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
(請參閱香港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規則第3 章)
1) 香港結算的直接結算參與者資格如下 :-
- 須為聯交所參與者。
- 承諾 (i) 與香港結算簽署一份參與者協議;(ii) 就持有的每個聯交所交易權向香港結算繳付50,000港元參與費;及 (iii) 向香港結算繳付香港結算不時規定的保證金,惟就持有的每個聯交所交易權的最低現金供款為50,000港元。
- 須在中央結算的指定銀行開設及保持一個來往戶口,並授權指定銀行接納香港結算的電子指示,為中央結算款項交收記除或記存款項,包括向香港結算付款。
- 如香港結算認為需要,就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的問題合資格證券而應負的法律責任,向香港結算提供不少於100,000,000港元的銀行擔保或按照香港結算規定的形式安排賠償保險。
- 持有3,000,000港元的最低速動資金(此乃根據香港結算董事局於2005年10月3日的決定)。
2) 香港結算的全面結算參與者資格如下:-
· (a) 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
(b) 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成功登記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註冊機構。
(a) 須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
(b) 擁有不少於3億港元的速動資金或《財政資源規則》所規定水平 (取較高者)的速動資金;或
(c) 擁有不少於3億港元的實繳股本,以及擁有不少於1億港元或《財政資源規則》所規定水平(取較高者)的速動資金。
(a) 獲結算公司認可的信貸評級機構評為A3級(或同等級別)或以上;或
(b) 為港元發鈔銀行。
- 向結算公司證明其經營有關交易所上市及/或買賣證券的結算業務已有穩固基礎,或證明其具有經營交易所上市及/或買賣證券的結算業務的財政及運作方面的能力;及
- 倘若申請獲得接納,承諾:簽署一份參與者協議;按照參與者協議向結算公司繳付50,000港元參與費,或(如適用)就申請人持有的每個聯交所交易權向結算公司繳付50,000港元參與費 (取較高者) 或結算公司不時規定的其他款額;按照一般規則向結算公司繳付供款;按照結算公司接納或規定的形式安排賠償保險;如有所需,就參與中央結算系統而須向結算公司履行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就其存於中央結算系統的問題合資格證券而應負的法律責任)提供獲結算公司接納的擔保,其形式為保險、銀行擔保或其他可獲結算公司接納的形式;並促使其指定銀行同意遵守結算公司有關中央結算系統款項交收的規定。
除直接結算及全面結算參與者外, 香港結算有結算機構參與者、託管商參與者、投資者戶口持有人、貸股人參與者及股份承押人參與者。 有關他們的資格, 請參閱香港結算規則第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