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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威樂控股有限公司

監管通訊
1999年9月19日

關於威樂控股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 項應用指引
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茲宣布,威樂控股有限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獲給予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0年3月16日(即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到期之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茲宣布,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的股份自1998年7月3日起暫停買賣,而該公司至今一直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復牌建議。所謂有效的復牌建議,是指若按照而施行可令發行人得以證明其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的建議。《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發行人須證明其潛在價值),有關上市公司的證券才得以繼續在聯交所上市。

鑑於該公司自其主要營運附屬公司威樂建築裝飾工程(中國)有限公司於1998年10月20日宣佈清盤後一直未有提交復牌建議,且持續未能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的規定,該公司並無足夠的資產或業務運作證明其股份適合在聯交所上市。因此,該公司現將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獲給予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到2000年3月16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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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