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問問題
第二章 準備投資
香港市場的監管
香港交易所與香港證監會的職能有何分別?
香港交易所怎樣執行《上市規則》監管上市公司?
3.
香港註冊的上市公司及非香港註冊的上市公司在市場監管方面有何不同?
4.
交易所可以阻止上市公司的管理層提出或進行一些被認為是「不利」小股東的交易嗎?
1.
證監會全名為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監管市場,確保市場持正操作及執行各項與證券及期貨市場有關的法例。證監會的監管對象包括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公司(包括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及相關結算所)、金融中介人士(例如包括交易所參與者在內的證券商、保薦人、股份過戶處(內地稱股份登記處)、基金經理及投資顧問)以及投資者。
證監會的法定監管目標是﹕
此外,有關收購、股份購回及私有化等上市公司事宜由於可能涉及投資者的行為,所以一概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香港交易所全名為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的營運機構兼上市發行人(包括上市公司)前線監管機構。香港交易所的主要職責包括:監管上市發行人;執行上市、交易及結算規則;以及主要在機構層面向交易所及結算所的客戶提供服務。交易所及結算所的客戶包括發行人及直接服務投資者的中介人,例如投資銀行或保薦人、證券及衍生產品經紀、托管銀行和資訊供應商等。交易所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包括交易、結算及交收、存管及代理人,以及信息服務。
2.
交易所是中央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的營運機構,亦是上市公司的前線監管機構。每位上市公司董事均須簽署《董事的聲明及承諾》,向交易所承諾盡力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交易所根據《上市規則》及董事的承諾執行其監管工作。
交易所的上市監管職能由上市科及主要由獨立人士組成的上市委員會執行,並可分為兩大類:(1)制定及發布《上市規則》,為上市申請人及上市公司訂明上市要求;及(2)公正無私地執行《上市規則》。不論是首次公開招股或上市後的信息披露,交易所的監管理念均是以披露為本。在該監管制度下,上市公司管理層對其一切信息披露內容的準確性及完整性必須負法定責任。
在處理新上市申請方面,交易所上市科是所有上市申請人及其顧問(即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的主要聯絡點。上市科負責審核上市申請人為遵從《上市規則》及《公司條例》中有關招股章程規定而遞交的資料,並聯同上市委員會一起負責上市批核工作。根據雙重存檔制度,交易所會將由上市申請人遞交的資料副本送交香港證監會。假如證監會認為有關資料所披露的信息虛假或誤導,證監會可以否決有關的上市申請。
在上市後的監管方面,交易所致力監察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交易所採取多種做法以達致此目的,包括:監察股價走勢及媒體報道、審核重大公告及文件的草擬稿,以及制訂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的常規守則,並監察上市公司遵守該等準則及指引的情況。若上市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的規定,交易所會考慮對其展開紀律行動。若上市公司作出不實的披露、誤導公眾甚至造成虛假市場,有關公司則可能違反刑事或民事法,交易所會將有關個案轉交執法機構跟進處理。
至於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的規管,香港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者,負責評核擔任保薦人及合規顧問工作的企業融資顧問的資格,以及有關其操守的持續監督、紀律及執行等工作﹔而據《上市規則》,交易所只會准許持有香港證監會發出的適當牌照、或獲證監會適當註冊的公司擔任保薦人或合規顧問,保薦人在向交易所為其推薦公司提出首次上市申請時,保薦人的盡職審查工作須符合交易所預期的要求。
不論是海外或香港註冊的公司,如擬在香港作主要上市,都必須遵守《上市規則》、證監會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公司購回本身股份守則》以及其它適用的條例。交易所對所有上市公司的監管一視同仁。
上市公司的交易條款是董事會與股東之間的商業決定。交易所作為上市公司的前線監管機構,無法比上市公司董事、管理層或股東更了解公司的業務發展及資金需要,交易所代替股東干預上市公司的商業決定,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錯失投資及發展的機會。因此,交易所不能亦不應干預上市公司董事及股東所作的商業決定。公司董事有義務及誠信責任確保有關交易得以公平和合理條款進行,並符合上市公司及股東的利益。《上市規則》已載有條文確保股東有適當機會參與議決上市公司管理層提出的重大決定。
5.
有關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事宜是由哪家機構負責監管?
由於涉及投資者的行為,公司收購、合併與股份購回的交易,是受《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和《公司購回本身股份守則》所管轄。該兩項守則均由證監會執行。有關公司收購、合併與股份購回的監管詳情請瀏覽香港證監會網站(www.sfc.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