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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問問題


更新日期: 2008年3月20日

第四章  投資須知

上市公司停牌、復牌及摘牌/退市


17.

雖然香港證券市場沒有漲跌停板制,香港的上市公司會在交易時段中因股價波動而突然暫停交易嗎﹖

18. 上市公司停牌後,何時可以復牌﹖

19.

上市公司就股價敏感性信息或根據《上市規則》須予公布的交易發出公告後,是否可於隨即的交易時段繼續交易﹖

20. 

為何交易所不就一些自行停牌公司的最新情況作出公布或評論﹖
21. 若投資者持有停牌公司的股票,應如何處理﹖
22.

交易所會主動把上市公司停牌及除牌(內地稱為「摘牌」)嗎﹖

23. 如持有已更改公司名稱或已從交易所除牌的香港公司的股票,應如何處理?如上市公司已退市,怎樣可以買賣其股份﹖

 

 

 

 

 

 

 

 

 

 

 

 

 

 

 



17.

雖然香港證券市場沒有漲跌停板制,香港的上市公司會在交易時段中因股價波動而突然暫停交易嗎﹖

香港證券市場沒有漲跌停板制,但香港有一套就股價及成交量波動的市場監察機制。

若交易所察覺股份的價格或成交量出現不尋常的波動,又或報章出現可能會影響上市公司的證券價格或買賣的報道,或市場出現有關傳聞,為維持一個公平有序的市場,交易所一般會聯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則必須立即回應交易所的查詢。

上市公司須履行他們在《上市規則》中的持續責任,及時地披露所有「股價敏感資料」及確保這些資料能夠公平發布。如上市公司並不知悉有任何事宜或發展會導致、或可能導致其股份價格或成交量出現異常的波動,或該等異常波動的原因不涉及關於該公司的股價敏感性信息,有關公司須儘快透過香港交易所網站刊發公告說明該情況,有關公司毋須停牌。

然而,如情況需要,例如當發現或懷疑有關異動是由於該公司某些股價敏感消息泄露所致,上市公司則須發表經由董事會通過的聲明,說明該公司所知悉可能導致其股份價格或成交量出現不尋常波動的事項(包括任何涉及「股價敏感資料」的商議或討論)。有關上市公司為獲得充份時間去整理有關股價敏感性信息及發放相關公告,可能需要暫停其股份買賣,待發出公告後才恢復交易。此舉可確保所有投資者在買賣該公司股份時均公平獲得相關信息。

所謂「股價或成交量異動」,是當一家公司的股份價格及/或成交量在沒有明顯原因支持下而有不尋常的表現;例如大市下跌,但公司股價卻大幅上升,又或者交投量突然大幅增加。至於股價或成交量的波幅多少才算是「異常」,交易所會參照有關股份的過往表現,或股份所屬行業的其它股份表現,以及大市的整體情況等等來作考慮,但不會制定公開的指引。

所謂「股價敏感資料」,是指與上市公司有關、供投資者評估公司狀況所必需的資料,或對公司股份交易可能有重大影響的資料(例如:在財務表現方面有利或不利的變化、集團重組、 重要交易、發行證券等)。上市公司根據《上市規則》有責任按具體情況及其本身狀況評估什麼屬其股價敏感性信息。就這方面,交易所編備了一份《股價敏感資料披露指引》以協助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履行他們在《上市規則》中的責任。

 



18.

上市公司停牌後,何時可以復牌﹖

交易所一貫的政策是,如非必要,上市公司的股份應盡可能持續交易;暫停交易只是處理潛在及實際出現的市場混亂情況的手段,即使情況屬必須,停牌的時間亦應盡可能縮短。

當上市公司要求停牌時,交易所會要求上市公司發出簡短公告解釋停牌原因,以增加市場透明度。交易所亦會於上市公司停牌期間一直與公司保持聯絡,並會要求上市公司於復牌買賣前發出公告。有關公告需具備充足資料,以求達到該公司的股份在恢復交易後,有關交易可在一個公平及市場已廣泛知悉有關消息的情況下進行。

 



19.

上市公司就股價敏感性信息或根據《上市規則》須予公布的交易發出公告後,是否可於隨即的交易時段繼續交易﹖

上市公司須履行他們在《上市規則》中的持續責任,及時地披露所有股價敏感資料及確保這些資料能夠公平發布。交易停牌是處理潛在及實際出現的市場混亂情況的手段﹔例如當股價敏感資料未能公平發布,停牌可讓上市公司發布公告及給予投資者足夠時間去了解有關之股價敏感資料。不過,停牌的時間應盡可能縮短。

上市公司若已發出公告,而該公告又涉及股價敏感性信息或屬根據《上市規則》須予公布的交易,其交易或復牌安排如下:

  • 香港上市公司於早上6時至9 時刊發載有股價敏感資料的公告後,其股份於上午交易時段可繼續買賣而毋須停牌。
  • 上市公司於中午12時30分至下午2時可刊發任何類別公告,其股份於下午交易時段可繼續買賣而毋須停牌。

投資者可時常留意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網站上的「最新公告」(www.hkexnews.hk) 以取得上市公司的最新消息。

 



20.

為何交易所不就一些自行停牌公司的最新情況作出公布或評論﹖

交易所的責任是維持一個有秩序的市場,但其本身不具調查權力,只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公司按規定披露有關資料。發布公司消息的責任在於上市公司本身,交易所不宜代上市公司公布有關該公司的資料。

當上市公司要求停牌時,交易所會要求上市公司發出簡短公告解釋停牌原因,以增加市場透明度。交易所亦會於上市公司停牌期間一直與公司保持聯絡,並會要求上市公司於復牌買賣前發出公告。有關公告需具備充足資料,以求達到在恢復交易後,有關股份可在一個公平及市場已廣泛知悉有關消息的情況下進行。因此,投資者應時常留意上市公司的公告。交易所不會就個別停牌公司的情況作出評論。

 



21.

若投資者持有停牌公司的股票,應如何處理﹖

在停牌期間的上市公司股票暫時不能在交易所買賣。投資者若持有停牌公司的股票,應密切留意上市公司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上刊發的最新公告。若主板上市公司已停牌3個月或以上,投資者可到香港交易所網站「上市及上市公司事宜」欄目查閱主板及創業板的「有關長時間停牌公司之報告」,以知悉有關上市公司的最新情況。

 



22.

交易所會主動把上市公司停牌及除牌(內地稱為「摘牌」)嗎﹖

交易所營運的是一個持續交易的市場,雖然一貫的政策是上市公司的股份應盡可能持續交易,但為維持市場公平有序,交易所也可能會把公司停牌或除牌;這些情況包括:

  1. 發行人(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而情況屬嚴重者;


  2. 發行人證券的公眾持股量不足;


  3. 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


  4. 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宜上市。
               

對主板公司而言,若上市公司已持續停牌一段很長時間,但並無採取足夠行動爭取復牌,則可能會導致除牌。交易所會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載的程序將在上述情況iii下長期停牌的主板公司除牌。若上市公司的證券已停牌6個月或以上而又未能符合有關的主板《上市規則》的規定,該公司將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進入除牌程序第二階段後,上市公司將有6個月的時間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上市公司未能在限期內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將會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序。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序後,上市公司將有最後6個月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發行人在第三階段屆滿時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將會被取消。

交易所亦可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6.10條將主板公司除牌。如交易所認為主板公司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交易所將刊登公告,載明該公司的名稱,並列明限期,以便該公司在限期內對導致其不適合上市的事項作出補救。交易所如認為適當,將暫停該公司證券的買賣。 如該公司未能於公告所載的限期內對該等事項作出補救,交易所可將其除牌。 任何對該等事項作出補救的建議,將被當作新上市申請處理。

對於創業板公司而言,若上市公司的證券已持續停牌一段長時間,而上市公司並無採取足夠措施令證券復牌,交易所可取消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若交易所擬向長期停牌的創業板公司行使其除牌權力,交易所一般會給予創業板公司通知,要求有關公司需於某段時間(一般為6個月)內補救該等引致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權力的事情。於所定期限屆滿時,交易所可發出通知即時取消有關公司的上市地位,或倘公司提交的建議令交易所滿意,交易所或會行使其酌情權延長除牌期限,而創業板公司須於限期內補救該等引致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權力的事情。

無論是主板公司或創業板公司(主板《上市規則》第21章所界定的「投資公司」及主要或僅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上市公司除外),若公司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則該公司不會被交易所視為適合上市,交易所會將其停牌。在停牌期間,如該公司經營有一項適合上市的業務,即可向交易所申請復牌。交易所會將其復牌申請視為新申請人提出的上市申請處理。如該項停牌持續超過12個月,或在任何交易所認為有需要的其它情況下,交易所均有權取消該公司的上市資格。

 



23.

如持有已更改公司名稱或已從交易所除牌的香港公司的股票,應如何處理?如上市公司已退市,怎樣可以買賣其股份﹖

公司更改名稱並不會影響其上市地位,原有之股票仍然有效,並可作交易、結算等用途。若投資者所持的股票已經退市,應直接與該公司聯絡或尋求專業意見。

若該公司已更名但仍然維持其於交易所的上市地位,投資者可向其股份過戶登記處查詢更換股票的詳情,包括手續、費用及所需文件等資料以更換股票。

上市公司退市後,其股份已再不可以在交易所公開交易。已退市的公司並非上市公司,在這情況下,《上市規則》已不再適用於該公司,個別股東的權利將只由公司註冊成立所在地的法例以及公司本身的組織章程文件規管。若投資者所持股票的公司仍於香港有註冊記錄,投資者則需向該公司直接查詢有關股東目前的權益或其它相關的手續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