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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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次修訂
敬啟者﹕
有關《主板上市規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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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附上《上市規則》重印各頁及存檔指示。重印各頁載有實施2017年12月15日刊發的〈有關檢討創業板及修訂《創業板規則》及《主板規則》的諮詢總結〉所載建議而對《上市規則》作出的修訂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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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現修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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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新上市申請人上市時的預期最低市值由2億港元調高至5億港元,及新上市申請人上市時的最低公眾持股市值由5,000萬港元上調至1.25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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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適用於創業板轉板申請人的新安排及載於《上市規則》附錄二十八適用於合資格創業板轉板申請人的過渡安排,當中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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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由創業板轉往主板上市的簡化轉板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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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由創業板轉往主板上市的發行人委任保薦人,即申請人須於遞交上市申請至少兩個月前委任保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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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若干合資格創業板轉板申請人由創業板轉往主板上市實施過渡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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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轉板申請的首次上市費調高至主板上市申請的水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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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將《上市規則》對「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及「創業板」的提述修訂為「GEM」,以反映該市場是中小型公司專屬市場的新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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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因應2017年9月15日刊發的《有關建議改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的聯合諮詢總結》,《上市規則》亦作出相應修訂,訂明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作為不具投票權的當然委員)不會出席上市委員會就個別個案首次或為覆核召開的會議。 |
生效
有關修訂將於2018年2月15日生效 。
請按此瀏覽有關《上市規則》的修訂。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
戴林瀚 謹啟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