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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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次修訂
敬啟者﹕
有關《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創業板上市規則》條文的修訂
謹附上《創業板上市規則》重印各頁及存檔指示。重印各頁包括落實2011年10月28日所刊發《有關檢討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的諮詢總結》內餘下建議的修訂。
我們對《創業板上市規則》作出以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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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獨立非執行董事佔發行人董事會人數三分一。發行人必須於2012年12月31日前符合此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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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發行人設立訂有具體職權範圍的薪酬委員會,委員會主席及大部分成員均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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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發行人在其網站登載股東提名人選參選董事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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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發行人在聯交所網站及其自設網站登載其組織章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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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附錄十六(《企業管治報告》) 與附錄十五(《企業管治守則》) 合併,並加入新及經修訂的原則、守則條文及建議最佳常規;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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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企業管治報告》適用的新增及經修訂披露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