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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交所減少發行人須向其提供的文件印刷本數目

監管通訊
2008年8月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減少發行人須向其提供的文件印刷本數目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已修訂規則,由今年9月1日起減少發行人須向其提供的文件印刷本數目。

聯交所今年1月刊發有關《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統稱《上市規則》)修訂建議的綜合諮詢文件(下稱《綜合諮詢文件》)時,已在文件中載有相關修訂的草擬本供公眾審閱,就草擬本的遣詞用語有否含糊不清或會否引起任何意料以外的後果等徵詢公眾意見。諮詢期於4月7日完結。

除下述兩點外,現作出的修訂與《綜合諮詢文件》所載的修訂稿相同:

1. 進一步減少發行人按《上市規則》規定須向聯交所提供的文件印刷本數目﹕聯交所持續檢討其內部工作程序及其對印刷本的要求,有見發行人合規相關文件現已必須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遂有此決定;及
2. 非主要的行文修訂,包括因回應者提出意見而作出的修訂。

下表為9月1日起生效的有關規定的摘要:

文件 須向聯交所提供的印刷本
上市發行人公告或通知 毋須提供
新申請人的公告或通知 1份
上市發行人決議案的經驗證副本 毋須提供 (除非特別要求)
新申請人決議案的經驗證副本 1份
上市股本發行人之通函或上市文件(包括申請表格) 毋須提供
上市股本發行人之財務報告 1份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9.14條或20.16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2.24條的規定須提交的首次公開招股上市文件(包括申請表格) 4份 (不計為登記為《公司條例》所述的招股章程而呈交之數)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基於這些規則修訂的精神,我們支持發行人盡早採納有關印刷本的新規定。」

有關修訂的內容,可到香港交易所網站「監管架構與規則」欄目內之「主板《上市規則》最新修訂」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解釋」項下瀏覽。

更新日期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