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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審閱上市發行人遵守《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的情況

監管通訊
2018年5月18日
  • 聯交所首次審閱上市發行人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
  • 審閲了隨機挑選400名發行人所作的披露
  • 整體遵守《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的程度高,惟報告質素參差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刊發報告,詳述其審閱上市發行人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的結果。

是次審閱隨機挑選400名發行人所作的披露進行分析,該批發行人的財政年度年結日為2016年12月31日、2017年3月31日及2017年6月30日(樣本發行人)。

整體來說,樣本發行人高度遵守《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指引》),但報告質素參差。有部分發行人報告水平十分優秀,內容詳盡、清晰。但有部分發行人似以「例行公事」的態度編制其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

審閱結果包括以下各項:

  • 所有樣本發行人都於刊發年報後三個月內發布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註1);

  • 《指引》共就11個層面訂有披露要求,逾八成被審閱的樣本發行人報告已遵守了9個或以上層面的披露要求,94%樣本發行人遵守7個或以上(註2);及

  • 資源使用的遵守比率最高(98%),產品責任則最低(73%)。

為進一步提升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的質素,並讓發行人從環境、社會及管治匯報中受益,發行人可考慮在報告中包含下列重要資料:

  • 發行人或董事會對環境、社會及管治的承擔和有關環境、社會及管治的管理方針,及它們與發行人業務之間的關連;
     
  • 董事會對環境、社會及管治風險的評估及釐定,以及董事會如何確保設有適當及有效的環境、社會及管治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及
     
  • 權益人的參與過程,這是重要性評估至關重要的一環,能鼓勵公司及董事與權益人保持溝通。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說:「今年是發行人首年須按『不遵守就解釋』的準則匯報其環境、社會及管治表現,所以聯交所此次特別審閲了他們的匯報情況,發行人的合規水平令我們深感鼓舞。隨著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日益重要,投資者對發行人披露環境、社會及管治資料的期望會越來越高。我們日後亦會繼續定期審閱發行人在這方面的匯報工作,希望幫助香港上市公司不斷提升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的水平,以符合權益人的期望。」

發行人應留意,由20171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指引》中「不遵守就解釋」的規定,亦適用於環境方面的關鍵績效指標。

有關2016/2017年發行人披露環境、社會及管治常規情況的報告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關於聯交所近年推動環境、社會及管治匯報的資料,請參閱附錄所示的時間表。

註1: 《指引》列明,若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非載於發行人的年報中,發行人應盡可能在接近其刊發年報的時間,而不遲於刊發年報後的三個月內刊發此等資料。(第3段)。 
註2: 《指引》共有11個層面,每個層面要求發行人按「不遵守就解釋」的準則對相關政策作一般披露;在若干情況下亦要求發行人披露在遵守對其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及規例的資料。這些層面包括排放物、資源使用、環境及天然資源、僱傭、健康與安全、發展及培訓、勞工準則、供應鏈管理、產品責任、反貪污以及社區投資。 

附錄

聯交所推動環境、社會及管治匯報進程

  • 自上市發行人20131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匯報屬建議常規 (即自願遵守)。
      
  • 自上市發行人20161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指引》擴大範圍,一般披露由建議常規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釋」。
      
  • 自上市發行人20171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環境」的關鍵績效指標由建議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釋」。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