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從2008年7月1日起,交易所主板申請人可以通過香港預託證券(HDRs)在香港上市。香港預託證券為公司在交易所上市提供了另一選擇,對於來自不准在海外發行股份或設置股東名冊的司法權區的發行人,預託證券尤為適合。詳情請參閱2008年5月9日的新聞稿。
發售以供認購
由發行人或其代表發售其證券,以供公眾人士認購。
發售現有證券
由已發行或同意認購的證券的持有人或獲配發人或其代表向公眾人士發售該等證券。
配售
由發行人或中間人將證券主要出售予經其選擇或批准的人士或主要供該等人士認購。
介紹
已發行證券毋須作任何銷售安排而申請上市所採用的方式。
創業板轉板(2008年7月1日生效)
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可以通過簡化的程序申請轉主板上市。
如欲了解不同上市方式的詳情,請參閱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