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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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申請、除牌和停牌公司之報告 (於2013年2月28日)

市場運作
2013年2月28日

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申請、除牌和停牌公司之報告
(於2013年2月28日)

  主板 創業板 總數
接受之上市申請


a. 2013年2月
(i)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八章/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請的公司
 
9 1 10
(ii)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請的投資工具 
  
0 不適用 0
(iii) 從創業板轉到主板的申請 
  
1 不適用 1
(iv)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21C條或第14.84條被視作新申請人、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4.06(6)條/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0

_________
0

_________
0

 _________
合計
10 1 11
b. 2013年截至本報告日止
(i)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八章/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請的公司
 
15 1 16
(ii)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請的投資工具
  
1 不適用 1
(iii) 從創業板轉到主板的申請
2 不適用 2
(iv)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21C條或第14.84條被視作新申請人、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4.06(6)條/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0

_________
0

_________
0

_________
合計 18 1 19
  上市申請已獲原則上批准(1)
 
a. 2013年2月
2 1 3
b. 2013年截至本報告日止 5 2 7
  處理中之上市申請個案(1) (於2013年2月28日)


1. 處理中 (根據已接受之上市申請表格)
a. 2013年1月1日以來接受之新上市申請
   
18 1 19
b. 其他 19
_________
15
_________
34
_________
合計 37 16 53
2. 已獲原則上批准,但仍未上市

 
a. 2013年1月1日以來獲批准之申請
  
5 1 6
b. 其他
 

5
_________
2
_________
7
_________
總計 47 19 66

沒有進展之上市申請個案(2)(201311日起計算)

1. 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
 
a. 已獲原則上批准,但在申請有效期內沒有上市
  
3 1 4
b. 其他
 
8 7 15
2. 申請被拒
  
2 0 2
3. 自行撤回申請
 
0
_________
0
_________
0
_________
合計
 
13 8 21
4. 重新申請(3) (5)
_________
(6)
_________
(11)
_________
總計 8 2 10
  新上市數目(由2013年1月1日起計算)



 


 


 
(i)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八章/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一章上市的公司
 
6 1 7
(ii)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上市的投資工具
 
0 不適用 0
(iii) 從創業板轉到主板上市
 
0 不適用 0
(iv)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21C條或第14.84條被視作新上市、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4.06(6)條/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0

_________
1

_________
1

_________
總計 6 2 8

 

發出的首次意見函(4)

a. 2013年2月
 
6
b. 由收到上市申請至發出首次意見函的平均所需日數  

 

13
提交上市申請的公司或其顧問發出關於《上市規則》的指引


a. 2013年2月
 
4
b. 由收到有關要求至發出書面回覆的平均所需日數(5) 11
(1) 包括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請的投資工具、從創業板轉到主板的申請個案、以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21C條或第14.84條被視作新申請人的個案、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4.06(6)/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06(6)條被視作反收購行動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2) 包括於六個月內未獲批准、被拒或已自行撤回之任何申請(或重新申請) 
(3) 包括所有由同一申請人在其申請的處理期限已過或申請被拒又或自行撤回申請後三個月內重新提出而獲接受的申請。
(4) 首次意見函是指上市科人員對已受理的上市申請提出反饋意見而發出的第一封函件。只包括於本月刊發的首次意見函。由 20111月起,本報告計算有關「平均所需日數」時已扣除非營業日。該數字並不包括有關申請從創業板轉到主板上市的首次意見函。如包括有關的首次意見函,則發出的首次意見函數目為7 ,「平均所需日數」為12日。
(5) 只包括於本月刊發的指引信。由 20111月起,本報告計算有關「平均所需日數」時已扣除非營業日。

有關除牌和停牌公司之資料
(於2013年2月28日)

主板 創業板 總數
(a) 除牌公司數目(由2013年1月1日起計算)


a. 根據私有化計劃而除牌
 
0 0 0
b. 從創業板除牌而轉到主板上市
 
不適用 0 0
c. 上市地位按照《上市規則》的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0 0 0
d. 自願撤回上市地位 0
_________
0
_________
0
_________
總計 0 0 0

(b)

停牌3個月或以上的公司數目(於2013年2月28日)

a. 未進入除牌程序的公司
28 6 34
b. a) 已進入除牌程序的主板公司
  
-  除牌程序第一階段(6)
 
1 不適用 1
-  除牌程序第二階段(7)
 
1 不適用 1
-  除牌程序第三階段(7)
 
5 不適用 5
b) 已向其發出通知擬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6.10條除牌的主板
公司
 
0 不適用 0
c. 已向其發出六個月擬除牌通知的創業板公司
 
不適用 3 3
d 已獲上市委員會批准的除牌
 
1* 0 1*
e. 復牌建議書被發還給上市委員會考慮
 
      2** 0       2**
 
f. 已獲聯交所原則上批准的復牌建議(受制於某些條件) 2
_________
1
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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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40 10 50

其他資料
(於2013年2月28日)  

主板 創業板 總數
(c) 上市公司總數(於2013年2月28日) 1,374 180 1,554

(6) 在聯交所已向長期停牌公司發出函件通知其除牌程序已開始時,如該公司未能在該函件指定的最後限期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會考慮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第二階段。
(7) 該等長時間停牌的主板公司因未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已進入主板《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除牌程序的第二及第三階段。
* 該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覆核除牌決定,覆核程序正在進行。
** 上市上訴委員會決定運用其酌情權接受及考慮公司的新復牌建議書,並將其相關事宜發還給上市委員會考慮。另外,上市上訴委員會認為復牌建議書項下的建議交易將構成反收購行動。 上市(覆核)委員會決議擱置取消公司的上市地位,以便上市委員會可考慮公司經修訂的復牌建議書。

本報告在每月最後一個交易日更新。


更新日期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