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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交所對新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404)及其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監管通訊
2022年4月1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新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404);

向下列人士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2)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周煒先生

批評:
(3)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蔡健鴻先生
(4)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鄔碩晉先生
(5) 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及非執行主席林卓延先生
(6) 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陳磊先生
(7) 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閻傑先生;及
(8) 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成員崔光球先生

除上述向周先生所作的聲明外,聯交所亦公開譴責他。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若周先生仍留任該公司董事會的董事及該公司仍繼續上市,他的留任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並指令:
有關董事接受培訓。

 

該公司於20168月至12月期間向兩家與周先生有關的公司訂立協議,並向該等公司支付合共3.765億元人民幣。原協議其後終止,已付的金額因此被視為貸款。截至該公司最後刊發年報的日期,有關貸款仍未償清。上述交易(均經周先生批准)為須予披露的關連交易,但該公司並未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周先生並未採取任何行動處理其利益衝突。 

該公司在財務匯報、有關須予公布交易及關連交易的合規事宜、批准交易以及避免利益衝突等方面均沒有相關內部監控措施。其他董事亦未有履行其職責以確保該公司有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去遵守《上市規則》及保障該公司的資產。

重要信息:

所有董事均應保障公司資產,並確保公司遵守《上市規則》。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對於將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減至最低甚為重要。上市發行人每名董事均有責任實施適當的監控及風險管理框架,並積極關切和管理公司營運及其財務資產的用途。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更新日期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