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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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次修訂
敬啟者﹕
有關參照新《公司條例》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檢討《上市規則》的財務資料披露規定
以及其他非主要/輕微的修訂的《上市規則》修訂
謹附上《上市規則》重印各頁及存檔指示。重印各頁載有實施於今年2月刊發的有關參照新《公司條例》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檢討《上市規則》的財務資料披露規定以及其他非主要/輕微的修訂建議的諮詢總結內所述建議的《上市規則》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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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已作出以下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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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務資料披露的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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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上市規則》附錄十六相應條文中有關財務資料的披露規定與新《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披露條文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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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簡披露規定及刪除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重複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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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規定以規範發行人修改已刊發的財務報告或其業績公告內載有因修正重大錯誤而作出前期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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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財務資料的披露規定無關的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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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公司條例》通過成為法例後而作出的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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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非主要修訂;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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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改變政策方向的輕微規則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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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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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訂的生效日期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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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經修訂後的附錄十六有關初步業績公告、半年度報告及年報的財務資料的披露規定,將適用於2015年12月31日或之後結束的會計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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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經修訂後的第四章有關上市申請、反收購行動、主要交易及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在上市文件或通函內的會計師報告的披露規定,將適用於匯報的最近期結束的期間為2015年12月31日或之後結束的會計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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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除上文(a)及(b)段提及的修訂外,其他的修訂規則將於2015年4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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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可提早採納有關上文(a)及(b)段的規則修訂。然而,發行人不應早於新《公司條例》第9部「帳目及審計」的生效日期採納相關的修訂規則。新《公司條例》第9部適用於由2014年3月3日(即新《公司條例》生效日期)或之後開始的首個財政報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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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此瀏覽《上市規則》有關上文(a)至(c)段的規則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