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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刊發最新審閱上市發行人財務報告的結果

監管通訊
2016年7月15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刊發有關上市發行人(發行人)定期財務報告之審閱報告,總結了聯交所審閱*發行人於20153月至20164月期間發布的其中100份定期財務報告後得出的結果。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說:「清晰精簡的財務報告是有效的溝通渠道,為投資者提供所需要的資料從而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

審閱報告指出,發行人於下列範疇尚有改善空間和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

  • 加強管理層討論及分析內容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的披露内容應持平(無論好壞消息均須披露),並充分針對發行人的本身情況;
     
  • 根據《公司條例》作出披露 為所有發行人提供公平的市場環境 發行人應留意聯交所近期參照新《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而對《上市規則》作出的修訂(適用於所有發行人(不論是否在香港註冊成立));
     
  • 解決非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所涉及的事項 若核數師對發行人的財務報表發出非無保留意見,發行人必須積極採取行動,盡快與核數師解決有關事項;
     
  • 審計報告的改革 對於會計期間截止日為20161215日或之後的財務報表審計工作,發行人(特別是其審核委員會)應與核數師進行深入的溝通,包括討論關鍵審計事項、持續經營問題,以及期內發生的其他重要事件或交易;
     
  • 即將生效的主要會計準則 發行人應知悉現時有多項已發布但尚未生效的主要會計準則,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9「金融工具」、《香港財務報告準則》15「客戶合同收入」、《香港財務報告準則》16「租賃」等,並盡早詳細研究有關準則;
     
  • 嚴密評估資產減值 發行人應改善其對如何進行有關資產減值的工作的披露質素,特別是當可收回金額乃基於使用價值計算。在該情況下,管理層需估計現金流量預測、增長率及適當的折現率;
     
  • 非《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財務資料 若發行人為提供其表現的附加分析而選擇呈列非《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財務資料,應確保所呈列的資料沒有誤導,不會混淆其財務業績及財務表現,亦不會令按照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業績的描述有欠完整;及
     
  • 釐定是否控制被投資方 發行人應確保清晰地披露有關事實及情況,讓投資者及其他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發行人何以對被投資方擁有控制,特別是在部分個案中發行人對被投資方只擁有實質控制。

高質素的財務報告須達至「提供的資料均為相關、重要及針對發行人本身情況」,發行人應避免作出不相關及不重要的披露。

發行人應注意報告中討論的主要審閱結果及建議,並採納其中的指引。報告全文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規則與監管 ─ 上市規則與指引 ─ 其他有關上市發行人的指引文件 ─ 財務報表事宜」一欄。

* 聯交所為履行其監管職能,設有財務報表審閱計劃,採用「以風險為基礎」的挑選方式檢查發行人定期刊發的財務報告。審閱計劃旨在監察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的披露規定及會計準則的情況,以期提升發行人的財務披露水平。為提高透明度及改善定期財務報告的披露質素,聯交所定期刊發其審閱計劃所得的主要結果。是次為聯交所第七次刊發同類報告。

完    

更新日期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