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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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次修訂
敬啟者﹕
《上市規則》各項修訂
謹附上《上市規則》重印各頁。重印各頁涉及以下修訂:
- 有關公告可在午膳登載時段內登載的時間已延長至下午2時的修訂;
- 有關准許在午膳登載時段登載任何類別公告的修訂;及
- 有關規定透過自動轉賬派付首次公開招股經紀佣金的新安排的修訂,以及明確說明電子認購首次公開招股申請的經紀佣金付款安排的修訂,以反映現行市場常規。
存檔指示亦同時附上。
登載公告
由2008年3月10日起,現時在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登載公告的限制將予放寬。與此同時,修改後的停牌政策將如本交易所於2008年2月1日刊發的新聞稿所述的方式應用。
現時,只有初步業績公告、海外監管訊息、停牌公告以及「標準內容」及「超級內容」公告方可在午膳時段內透過香港交易所網站登載。由2008年3月10日起,發行人將獲准在午膳時段內登載任何類別的公告,包括載有可能對發行人上市證券的買賣及價格構成重大影響的資料的公告。
現時,可登載公告的午膳時段至下午1時30分止。由2008年3月10日起,此時段將延長半小時至下午2時。
首次公開招股經紀佣金
根據派付首次公開招股經紀佣金的新安排,投資者支付的經紀佣金將由發行人透過自動轉賬直接存入有關交易所參與者的銀行戶口,改善過往以實物支票方式派付經紀佣金的做法,此有助適時及有秩序地執行首次公開招股程序。
《上市規則》規定,首次公開招股經紀佣金是支付給交易所參與者或本交易所,要視乎成功申請的表格上有否蓋上交易所參與者的印章。然而,電子認購首次公開招股並無涉及實物申請表格,不可能蓋上印章。實務中,若電子認購首次公開招股申請附有交易所參與者經紀代號,發行人仍然透過股份過戶登記處支付經紀佣金予有關的交易所參與者,若申請並無附有經紀代號,則付予本交易所。
《上市規則》附錄八第7段的修訂訂明透過自動轉賬派付首次公開招股經紀佣金的新安排,以及明確說明電子認購首次公開招股申請的經紀佣金付款安排,以反映現行市場常規。
生效
有關登載公告的修訂將於2008年3月10日生效。
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經紀佣金的修訂已於2007年7月9日生效。
請按此瀏覽有關對登載公告事宜的修訂。
請按此瀏覽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經紀佣金事宜的修訂。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韋思齊 謹啟
200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