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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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次修訂
敬啟者﹕
《創業板上市規則》各項修訂
謹附上《創業板上市規則》重印各頁。重印各頁涉及以下修訂:-
- 《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有關對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監管的條文修訂;及
- 《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有關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副主席人數的條文修訂。
存檔指示亦同時附上。
有關對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監管的修訂
2004年10月,聯交所與證監會就對保薦人、合規顧問及獨立財務顧問監管聯合進行的諮詢作出總結。於2004年10月19日刊發的諮詢總結報告(《2004年總結》)中,聯交所及證監會指出,基於諮詢中所接獲的回應意見,日後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者,將負責有關擔任保薦人及合規顧問工作的企業融資顧問的資格評核,以及有關其操守的持續監督、紀律及執行等工作;至於聯交所作為市場營運者,則應繼續負責執行及管理《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包括有關盡職審查的應用指引。
《2004年總結》說明,證監會將就其發牌制度的修訂進行諮詢,而為避免監管重,聯交所擬在諮詢完成後即從《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撤去現行的資格條件規定。
證監會已完成第二階段諮詢,並於2006年4月刊發諮詢總結。因此,聯交所現擬按《2004年總結》所述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
主要修訂
《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主要修訂內容載述如下。
- 現時,要履行保薦人或合規顧問的工作,有關公司必須獲聯交所發出的核准並名列在聯交所的保薦人名冊中。《創業板上市規則》載有獲准列入保薦人名冊中的資格準則詳情。 有關規則亦規定,一般情況下,聯交所會按年檢討保薦人的資格,即其是否符合資格以繼續名列在有關名冊中。
- 為貫徹對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的資格監管上不致出現重的原則,《創業板上市規則》將予修定,訂明聯交所只會准許一家持有證監會發出的適當牌照或獲證監會適當註冊的公司,擔任保薦人或合規顧問的工作。此外,《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六章整章將予以刪除,但當中部分規則將予以保留在第六A章內。
- 同樣,聯交所將不再擔當監察公司是否持續符合可履行保薦人或合規顧問工作資格的角色。再者,為貫徹《2004年總結》,這方面的工作將由證監會全權負責。換言之(其中包括)聯交所將不再負責每年對保薦人公司進行檢討,亦不再設置認可保薦人名冊。
- 《創業板上市規則》將予修訂,以配合證監會全權負責對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的紀律處分及制裁。不過,在有關保薦人及合規顧問工作表現的相關事宜上,聯交所仍會繼續按需要去配合證監會的工作。
生效
上述規則修訂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有關過渡安排載於增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A.38條。
有關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副主席人數的修訂
《創業板上市規則》經已修訂,使上市提名委員會及聯交所董事會可分別提名及委任多於一名的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副主席。委任多於一名的副主席將可減輕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副主席的工作量,亦有助促進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主席一職的繼任培育計劃。
生效
上述《上市規則》的修訂已於有關修訂發布當天(即2006年9月22日)生效。
請按此瀏覽有關對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監管的修訂。
請按此瀏覽有關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副主席人數的修訂。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韋思齊 謹啟
20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