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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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次修訂
敬啟者﹕
有關物業估值規定及檢討《企業管治守則》的《上市規則》修訂
謹附上《上市規則》重印各頁及存檔指示。重印各頁包括落實2011年10月20日所刊發《物業估值規定的聯合諮詢總結》所載各項建議的修訂,以及落實 2011年10月28日所刊發《有關檢討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的諮詢總結》(《企業管治總結》)所載若干建議的修訂。我們稍後將另發一份有關《企業管治總結》其餘建議的最新修訂。
我們對《上市規則》作出以下修訂:
物業估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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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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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就物業業務及非物業業務設立不同估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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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物業業務而言,除帳面值少於申請人資產總值 1% 的物業權益外,所有物業權益都須進行估值。毋須估值的物業權益帳面值合計不得超過申請人資產總值的 10%。若估值師釐定物業權益的市值低於申請人須估值的物業權益總值的 5%,則容許在 上市文件內以摘要方式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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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非物業業務而言,只有帳面值佔申請人資產總值15%或以上的物業權益方須進行估值;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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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開採業務而言,若開採業務及輔助物業權益被視為一項業務或營運實體進行估值,則輔助開採業務的物業權益毋須另作獨立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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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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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收購或出售在聯交所上市公司的物業估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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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收購或出售非上市公司而言,如被收購或出售的公司的物業權益帳面值少於發 行人資產總值 1%,該項物業權益毋須進行估值。毋須進行估值的物業權益的帳面值合計不得超過發行人資產總值的 10%;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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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開採業務而言,若開採業務及輔助物業權益被視為一項業務或營運實體進行估值,則輔助開採業務的物業權益毋須另作獨立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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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治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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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董事職責及為董事提供實際有用的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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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公司秘書須為通常居於香港人士的規定,以及增訂要求公司秘書須在每個財政年度 參加不少於 15 小時相關專業培訓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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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要求發行人於附屬公司董事行使發行人股份期權後刊發「翌日披露報表」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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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主席豁免若干指定程序及行政事宜在股東大會上以投票方式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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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有關投票結果的披露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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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董事可就其佔有權益的董事會決議進行表決的 5% 權益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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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披露董事或監事退任或被罷免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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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披露行政總裁被委任、辭任、調職、退任或被罷免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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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披露有關董事欺詐、違反責任或其他有違誠信的不當行為的所有民事判決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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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有關制裁的披露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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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條文,規定任何有關委任核數師或於核數師任期屆滿前將其罷免的建議均須於股東 大會上經股東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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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有關主要交易或關連交易的通函內載有發行人任何候選董事及其聯繫人佔有與發行人相互競爭權益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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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發行人的財務報表內具名披露行政總裁的薪酬;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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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發行人授權代表的詳細聯絡資料。 |
生效
各項修訂將於 2012 年 1 月 1 日生效。
請按此瀏覽《主板上市規則》有關物業估值規定的修訂。
請按此瀏覽《主板上市規則》有關企業管治檢討的修訂。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紳士 謹啟
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