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將於2016年7月4日起修訂可賣空的指定證券名單的選取準則,以配合香港證券市場的發展。
有關修訂為根據2012年推出的框架進行定期檢討的結果。
可賣空的指定證券名單選取準則修訂(7月4日起生效)
- 市值不少於三十億港元,並於過去的十二個月之總成交量對市值的百分比不少於60%(現時為50%)的股份;及
- 在香港上市不多過六十個交易日,公眾人士持股量的市值在上市後第二個交易日(現時為上市當日)開始的二十個連續交易日不少於二百億港元(現時為一百億港元)及在該段時間內的總成交量不低於五億港元(現時為二億港元)的股份。
現行準則(包括沒有變動的準則)及有關香港交易所受監管的賣空活動的其他資料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現時可賣空的指定證券名單亦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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