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2年7月20日
公眾責任
(作為上市公司的前線監管機構)
 
投資者信心是香港能成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重要因素。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63條,香港交易所作為認可交易所控制人須以維護公眾利益為原則而行事,尤其須顧及投資大眾的利益 ; 及確保一旦公眾利益與香港交易所的利益有衝突時,須先照顧公眾利益。香港交易所的首要責任是確保旗下證券及期貨市場維持公平有序及資訊流通,並確保妥善管理風險。董事會領導及監督集團管理層以符合公眾及其股東利益的方式行事(若兩者出現衝突,則概以公眾利益為先)。

香港交易所進行了連串工作,特別是通過定期更新監管制度,提高香港的企業管治標準、改善資訊披露質素與透明度,以及培育香港上市發行人的企業管治文化。

由於市場參與者對企業管治皆積極支持,我們取得投資者的信任與信心,在環球市場享有良好聲譽,繼續保持作為理想集資市場的角色。

香港交易所將會在顧及香港獨特市場環境及所有權益人需要的情況下,繼續改善香港的企業管治水平,以切合不斷變遷的商業環境,並持續按照國際最佳常規提升香港的監管制度。
  
企業責任
(作為上市公司)
 
股東信心是香港交易所長期保持作為優質上市公司並蓬勃發展的關鍵。 
 
作為一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上市的公司,香港交易所致力達到企業管治的最佳標準,藉此提高股東對本公司的信任及信心。香港交易所董事會(董事會)在由主席親自主領的提名及管治委員會的支援下,共同負責為香港交易所建立及維持有效的企業管治架構及督導已採納常規的執行,確保公司有適當的制衡,以免業務營運上有任何失誤。

多年來,香港交易所一直檢討及改善其企業管治常規,一方面是要確保公司能夠履行其本身作為企業以及對公眾的責任,另一方面亦為推動香港交易所的可持續發展,務使符合股東最佳利益。香港交易所採納《企業管治守則》所載的原則制定企業管治架構,並竭力全面遵守有關規則、規例、法例、《企業管治守則》以及其中的建議最佳常規。我們就著《企業管治守則》編制了合規查檢表,概述香港交易所遵守此守則的情況。
 
利益衝突管理
 
作為交易所控制人及上市公司,香港交易所採取了多項措施以確保與其他上市發行人擁有平等的市場機會,其中包括與證監會簽訂諒解備忘錄、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中增訂第三十八章,監管職能的分離,以及成立利益衝突事宜委員會。
 
  • 諒解備忘錄 ─ 根據諒解備忘錄,證監會是香港交易所的監管機構,須就香港交易所作為上市公司採取及作出通常由聯交所對其他上市公司採取及作出的所有行動及決定,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交易所股份在聯交所停牌或除牌,及考慮《上市規則》豁免申請等。
  • 《上市規則》第三十八章 ─ 《上市規則》第三十八章載有香港交易所在聯交所上市所必須符合的規定及相關事宜,其中包括證監會及聯交所各自的權力和職能、證監會為行使上市相關權力及職能而設立的架構、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各自的權利和責任、香港交易所提交文件予證監會存檔的程序,以及遇有利益衝突時證監會的權力和職能等。
  • 監管職能 ─ 聯交所就其他上市發行人的監管職能(由香港交易所上市科執行)乃獨立於香港交易所賺取收益的業務營運。為確保處事公正,此監管職能由完全獨立於董事會的上市委員會及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監察。
  • 利益衝突事宜委員會 ─ 根據諒解備忘錄,凡遇有利益衝突或潛在的利益衝突,香港交易所須設法確保事件會轉交利益衝突事宜委員會考慮。假如利益衝突事宜委員會裁定確有或可能存有利益衝突或潛在的利益衝突,有關個案將轉交證監會代表,由證監會代表考慮聯交所可否在證監會不干預的情況下履行其監管職責。利益衝突事宜委員會與證監會代表之間如有意見分歧,則交由證監會作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