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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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次修訂
敬啟者﹕
有關混合媒介要約的《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
謹附上《創業板上市規則》重印各頁及存檔指示。重印各頁涉及有關實施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2010年11月聯合刊登的《關於混合媒介要約建議的諮詢總結》的規則修訂。
有關規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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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香港法例第32L章《公司條例(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從條文)公告》第9A條的類別豁免生效。此類別豁免容許股本證券及債權證發行人進行公開要約時,可在並無提供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情況下發出印刷本申請表格,惟必須符合有關條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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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闢電子呈交視窗的欄目,加入新標題類別,以便發行人刊登混合媒介要約的相關公告。 |
隨函附上存檔指示。
生效
修訂將於上述類別豁免納入法例時生效,預期為2011年2月1日。
請按此瀏覽有關混合媒介要約的《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紳士 謹啟
201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