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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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職責

  • 全體董事(即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 「獨董」))須共同對發行人的管理及營運負責。董事須共同及個別地履行職責,因此若發行人違反《上市規則》,即使個別董事並無參與導致發行人違規的相關行為,或引起違規的發行人業務或營運部分不在該董事的職務範圍以內,該董事仍可能(透過董事會的集體責任)須承擔責任。
  • 所有董事均須承擔法例及《上市規則》 下相同的責任,包括(i)以發行人的利益為前提行事,避免出現實際及潛在的利益衝突;(ii)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與該董事相同的知識及經驗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iii)遵守《上巿規則》及促使發行人遵守《上巿規則》(及其他相關法律及法規)。
  • 要妥善履行董事職責,董事(無論屬何職位或角色)只靠出席正式會議(如董事會會議)了解發行人事務並不足夠。每位董事均須積極關心發行人事務,並對發行人業務有全面理解,在發現任何欠妥事宜時亦必須跟進。
  • 雖然根據《上巿規則》,全體董事均有相同的職責,但每家發行人的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獨董的角色及職能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