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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中國源暢光電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股份代號:155)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監管通訊
2016年9月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關於中國源暢光電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股份代號:155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由今天起將中國源暢光電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若至第三階段結束前(即201731日)聯交所尚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

該公司的股份自2013816日起暫停買賣,原因為待該公司刊發公告,就其股價異常波動作出澄清。該公司及後於20131018日發出公告,表示收到關於旗下兩家附屬公司被指涉及若干欺詐行為的投訴

其後,該公司所有業務營運已幾乎終止,此乃不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關於發行人須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規定。上市部先後於201515日及78日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階段。

該公司於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屆滿前已提交復牌建議,有關建議包括擬收購一太陽能發電廠。上市部認為該建議並不可行,因此於2016129日決定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於2016212日就上市部的決定向上市委員會申請覆核。上市委員會於2016516日決定維持上市部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第三階段的裁決。該公司再就上市委員會的決定申請覆核。於2016822日,上市(覆核)委員會決定維持上市委員會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第三階段的裁決。

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規定擁有足業務運作或資的規定。該公司亦須達到以下要求:

(i) 就該等指控進行適當調查、披露調查結果及採取補救行動(如有);
(ii) 刊發所有尚未刊發的財務業績,及解決核數師所提出的任何關注事項;及
(iii) 證明該公司已制定足夠財務報告程序及內部監控制度,以履行《上市規則》所規定之責任。

若至第三階段結束前(即201731日)聯交所尚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予取消。若該公司被除牌,聯交所將另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