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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讉責中國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306)前執行董事、董事會主席兼監察主任梅平先生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及《董事承諾》

監管通訊
2016年10月1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九及二十章的目的是保障及保護發行人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確保履行《創業板上市規則》主要是發行人董事的責任。董事有責任知會董事會有關發行人事務的重要資料,尤其是觸發《創業板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譬如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的資料。本紀律行動強調董事應重視須遵從《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責任,並確保股東及公衆知悉可能會影響他們利益的事項。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創業板上市委員會」)

譴責:

中國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306)(「該公司」)前執行董事、董事會主席兼監察主任梅平先生在關鍵時候違反:

(a)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01(1)(6)條所載的董事職責;

(b)

作為該公司監察主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20條所須履行的職責;及

(c)

以《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六A表格所載形式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承諾》)所載的責任,未能盡力遵守《創業板上巿規則》及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指示刊登其意見,表示聯交所認為,梅平先生蓄意及持續不履行《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要求的責任,若他仍繼續留任,將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僅適用於梅平先生,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和解

經和解後,梅平先生承認違反上上述市部指稱的《創業板上市規則》及《承諾》,並接受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向他作出下述制裁。

背景

梅平先生於20101126日獲委任為該公司執行董事、董事會主席兼監察主任,2015122日起被暫停董事及主席的職務,201558日及2016622日先後辭任該公司監察主任及執行董事二職。

2014年5月及6月,梅平先生以該公司兩家全資附屬公司(「兩家附屬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訂立多份有關深圳市冠欣投資有限公司(「冠欣」)所借貸款的擔保(「該等擔保」),但並無知會董事會或取得董事會的批准。

梅平先生及其弟梅偉先生(該公司主要股東)在有關時間同是冠欣的董事兼主要股東。冠欣是該公司的關連人士。

該等擔保是主要及關連交易,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九及二十章有關公告、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由於梅平先生沒有知會董事會該等擔保,以致董事會無法作出審議,該公司不符合當時相關的《創業板上市規則》條文的規定。

鑒於冠欣拖欠償還貸款,兩家附屬公司被列為中國內地三宗法律程序及多宗仲裁案件(合稱「法律程序」)的被告/答辯人(按適用情況)。該公司於2014年12月底得悉法律程序(繼而得知該等擔保)後,在2015年1月22日刊發公告披露該等擔保及法律程序。

梅平先生表示曾受到冠欣債權人的騷擾,是在被脅迫及/或不正當的影響下訂立該等擔保。他在該公司發現法律程序前已經知情,但選擇不告知董事會該等擔保及法律程序。

該公司核數師就該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2014年年度業績」)發出拒絕發表意見聲明,據核數師報告所載,部分原因涉及該等擔保及法律程序欠缺相關資料紀錄。

上市部調查時,梅平先生承認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01(1)至(6)條。

《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

除非另外註明,本新聞稿提及的《創業板上市規則》條文是指在2014年5月及6月時生效的《創業板上市規則》條文。

該等擔保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34、19.40、19.41、20.47、20.48 及20.49條有關公告、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01條訂明,聯交所要求董事履行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亦即每名董事履行其董事職務時,必須:

(1)

誠實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2)

為正當目的行事

(3)

就發行人資產的運用或濫用向發行人負責

(4)

避免實際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衝突

(5)

全面及公正地披露與發行人訂立的合約中的權益;

(6)

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達到一般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發行人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01(6)條,每名董事須在履行其董事職務時「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達到一般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發行人董事職務人士所應有的程度」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20條,監察主任的責任至少包括向發行人董事會提供意見及協助,助其執行確保發行人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程序。

根據《承諾》,梅平先生亦有責任盡力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及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部及梅平先生的書面陳述後裁定如下:

梅平先生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5.01(1)(6)

1.

梅平先生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5.01(1)(6)條:

(a)

他沒有真誠為該公司整體最佳利益行事。該等擔保沒有為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合稱「該集團」)及其整體股東帶來任何好處;

(b)

他沒有就該等擔保要求冠欣提供任何抵押品。該等擔保令該集團承受大信貸風險,倘冠欣拖欠償還貸款,該集團將要承受相關風險而不能追索任何抵押;

(c)

他不恰當地行使其作為董事的權力,明顯出現利益衝突。他促使兩家附屬公司訂立該等擔保而沒有:(i)確保董事會作出審議及批准;(ii)避免出現利益及職務衝突,例如申報本人在該等擔保中的利益(他是冠欣其中一名主要股東兼董事),以及在本該召開以審議及批准該等擔保的股東大會上放棄表決;及(iii)為該公司帶來任何益處;

(d)

他為了擺脫所聲稱的騷擾,將個人利益置於該集團的利益之上;

(e)

他促使該公司未經董事會及獨立股東的授權/批准,並且在沒有正當目的情況下訂立該等擔保,令該集團因此承受重大的信貸風險。他亦一直動用集團資源對法律程序進行抗辯,削減了集團可用資金,等同他不當使用該公司資產;

(f)

他的行為不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01(6)條中作為該公司董事所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的合理預期及規定。他並無將訂立該等擔保一事知會董事會或安排董事會參與,也沒證據顯示他曾考慮或採取措施在簽訂該等擔保時或之後,處理按《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該等擔保所引起的事宜;

(g)

因他未能及時知會董事會該等擔保及法律程序,該公司沒有機會收集及保留有關該等擔保及法律程序的任何紀錄,造成核數師對2014年年度業績發出拒絕發表意見聲明的原因;及

(h)

他作為時任執行董事、主席兼監察主任,沒有充分正視企業管治,以及確保該等擔保及隨後的法律程序適當地向董事會報告並由董事會審議的需要和重要,也未能確保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梅平先生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20

2.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20條,梅平先生作為該公司當時的監察主任,本應就該等擔保所涉及的《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向董事會提供意見,但他未能做到。

梅平先生違反《承諾》

3.

梅平先生違反其《承諾》,未能盡力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以其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01(1)至(6)條及第5.20條),及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蓄意及持續不履行責任

4.

梅平先生的行為顯示他蓄意及持續不履行《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載的責任,包括確保及促使該公司就該等擔保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責任。

5.

梅平先生的行為令人嚴重質疑他是否有能力按《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履行作為該公司董事的職責,繼而令人嚴重質疑他是否適合出任聯交所上市發行人董事。

 

監管上關注事項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認為事件中的違規情況嚴重:

(1)

個案反映梅平先生出任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監察主任時的能力備受質疑,令人關注他能否確保(a)識別出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並向董事會報告及取得董事會批准;(b)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法律程序;(c)該公司保存有關該等擔保及法律程序的適當紀錄;及(d)該公司充分遵守適用的《創業板上市規則》;

(2)

梅平先生的行為令該公司無法就該等擔保遵守適用的《創業板上市規則》條文,且置該公司於重大信貸風險,完全沒有任何抵押可供追索,亦是核數師對2014年年度業績發出拒絕發表意見聲明之原因;

(3)

該等擔保並沒有為該公司帶來任何得益,反而令兩家附屬公司陷入法律程序被追討巨額款項,並就第一張及第三張傳訊令狀及仲裁案件(按適用情況)而被判敗訴。該集團一直要動用其資源對法律程序進行抗辯,等同因可用資金撥用他處而損及集團利益;及

(4)

香港證券市場以披露為本,投資者及股東倚賴公開資訊作出投資決定。投資者倚賴公告所載資料評估資風險作出投資決定。梅平先生的行為破壞該公司的誠信,以及該公司須確保股東及公眾知悉可能影響他們對該公司所作評估的重要資訊及發展情況(本個案中即該等擔保及法律程序)的責任。股東亦被剝奪就該等擔保表決的權利。

 

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事項而有關違規嚴重後,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決定:

(1)

譴責梅平先生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01(1)(6)條、第5.20條及其《承諾》;及

(2)

表示聯交所認為,基於梅平先生蓄意及持續不履行《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載的責任,若他留任將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進一步表示,如梅平先生日後擬成為聯交所任何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在評估其合適程度時,會將他在此個案中的行為列入考慮範圍。


更新日期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