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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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次修訂
敬啟者﹕
有關《企業管治常規守則》以及《企業管治報告》規則的《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
謹附上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有關《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守則》)以及《企業管治報告》規則的條文而重印的各頁,以及存檔指示。
《守則》將會加入為新增的附錄十五,以取代現行《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35 至 5.45條;《企業管治報告》規則會加入為新增的附錄十六。
《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其他部分亦已作出相應修訂,以配合推出《守則》以及《企業管治報告》的規則。
經修訂的《企業管治常規守則》
《守則》訂明本交易所對良好企業管治原則的立場,並列載分兩層次的有關建議:《守則條文》及建議最佳常規。發行人應遵守《守則條文》,但亦可選擇偏離《守則條文》行事。而建議最佳常規雖只屬指引,我們亦同時鼓勵發行人加以遵守;發行人可以其認為合適的條文,自行制定本身的企業管治常規守則。
《守則》分為五大部分,當中涉及董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問責及核數、董事會權力的轉授,以及與股東的溝通。我們在每部分均載述《守則條文》及/或建議最佳常規,以及有關條文背後的原則,以協助上市發行人自行制訂其本身的董事會常規。
企業管治披露規定
發行人須在其半年度報告及年報中說明其於有關會計期間有否遵守《守則》所載的《守則條文》。
發行人須在年報中刊載《企業管治報告》,內容包括有關其企業管治常規的指定披露資料。
發行人如有任何偏離載於《守則》內《守則條文》的行為,須提供經過深思熟慮得出的理由。如屬年報,發行人須於《企業管治報告》中載述有關理由;如屬半年度報告,發行人則須就每項偏離行為提供經過深思熟慮得出的理由,或在合理和適當的範圍內,提述載於上一份年報的《企業管治報告》,以及詳細說明任何轉變,並就未有在該年報內申報的任何偏離行為提供經過深思熟慮得出的理由。
本交易所鼓勵發行人說明有否遵守建議最佳常規,並且就任何偏離行為提供經過深思熟慮得出的理由;但這並非一項強制規定。
生效日期
除了若干載於《草擬本總結報告》(載於本交易所網頁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expocon-c.pdf)附錄二的實施及過渡安排之外,是次規則修訂內容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請按這裡來參閱《創業版上市規則》有關部份的修訂(目前只有英文本)。《創業版上市規則》中已修訂的全章已載於「創業版上市規則」一欄。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韋思齊 謹啟
200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