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
(請參閱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規則第3 及第5章)
期交所有四類交易所參與者, 各別有不同的條件及權利:-
1) Trader - 只可為本身的賬戶進行買賣的參與者。
- 須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絕大部份的股權由一名人士所擁有。
- 持有最少一個期交所交易權。
- 須為根據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1)條已獲發牌經營第2類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 持有根據《商業登記條例》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書。
- 若交易所參與者計劃通過HKATS進行買賣或不時通過HKATS進行買賣, 須符合所有有關交易所參與者就HKATS保養、運作、使用、保安的規定。
- 交易所參與者的所有已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份批准成為註冊代表,且其屬於
《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所述的第2類受規管活動之負責人員便將會被交易所註冊成為負責人員。
在任何時間交易所參與者都必須有最少一名的執行董事於期交所註冊為負責人員。
- 符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內指定的財政資源規定及如適用, 規則第313A條的財政資源規定。
2) Broker - 可為本身的賬戶進行買賣及在其他交易作為其他參與者的代理人的參與者。
- 須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持有最少一個期交所交易權。
- 須為根據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1)條已獲發牌經營第2類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 持有根據《商業登記條例》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書。
- 若交易所參與者計劃通過HKATS進行買賣或不時通過HKATS進行買賣, 須符合所有有關交易所參與者就HKATS保養、運作、使用、保安的規定。
- 交易所參與者的所有已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份批准成為註冊代表,且其屬於
《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所述的第2類受規管活動之負責人員便將會被交易所註冊成為負責人員。
在任何時間交易所參與者都必須有最少一名的執行董事於期交所註冊為負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