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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附上《上市規則》重印各頁及存檔指示。重印各頁載有實施2019年1月18日刊發的「上市委員會決定的覆核架構」的諮詢總結所載建議的修訂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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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現修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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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市委員會有關 (i)僅因為新申請人不適合上市而拒絕其上市申請;(ii)取消上市資格;及(iii)施加若干紀律制裁的決定,只有一次覆核,而上市上訴委員會將予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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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由新設的獨立覆核委員會(「上市覆核委員會」)取代上市(覆核)委員會及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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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聯交所將會刊發新上市覆核委員會就非紀律事宜作出的決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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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證監會可要求覆核任何事宜,包括由新的上市覆核委員會覆核上市委員會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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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聯交所設有過渡安排。所有在修訂生效日期前展開紀律程序的紀律覆核聆訊及若干決策的所有非紀律覆核聆訊,將依循現時生效的《上市規則》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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