就諮詢文件所載的建議《上市規則》修訂發表意見,截止提交回應日期為2018年3月23日。

諮詢文件、關於諮詢文件的演示文稿網上廣播常見問題已刊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更新日期 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