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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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次修訂
敬啟者﹕
有關《主板上市規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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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附上《主板上市規則》重印各頁及存檔指示。重印各頁載有實施2019年5月24日刊發的《有關上市發行人財務報表附有核數師發出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諮詢總結所載建議而對《主板上市規則》作出的修訂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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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修訂後的《主板上市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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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若發行人就個別財政年度刊發初步業績公告時,其核數師對發行人財務報表發出或表示會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聯交所一般會要求該發行人的證券暫停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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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聯交所於下述情況可能不會應用停牌規定:(i)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只牽涉持續經營問題;或(ii)發行人在刊發初步業績公告前已解決導致核數師發出非標準意見的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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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關證券的停牌一般會持續,直至發行人解決了導致核數師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問題、保證核數師毋須再就該等問題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以及披露足夠資料以令投資者可在知情的情況下對其財務狀況作出評估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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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若要解決導致核數師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問題並非發行人所能控制,補救期或可延長,延長的期限根據個別情況而定;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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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作爲過渡安排,若發行人停牌純粹是因為核數師對發行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開始的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補救期可延長至2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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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有關的《主板上市規則》修訂將適用於發行人在2019年9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的全年初步業績公告 。
請按此瀏覽有關《主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代表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戴林瀚 謹啟
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