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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
證券交易費用

更新日期: 2008年7月12日

一般

買賣證券時,應繳付之費用如下1:

佣金2 

由2003年4月1日起,經紀將可與其客戶自由商議佣金收費。

 

交易徵費

由2006年12月1日起,買賣雙方須分別繳納每宗交易金額0.004%的交易徵費﹝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試驗計劃及交易所買賣基金之莊家交易則獲豁免。 

 

  投資者賠償徵費

因為賠償基金的淨資產值已經超過14億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2005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 徵費)(修訂)規則,於2005年12月19日起暫停投資者賠償徵費 (即:買賣雙方各付每宗交易金額的0.002% ﹝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 

 

交易費

買賣雙方須各付每宗交易金額0.005%的交易費﹝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予交易所。試驗計劃及交易所買賣基金 之莊家交易則獲豁免。

 

交易系統使用費

買賣雙方均須各付每宗交易港幣0.50元的交易系統使用費。至於經紀是否會將交易系統使用費轉嫁投資者,則屬其商業決定。

 

股票印花稅

除非另有指示外,股票轉讓時,買賣雙方均須分別繳納每宗交易金額0.1%的股票印花稅﹝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計﹞。 請按此下載毋須繳納香港印花稅的證券名單。所有股票期權莊家經銷交易、試驗計劃及交易所買賣基金之莊家交易則獲減免。

 

轉手紙印花稅

不論股份數目多少,每張新轉手紙須繳納轉手紙印花稅港幣5元予政府,由註冊股份持有人,即賣方負責繳付。

 

過戶費用

不論股份數目多少,上市公司之過戶登記處收取新發股票費用,收費每張港幣2.50元,由買方支付。

 

首次公開招股股份

以上所述的交易費用中,經紀佣金、交易徵費及交易費適用於首次公開招股股份。為方便參考,以下嘗試簡單列出投資者申購新上市發行人所發售新股時,所將要支付上述的若干交易費用及其計算方法。下列例子的內容經徵詢交易所、證監會及香港銀行公會意見,主要用來協助公眾人士了解如何計算申購新股時須付款項的正確金額。

 

申購公開新上市招股須付款項算式

1.

申購公開新上市招股須付款項(須付款項)分四個元素,分別是:

 

(i)   申請款項 - 所申購股數的發售價;

 

(ii)  經紀佣金2 - 申請款項的1%;

 

(iii) 證監會交易徵費3 - 申請款項的0.004%;及

 

(iv)  交易所交易費4 - 申請款項的0.005%。

 

2.

上文(1)所述每一項費用均應獨立計算,先行算出相關的小計金額(在適用情況下,有關小計金額應將小數點後第三個位按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後第二個位),再將四個小計金額加起來,得出須付款項。

 

3.

舉例來說:

申購公開發售股數

:2,000股

- 發行價

:5.23港元

- 經紀佣金

:1%

- 證監會交易徵費

:0.004%

- 交易所交易費

:0.005%

 

分項費用

小計
(四捨五入前)

小計
(四捨五入後)

申請款項
[2,000 x 5.23元]

不適用

10,460.00元

經紀佣金
[$10,460 x 1%]

不適用

104.60元

證監會交易徵費
[10,460元 x 0.004%]

0.4184元

0.42元

交易所交易費
[10,460元 x 0.005%]

0.523元

0.52元

申購公開發售股份須付款項

10,565.54元



1

經紀或託管商使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提供的結算、交收、託管及代理人服務須繳付結算公司服務費用。除非投資者和其經紀或託管商並非使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交收,否則經紀或託管商就使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服務或會向投資者收取費用。經紀或託管商會自行決定是否會轉嫁該等費用予投資者。請按此查閱詳細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服務收費。

2

現時首次公開招股交易的經紀佣金為申請款項的1%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八第7條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九第6條) 。

3

《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八第5條「新發行的交易徵費」所規定處理方式訂明:交易徵費連同投資者賠償徵費應根據投資者在有關的需徵費交易中須就每張證券支付予發行人的總代價,按《證券及期貨 (徵費)令》及《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 徵費)規則》不時指定的百分比綜合計算(計至最接近的一仙)。《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九第3條亦有類似提述。由於投資者賠償徵費暫停徵收,投資者由2005年12月19日起不須支付因進行證券或期貨合約買賣而繳付的投資者賠償徵費,直至證監會將來刊登終止豁免公告予以終止為止。按2006年證券及期貨(減低徵費)令,於2006年12月1日起買賣證券的徵費率由0.005%調低至0.004%。

4

《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八第6條「新發行的交易費」所規定的處理方式(同時參閱《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九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