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服務
保薦人

引言

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在香港的角色特別重要,這主要因為本港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請人中,有異常大比例的公司的註冊地及主要業務在香港境外。

政策發展

2004年10月19日,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聯合發表《有關對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監管的諮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聯交所亦同時刊發配合《總結報告》所載各項政策總結的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除了2004年10月19日新聞稿所載的若干過渡安排外,有關規則修訂於2005年1月1日生效。

有關政策總結及規則修訂就多項事宜作出處理,其中包括:

  • 發行人須何時委聘保薦人或上市後的顧問 (稱為「合規顧問」);
  • 發行人在協助保薦人及合規顧問方面的角色及職責;
  • 保薦人公司須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及聲明;
  • 對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獨立性的要求;及
  • 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的角色及職責,包括聯交所認為他們一般須履行的盡職審查責任。

其他資料

2004年10月19日刊發的新聞稿載於以下網頁:http://www.hkex.com.hk/news/hkexnews/2004.htm。《總結報告》則載於以下網頁: http://www.hkex.com.hk/consul/conclusion/consultcon.htm (英文版)及 http://www.hkex.com.hk/consul/conclusion/consultcon_c.htm (中文版)。而有關規則修訂載於以下網頁:http://www.hkex.com.hk/rule/mbrule/mb_ruleupdate.htm (主板規則)(英文版) 及http://www.hkex.com.hk/rule/gemrule/gemrule_update.htm (創業板規則)(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