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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譴責天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前稱宇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7)前執行董事兼財務總監徐純誠先生違反《董事承諾》

監管通訊
2016年9月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董事遵守《董事承諾》,配合聯交所就可能違反《上市規則》而進行的調對聯交所得以監管發行人及董事,進而履行其維護及監管市場秩序的職能極為重要。董事若在沒有合理理由下未有遵從,將會視乎情況遭到公開譴責,聯交所日後考量其是否適合獲委任為香港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時,也會將其此等違規列入考慮因素。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天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前稱宇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7)(「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兼財務總監徐純誠先生(「徐先生」)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若徐先生日後欲出任聯交所任何上市發行人的董事,上市委員會根據《上市規則》第3.09條評估其是否合適時,會將今次事件列入考慮因素。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僅適用於徐先生,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

上市委員會於2016719日就徐先生的行為是否符合《董事承諾》的有關責任進行聆訊。

背景

徐先生於201051日至2013918日出任該公司執行董事兼財務總監。 

該公司延遲刊發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及報告,以及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及報告。該公司前任核數師對該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分別發表保留意見及不發表意見,以及對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發表保留意見。

上市部一直調查該公司及其董事在以下事項中是否違反《上市規則》:

(a) 該公司延遲刊發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及報告,以及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及報告;及
(b) 核數師發表保留意見及不發表意見(如上文所述)。

鑑於徐先生為該公司執行董事兼財務總監,上市部進行調時曾向徐先生發出詢函件。儘管是有延遲,徐先生回應了上市部的首輪詢;但之後再無回應上市部的進一步詢或書面提醒。

《董事承諾》

徐先生曾向聯交所書面提交《董事承諾》,包括承諾配合上市部及/或上市委員會所進行的任何調當中包括及時並坦率地回答向其提出的所有問題。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部指,徐先生回應了首輪後,即使上市部發出了書面提醒,而他本人亦知悉上市部仍繼續就涉嫌違反《上市規則》進行調查,徐先生卻再没有回應上市部的進一步詢。

根據《董事承諾》,徐先生須(其中包括)配合上市部及/或上市委員會進行的任何調,包括及時並坦率回答向其提出的所有問題。

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部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裁定徐先生違反《董事承諾》,沒有配合上市部的詢。

監管上關注事項

董事遵守《董事承諾》,配合聯交所就可能違反《上市規則》而進行的調,對聯交所履行其維護及監管市場秩序的職能極為重要。上市委員會認為徐先生在是次事件中的違規情況嚴重,由於他不配合,令上市部就該公司及董事遵守《上市規則》情況的調和評估受阻。

制裁

上市委員會裁定上述事項屬違規而且違規情況嚴重,決定譴責徐先生違反《董事承諾》,沒有配合聯交所的調查。若徐先生日後欲出任聯交所任何上市發行人的董事,上市委員會在根據《上市規則》第3.09條評估其是否合適時,會將今次事件列入考慮因素。


更新日期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