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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證監會及聯交所發表有關上市監管的聯合諮詢總結

監管通訊
2017年9月15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和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就其建議改善聯交所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的聯合諮詢,發表總結文件(註1)。經仔細考慮市場回應後,證監會及聯交所決定採納總結文件所載的未來路向。

有關總結文件釐清證監會作為執行《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和監管、監察及規管聯交所活動的法定監管機構的角色,以及聯交所作為執行《上市規則》的監管機構的角色(註2)。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機構的角色現已演變為以更直接的方式,處理較嚴重的上市監管事宜(註3)。

一個新的上市政策小組將在證監會及聯交所以外成立,作為建議、諮詢及督導平台,雙方可在此就對監管或市場具有更廣泛影響的上市政策深入討論(註4)。

證監會主席唐家成先生表示:「未來路向將確保政策制訂能更靈活、更協調和更迅速地應對新冒起的風險及市場發展的急切需要,以及上市決策以透明、有效率及具問責性的方式制訂。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機構,會繼續採用新的前置式監管方針,直接介入嚴重的上市事宜以保障我們的市場,加上今天公布的改善措施,將對市場質素及市場發展產生正面作用。展望未來,我相信證監會及聯交所現處於優越位置,能夠迎接機遇和接受挑戰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香港交易所主席周松崗先生表示:「金融市場變化迅速,新的挑戰不斷湧現,我們需要不斷完善現有的監管架構和加強監管協調來應對這些新的挑戰。在新架構下,聯交所將繼續是上市發行人的前綫監管機構,聯交所的上市委員會亦將繼續根據《上市規則》作出上市決策,包括決定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我們將努力不懈,履行好我們的監管職責。香港交易所和證監會繼續通力合作,迎接各種挑戰,讓我們的市場繼續健康發展,保持一貫的優質與高效。」

《上市規則》所訂明的上市委員會角色(註5)將維持不變。日後,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僅在上市委員會商討上市政策事宜時,才會以不具投票權的成員身分代表香港交易所董事會出席上市委員會的會議,並且不會出席上市委員會就個別個案召開的會議。

證監會將會大幅優化其就上市委員會及上市部的表現的審核,並發表相關的審核報告,以履行其監察聯交所上市職能的法定責任(註6)。

為加強聯交所對上市委員會上市決策覆核架構的內部管治,聯交所將在2018年就上市委員會決策的覆核框架另行展開諮詢(註7)。

總結文件附錄1內的列表載有主要諮詢建議及結論的摘要。

 

備註:      

  1. 證監會及聯交所2016617日發表聯合諮詢文件,並一共接獲8,793份來自廣泛層面的回應者的意見書
     
  2. 聯交所將繼續是所有上市申請的主要前線監管機構及聯絡點(除有關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上市規則》提出的關注事項外),並繼續作出與上市申請(包括上市「適性」)及上市後事宜有關的決策
     
  3. 凡上市申請引起《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的關注事項時,證監會現時會就其關注事項與上市申請人直接溝通,而且亦會與聯交所協調及合作,確保相關程序是具效率的。證監會一經斷定某項上市申請個案並無引起《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的關注事項,便不會再該項申請進行審核及發表意見。證監會如認為其《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的關注事項是有充分理據的,便會行使其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的正式法定權力反對上市上市申請人可就證監會的決定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
     
  4. 上市政策小組由以下人員組成:證監會行政總裁、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兩名高級行政人員、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主席及兩名副主席證監會收購及合併委員會主席,以及香港交易所董事會及證監會董事局各兩名非執行董事組成
     
  5. 上市委員會繼續由投資者、上市發行人及市場從業員代表組成,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將繼續擔任上市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6. 該審核重點審視聯交所是否已經並正在履行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責任。
     
  7. 有關建議包括以完全由外間市場參與者(當中並無現任上市委員會成員,或證監會或香港交易所的代表)組成的一個或多於一個獨立委員會取代上市(覆核)委員會及上市上訴委員會。在諮詢導致的《上市規則》修訂落實前,上市(覆核)委員會和上市上訴委員會,以及有關上市決策覆核和公布的現行制度的其他範疇將繼續現有運作不變。

 

 

更新日期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