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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譴責僑雄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81)及數名現任及前任董事違反《上市規則》及╱或《董事承諾》

監管通訊
2019年6月1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上市發行人對於遵守《上市規則》財務匯報規定的責任不應掉以輕心。發行人充的資料披露,可確證券交市場公平有序及信息靈通。聯交所重視這些旨在維持投資者對市場有信心的規定。

在上市發行人年周期中,初步業績公告是其中一個關環節,是發行人首次就其全年表披露資料,亦是投者評估上市發行人表及公司前景,以作出投決策時不可缺少的重要資料。

須就上市發人編備財報表事宜承責任當中有的財報表必須能真實及公平地反映上市發行人的事務狀況、營運業及現金流情況等資料。

即使上市發行人已於《上市規則》13.49(1)條所規定的時限內發布初步業,但若當中並未提供任上市發行人財務狀及表的具參考意義資料,亦不算作符合了《上市規則》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僑雄國控股有限公(「該公」)(股份代號:381
  

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46(2)(a)13.49(1)13.49(2)及附錄十六,未能:
  

(i) 就該公截至20151231日止年度的初步業(「2015年業公告」)的內容取得核數師的同意;
 

(ii) 及時就其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初步業績(「2016年全年業」)發布公告,當中資料應真實及公平地反映該公司事務狀況、其營運業績及現金流情況;及
  

  (iii) 於《上市規則》規定的時限內發送該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報告(「2016年年報」);
  

譴責
  

(2) 許奇鋒先生,該公現任執行董事兼主席;
   
(3) 余允抗先生,該公現任執行董事兼行政總
  
(4) 張啟軍先生,該公現任執行董事;
  
(5) 張雲先生,該公現任執行董事;
  
(6) 張文龍先生,該公現任獨非執行董事;
  
(7) 蘇振邦先生,該公現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8) 王小寧先生,該公現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9) 劉兆樺博士,該公前任執行董事(「劉博士」);及
   
(10) 孫振鴻先生,該公前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孫先生」),

違反其各自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向聯交所作出《董事聲明及承諾》(《承諾》)中所載的責任,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按《上市規則》的規定發布其有關2016年全年業績的初步公告及發送其2016年年報 (以上第(2)(10)項所指的董事合稱「相關董事」)。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本新聞稿中所述的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及相關董事,而不適用於該公司任何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會成員。

聆訊

上市委員會於2019年1月15日就該公司及相關董事的行為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及《承諾》中所載的責任進行聆訊。

上市委員會於2019年4月16日就相關董事的申請進行紀律(覆核)聆訊 (「覆核委員會」),覆核上市委員會於首次聆訊中對相關董事施加的制裁(「紀律(覆核)聆訊」)。

主要實況

2015年業績公告

該公司於2016年4月1日發布其2015年業績公告,當中表示公告所載的財務數據已獲當時的核數師鄭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鄭鄭會計師」)同意。於2016年4月22日,該公司發布澄清公告,修訂2015年業績公告中所披露的部分數據。

該公指(其中包):

(i) 2015年業公告已於2016331日獲該公的審核委員會(「員會」)及董事會批,僅須稍作微調。鄭鄭會計師於201641日上午749分才透過電郵提出進一步意見,而當時印刷商正準上載2015年業公告;及
  
(ii) 該公首席財務官及財部人員評估鄭鄭會計師的意見後,認為有意見並不重要,且不及違反《上市規則》13.49(1)條的規定的風險重要,因此首席財務官於上午759分指示印刷商繼發布2015年業績公告。
  


2015年業績公告於上午8時19分完成上載。

2016年全年業及年報

於2017年3月1日,該公司宣布鄭鄭會計師辭任其核數師,自當日起生效。於2017年3月17日,該公司宣布其股東決議委任中匯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中匯」)為其核數師。

該公司於2017年4月2日發布2016年全年業績的初步公告(「首份2016年業績公告」),其中載有中匯的不發表意見聲明(「2016年不發表意見聲明」)。根據「核數師報告摘要」,中匯未能取得充分及恰當之審核憑證就下列15個事項發表審核意見(「獲發表意見事項」):

(i) 勘探及評資產;
(ii) 於聯營公之投
(iii) 可供出售財資產;
(iv) 存貨;
(v)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vi) 應計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項;
(vii) 承兌票據;
(viii) 衍生財務負債;
(ix) 借貸;
(x) 遞延所得稅負
(xi) 年內交易、收入及開支項目;
(xii) 承擔及或然負
(xiii) 綜合權益變動表及綜合現金流量表;
(xiv) 綜合財務報表之其他披露;及
(xv) 經營基準之重大不明朗性。

 

首份2016年業公告中亦表示「中匯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已於2017317日獲新委任為本公之核數師,以填補[鄭鄭會計師]辭任後產生之臨時空缺由於時所限,以及本公核數師可並無充分析由本公予核數師之審,故此本公核數師對本集團截至20161231日止年度之綜合財務報表不發表審核意見,董事會對此表示遺」(「所限聲明」)。

鑒於中匯發出2016年不發表意見聲明,上市部於2017年4月3日要求該公司暫停股份買賣。

於2017年5月30日,該公司發布經修訂的初步業績公告(「第二份2016年業績公告」),其中,中匯的審核意見由不發表意見改為對四個事項及有關持續經營之重大不明朗性發出有保留的審核意見。同日,該公司發送其2016年年報。

該公司股份於2017531日恢

該公司指(其中包括):

(i) 中匯並無足夠時進行審核工作及分該公提供的證。首份2016年業公告反映了中匯已同意的事項;
  
(ii) 中匯要求提供更多時間予其完成審核,並提議該公司延遲發布首份2016年業績公告。相關董事因不希望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3.49(1)條的規定而不同意有關要求;
   

(iii) 201742日發布首份2016年業績公告前,審核委員會曾詢問中匯如能提供更多時予其審核,其會否撤銷或修改2016年不發表意見聲明,而中匯拒回應;及
   
(iv) 第二份2016年業公告是中匯進行更多工作後所呈示的該公最新財。當時該公須修訂首份2016年業績公告以應對上市部所關注的問
   

中匯指其不同意時所限聲明,且其於首份2016年業公告發布時已審閱該公提供的所有資料。該公於發布首份2016年業公告後亦能向中匯提供進一步資料,以審核2016年全年業績。

《上市規則》條文及其他規定

《上市規則》第13.49(1)及13.46(2)(a)條規定上市發行人於財政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及四個月內分別公布並發送其年度業績及年度報告。

《上市規則》第13.49(2)條規定初步年度業績公告須根據上市發行人於該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編制,而有關財務報表須得到核數師同意。

《上市規則》附錄十六「財務資料的披露」(「附錄十六」)(屬《上市規則》一部分)規定(其中包括):

(i) 年度報告內所呈列的每份財務報表,均須能真實及公平地反映上市發行人的事務狀況及其營運業績及現金流量情況(第2段);
   

(ii) 董事須確保初步業績公與年度報中刊的資料一致(第45段);及
   
(iii) 聯交所不預期上市發行人初步業績公告與經審計業的資料有任重要或重大差異(第45A.1段)。


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有責任根其《承諾》,竭盡所能遵守《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該公遵守《上市規則》

《企業管治守則》(「《守則》」)第C.1.3條(《上市規則》附錄十四)規定董事應在企業管治報告中確認他們編制賬目的責任。

《守則》C.3.3條規定(其中包)審核委員會的職權範須包監察該公司財務報表的完整性,尤是在(其中包)遵守《上市規則》方面。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379及380條規定,公司的董事須就每個財政年度擬備報表,有關報表必須真實中肯地反映公司於該財政年度終結時的財務狀況及表現。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部、該公司及相關董事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裁定以下事項:

該公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知悉該公司承認違反《上市規則》第13.46(2)(a)、13.49(1)及13.49(2)條及附錄十六,裁定該公司確實違反該等條文,原因如下:

(i) 未能於發布2015年業績公告前就其內容取得鄭鄭會計師的同意(違反《上市規則》第13.49(2)條)。所得資料清晰顯示鄭鄭會計師並不同意2015年業績公告的部分內容,從其在2016年4月1日上午7時49分提出的進一步意見中亦可見得;
  

(ii) 未能於20161231日起計三個月內發布2016年全年業績的初步公告(違反《上市規則》13.49(1)條)。儘管該公發布了首份2016年業公告似已符合《上市規則》13.49(1)條規,但根2016年不發表意見聲明的性及範,首份2016年業績公告的內容並未真實及公平地反映該公的事務狀及其營運業績及現金流情況(違反附錄十六)。有內容對股東及投資者評該公財務表現或狀況而言沒有參考意義。該等所謂的初步業儘管是在規定的時限內發布,亦不算符合《上市規則》13.49(1)條項下的財務報責任;及
   
(iii) 未能於20161231日起計四個月內發布2016年年報(違反《上市規則》13.46(2)(a)條)。


相關董事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知悉董事承認其未有盡力促使該公遵守《上市規則》13.46(2)(a)13.49(1)條以及附錄十六而違反其各自的《承》,裁定相關董事確實違反其各自的《承具體如下:

(i) 該公司或中匯可能存在時間緊絀的問題。按所得證據顯示,似乎傾向是在首份2016年業績公告發布前,該公司未能向中匯提供所有其要求提供的資料;
  

(ii) 如何,基於董事有責任擬備財務報表(按《上市規則》及《公條例》規定)以真實及公平地反映該公於財政年度結束時的事及其營運業及現金流情況,相董事未有盡力使審核妥善完成;及
  
(iii) 相關董事知首份2016年業公告中存有不獲發表意見事項,但仍於董事會中批首份2016年業績公告。首份2016年業公告的內容對股東及投者評估該公及狀而言並無實參考意。相董事的行為導致該公違反《上市規則》13.49(1)13.46(2)(a)條(因帶延遲了寄發2016年年報)以及附錄十六
   
於紀律(覆核)聆訊中,就向相關董事施加的制裁及指令,覆核委員會維持上市委員會在首次聆訊中的裁決。覆核委員會認為:
   
(1) 儘管該公司表示其於2017年1月已開始提供資料,相關董事完全知悉中匯於2017年3月才獲委任為該公司的新核數師,負責審核該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2016年審核」)。基於董事有責任擬備能真實及公平地反映該公司事務狀況的財務報表,相關董事原應採取更多積極措施以促使該公司有更完備的審核計劃,並確保董事會與中匯之間能適時傳達財務資料,使2016年審核順利完成。由於相關董事未有採取以上措施,以致其在首份2016年業績公告發布最後限期前的周末才能審閱有關審核報告的初稿。
  

(2) 儘管相關董事知道首份2016年業績公告中存有不獲發表意見事項,但他們仍於董事會議中批准通過首份2016年業績公告。相關董事信賴該公司管理層確認首份2016年業績公告的內容已公平地反映了該公司2016年的財務表現及狀況。他們並未把握機會尋求法律意見或與聯交所商討。首份2016年業績公告的內容對股東及投資者評估該公司的財務表現及狀況而言並無實際參考意義。
  

(3) 至於相董事中在2016年末才獲委為該公司董他們加入該公時已完知悉該公財務審核的情。覆核委員會不認為該等董事因在較後時間獲委任,便毋須承擔有該公報表的董事責任。
   

監管上關注事項

上述行為令人關注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項下的財務匯報責任以及相關董事在履行有關責任時的態度。相關行為損害了(或有可能損害)市場的持正操作。

發行人充足的資料披露,可確保維持香港證券交易市場公平有序及信息靈通。在上市發行人年度財務申報周期中,初步業績公告是其中一個關鍵環節,是發行人首次就其全年表現披露資料,亦是投資者評估上市發行人表現及公司前景並作出投資決策時不可缺少的重要資料。

上市發行人對於遵守《上市規則》第13.49(1)條的責任不應掉以輕心。在本個案中,該公司的首份2016年業績公告並未真實及公平地反映該公司的事務狀況及其營運業績及現金流情況。單單於《上市規則》第13.49(1)條規定的時限內發布所謂的初步業績,但若內容完全未能就上市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及表現提供任何具參考性的資料,絕不等於符合了《上市規則》。

該公司及其董事在該公司發布初步業績公告的過程中有著重要角色。該公司對於遵守其財務匯報責任的態度不可接受。該公司表面上遵守了《上市規則》第13.49(1)條,實際上卻無視《上市規則》項下財務匯報責任的用意。其不欲延遲發布2015年業績公告及首份2016年業績公告,故明知以下事實亦堅持發布該兩份公告:

(i) 2015年業中部分數
  
(ii) 2016年全年業的審核大部分均未完成;及
  
(iii) 共有15個核數師不發表意見事項
   

首份2016年業公告所載的財務資料不可信賴,實上亦完全沒有向市場提供任該公及表的資料。該公的股東及投者未能就買該公股份取得及時、準而充足的資料。

就首份2016年業公告而言,該公指其當時必須修訂首份2016年業公告以應對上市部所關注的問題。必須強調的是,編制賬並發布2016年全年業績,以真實及公平地反映該公司截至20161231日止年度的及其營運業及現金流情況,本屬該公及相董事的首要責任職責並非因上市部對首份2016年業公告有疑或關注事項才衍生。

經裁定上述違規情況後,上市委員會決定:

(1) 該公違反《上市規則》13.46(2)(a)13.49(1)13.49(2)條以及附錄十六;及
  
(2) 董事違反其各自的《承》。
   
上市委員會又作出以下指令:
   
(1) 董事(劉博士及孫先除外)(i) 於本新稿刊發日起計90日內,參加由香特許秘書公會、香董事學會或上市部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所提供有《上市規則》及董事責任的18小時培(「培訓」),包括4小時有《上市規則》項下財資料匯報責任的培訓;及 (ii) 於完培訓後兩星內,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發出其完遵守此培規定的書證明;
  
(2) 現時非任其他聯交所上市公董事的該公前任董事劉博士及孫先生,日後若要再獲委為已於將於聯交所上市的公的董事,先決條件是 (i) 參加並於有生效日前完成培訓;及 (ii) 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發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訓規定的書證明;
  
(3) 該公須於完成培訓後兩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上文第(1)段所指令;
   
(4) 該公須呈交上文第(3)段所公告的草擬稿予上市部過目,並須待上市部確定再無其他意見後方可刊發;及
   
(5) 刊發本新聞稿後,上文第(1)(4)段所列載的任何指令的管及運作中可出現的任何必及行政事宜,均須提交予上市部考及批。如有任需要關注的事宜,上市部須轉交上市委員會作決定。
   

覆核委員會在覆核後決定維持上市委員會在首次聆訊中對相關董事施加的制裁及指令。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