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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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次修訂
敬啟者﹕
檢討《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
載於《上市規則》附錄十《標準守則》第A.3項規則中有關於禁止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禁止買賣期經已修訂。根據修訂,適用於上市發行人全年財務業績公布的禁止買賣期為60日,而半年度及其他中期業績公布的禁止買賣期則為30 日。
上市發行人必須在每次其董事因為第A.3(a) 項的規定而不得買賣其證券的期間開始前,預先通知聯交所。
隨同附上存檔指示。
生效
此項修訂將自2009年4月1日起生效。
請按此瀏覽有關的修訂條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謹啟
200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