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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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產品對沖賣空」指結構性產品對沖參與者在進行結構性產品對沖交易時,賣空單一股票衍生權證或單一股票牛熊證的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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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賣空」指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在進行結構性產品流通量的活動時,賣空該結構性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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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指數套戥賣空」指由指定指數套戥賣空參與者在進行指定指數套戥交易時,賣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指數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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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對沖賣空」指莊家或期權對沖參與者在進行期權對沖交易時,賣空期權合約的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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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莊家賣空」指證券莊家在進行莊家活動時,賣空試驗計劃中的證券或指定交易所買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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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對沖賣空」指由股票期貨對沖交易參與者在進行股票期貨對沖交易時,賣空在期交所交易的股票期貨合約的正股。 |
實施
隨著證券借貸制度的革新,交易所於1994年1月推出受監管賣空試驗計劃。按照該計劃,可作賣空的證券共有17隻,而作賣空交易時不能以低於當時最佳賣盤價進行﹝所謂「賣空價規則」﹞。該項計劃於1996年3月獲修訂,增加了可作賣空交易的指定證券數目,並取消賣空價規則。其後因市場情況改變,賣空價規則於1998年9月7日再度實施 。
可作賣空的指定證券定期每季檢討﹝見「可進行賣空的指定證券名單」﹞。選取指定證券準則如下:
- 在交易所買賣的股市指數產品之相關指數的成份股;
- 在期交所買賣的股市指數產品之相關指數的成份股;
- 在交易所買賣的股票期權之相關股票;
- 在期交所買賣的股票期貨合約(如期交所的規則、規例及程序所界定)之相關股票;
- 公眾人士持股量的市值(即主板上市規則章數八所提及的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在(i)連續六十個交易日,期間該股份未有被暫停買賣;或(ii)不超過連續七十個交易日,期間該股份未有被暫停買賣的時間佔六十個交易日,維持不少於十億港元的股份;
- 市值不少於十億港元而且剛過去的十二個月之總成交量對市值的百分比不少於40%的股份;
- 盈富基金和董事會經與證監會諮詢後通過的其它交易所買賣基金;
- 所有納入在試驗計劃下買賣的證券;
- 在交易所上市不多過六十個交易日,並公眾人士持股量的市值在交易所上市當日開始的二十個連續交易日不少於一百億港元及在該段時間內的總成交量不低於二億港元的股份;及
- 所有在交易所買賣以單一股票為本的結構性產品之相關股票。
主要要求
除證券莊家或證券莊家為它的特許證券商進行證券莊家賣空、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進行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賣空、指定指數套戥賣空參與者進行指定指數套戥賣空、指定股票期貨對沖賣空參與者進行股票期貨對沖賣空、結構性產品對沖參與者進行結構性產品對沖賣空及莊家或期權對沖參與者進行期權對沖賣空外(詳情請參閱交易所規則附表十四、十五及十七),對交易所參與者進行賣空活動的主要要求為:
- 必須在進行賣空前擁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有關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
- 賣空只限於指定證券(按本規則附表十一之界定)於持續交易時段在本交易所達成的交易;
- 把賣空盤輸入自動對盤系統時,必須顯示該事項及按本交易所不時指定之形式顯示該指示為賣空指示;
- 在賣空指定證券時不可以低於當時最好沽盤價進行,指定證券是在證券計劃中買賣的交易所買賣基金或是獲證監會豁免遵守賣空價限制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則除外;及
- 參與賣空的交易所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均必須遵守不時修訂的「條例」及由本交易所不時批准有關本規則附表十一中的賣空規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