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以英文本及中文譯本刊發。如中文譯本的字義或詞義與英文本有所出入,概以英文本為準。
關於本指引的說明
我們編制本指引,是為了協助上市發行人履行其於《上市規則》下的若干持續責任。本指引旨在:
- 確定個別公告是否須根據《上市規則》呈交本交易所預先審閱,並提供相互參照的有關規定; 以及
- 確定特定公告通常使用的標題類別。
預先審閱的要求
使用本指引的人士應注意:本指引對有關事宜及/或交易所提供的陳述說明並非涵蓋一切情況,此等陳述乃摘錄自《上市規則》及香港市場常見的其他公告的範例,部分此等其他公告的陳述本身源自《上市規則》中有關上市發行人須就某事項發出通函的責任。此外,在本指引提供的陳述中,可能不只一項陳述適用於某公告的有關事宜。
《上市規則》特別規定上市發行人就若干事宜及/或交易發出文件之前,須先呈交文件初稿予本交易所審閱及提供意見。除此等特定的情況外,對於在《上市規則》內並沒有嚴格規定須由交易所預先審閱的公告,上市科亦可要求發行人在其發出公告之前呈交有關公告予上市科審閱,並可向發行人表示,除非本交易所已向發行人確認其對該公告再無其他意見,否則不得予以刊發。一般來說,上市科會在下列情況下提出要求:
- 有關公告是因應某些事宜或交易是否符合適用法律及規例或《上市規則》的查詢及疑問而發出;
- 有關公告涉及不尋常或以往不曾遇過的問題;或
- 上市發行人正就《上市規則》內若干條文尋求本交易所的指引,或正要求修訂或豁免遵守該等條文。
在此等情況下,上市科會通知上市發行人其已決定對將予發表的公告進行審閱,並說明作此決定的原因。
選擇標題類別
請注意:本指引中所列根據某項上市規則而發出的公告應選用的標題,是那些通常可適用於該項上市規則的標題。然而,上市發行人有時可能需要選擇額外的標題。當經由電子呈交系統提交供登載的公告時, 上市發行人應該儘量選擇其認為適用於公告內容的標題,並且必須在<<主板上市規則>>附錄24/<<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17所列標題名單中,選擇所有可適用於該公告內容的標題。如果該公告是根據不同規則要求而發出,則須選擇所有與該等規則要求有關的相關標題。上市發行人尤其需要考慮公告中有關內容/交易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3.09條/<<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條是否屬於股價敏感資料,如是,則必須選擇"股價敏感資料"標題(除根據其他特定規則適用的標題之外)。為公告選擇合適的標題時,請亦參考本指引附註5至8。
我們鼓勵使用本指引的人士應當同時參閱《上市規則》;如有需要,應向合資格專業人士徵詢意見。假使本指引任何資料與我們不時修訂及詮釋的《上市規則》有任何差異之處,概以《上市規則》的條文為準。
發行人及市場從業人士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詢有關上市事宜的意見。如對《上市規則》有任何疑問,我們鼓勵上述人士儘早向上市科徵詢有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