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招股章程的作用是協助投資者評估上市申請人股份的風險及回報,從而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
《上市規則》第2.13(2)及11.07條清楚訂明上市申請人的披露責任,要求其在招股章程中作出準確完備的披露,使投資者有足夠信息評估申請人的狀況,得以在知情的情況下決定應否進行投資。尤其是,對於申請人自會計師報告所匯報期間完結以後的財務或經營狀況或前景,如申請人及其董事均未能採取行動去確保有合理根據就此而作出「無重大不利變動」的陳述,則該申請人招股章程中的披露將極可能是不準確、不完備及含有誤導成分的披露,下文所述個案即為一例。
向投資者提供準確信息對維繫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非常重要,而確保上市申請人恪守此項重大職責是申請人董事的首要責任。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
譴責:
(1) |
年年卡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3773)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2.13(2)及11.07條,未能在該公司於2015年12月24日就首次公開招股刊發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中作出準確完備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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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譴責:
(2) |
該公司執行董事黃俊謀先生(「黃先生」)及楊華先生(「楊先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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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羅明星先生(「羅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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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上市規則》第3.08 (f)條及三人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各自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承諾》),如下文所述未能在履行董事職務時以須有及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的條文及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2.13(2) 及 11.07 條。
(上文(2)及(3)項所述董事統稱「相關董事」)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僅適用於該公司及相關董事,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
上市委員會於2018年4月17日就該公司及相關董事的行為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及各自所作《承諾》所載的責任展開聆訊。
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於2018年8月15日就該公司及相關董事申請覆核上市委員會原先裁定的違規及制裁展開紀律(覆核)聆訊(「紀律(覆核)聆訊」)。
背景/實況
該公司於2015年12月24日刊發招股章程,當中披露了:
(I) |
業務紀錄期的經審核業績(即截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經審核業績,及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九個月的經審核業績(「經審核2015年第三季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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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九個月的未經審核業績(「未經審核2014年第三季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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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經審核2015年第三季業績優於未經審核2014年第三季業績(見下文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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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審核2014年第三季業績
千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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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2015年第三季業績
千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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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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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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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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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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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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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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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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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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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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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整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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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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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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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整溢利:加回相關期間一次性的上市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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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以下陳述(「招股章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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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除上文所述者外,我們的業務模式、收益架構及成本架構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保持不變。我們的業務保持穩定增長,與我們的過往記錄相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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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董事確認,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即我們的最近期經審核財務報表日期)起直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們的財務或經營狀況或前景並無重大不利變動;且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直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概無發生任何可嚴重影響本招股章程…會計師報告所載資料的行業、市場或監管發展或其他事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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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相關董事確認「董事對本招股章程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招股章程所載資料於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備,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據此或本招股章程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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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於2016年1月7日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後,於2016年2月29日(上市後不足兩個月)就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全年業績(「2015年全年業績」)刊發盈警,披露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該集團」)預期2015年持續經營業務的純利與2014年同期相比將顯著下跌,主要原因如下:
(I) |
上市相關的非經常性開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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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基於下述情況(「該等情況」),2015年相對2014年的收益增長率低於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九個月相對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九個月的收益增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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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競爭對手增加了推廣活動及/或提供的折扣,導致2015年第四季的交易數目減少,收益因而減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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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該集團從中國電信運營商及彼等分銷商於2015年第四季獲得的折扣率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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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於2016年3月22日公布2015年全年業績,與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比較,該公司純利下跌50.8%(由5,450萬元人民幣跌至2,680萬元人民幣)。
招股章程披露了若干可能會影響或將影響該集團業務的風險因素,包括與該等情況有關的風險,但招股章程並未披露該公司於2015年11月已出現業績倒退及此事對該集團業務的影響。
證據顯示,編制招股章程期間,該公司一般可於每個月完結後約五至六個星期提供月度管理賬目。該公司申請上市時,先後於2015年4月、7月、9月、11月及12月編制了五份盈利預測備忘。調查此事期間,聯交所發現該公司曾為編制2015年7月、9月及11月的盈利預測備忘而以人手計算該集團2015年6月、8月及10月的月度業績,但編制2015年12月的盈利預測備忘時,則沒有人手計算11月的業績。
羅先生與該公司的財務經理負責編制及核實盈利預測備忘所載的財務數據。該等備忘均經相關董事討論,再由黃先生及楊先生批准。
相關董事批准了2015年12月的盈利預測備忘及招股章程,2015年4月時亦是經由他們批准2015年4月的盈利預測備忘。在比較2015年12月的預測與2015年4月的預測時,估計收入及純利分別減少約16%及約36%。
相關《上市規則》條文及要求
《上市規則》第2.13(2)條訂明,按《上市規則》刊發的文件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須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
《上市規則》第11.07條規定所有由新申請人刊發的上市文件,必須載列可讓投資者在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評估發行人的業務、資產及負債、財政狀況、前景及盈虧所必需的資料。
《上市規則》附錄一A部第38段規定,董事須在上市文件內就有關集團自會計師報告所申報期間結束以後的財政或經營狀況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轉變發出聲明,或適當的否定聲明。
關於上市申請人營業紀錄期後的重大財務、營運及/或經營狀況轉變的披露事宜,聯交所曾刊發指引信HKEX-GL41-12提供指引。及後,聯交所在整合其指引信及上市決策時,於2018年7月撤回GL41-12,由指引信HKEX-GL98-18取代。
《上市規則》第3.08條訂明聯交所要求董事須共同與個別地履行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履行上述責任時並須至少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這些責任包括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發行人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第3.08(f)條)。
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經考慮上市部、該公司及相關董事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裁定:
(1) |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2.13(2) 及 1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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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公司的招股章程日期為2015年12月24日,該公司於2016年1月7日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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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該公司於2016年2月29日發出盈警公告,表示:
「本集團預期其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持續經營業務的純利與二零一四年同期相比會顯著下跌,這主要是由於(1)就本公司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而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確認非經常性開支;及(2)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相較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收益增長率,低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相較於截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的收益增長率,而這是基於(i)競爭對手在電子商務平台進行的推廣活動及╱或提供的折扣增加,導致二零一五年第四季度的交易數目減少,繼而令收益減少;及(ii)本集團從中國電信運營商及彼等的分銷商於二零一五年第四季度獲得的折扣率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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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該公司於2016年3月22日刊發2015年全年業績,該集團持續經營業務的純利,由2014年5,450.3萬元人民幣下跌至2015年2,680.3萬元人民幣。因應2015年及2014年上市開支(分別為2,424萬元人民幣及728.7萬元人民幣)作出調整後,持續經營業務的經調整純利由6,179萬元人民幣下跌至5,104.3萬元人民幣,跌幅約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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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下表為2015年的收入及純利(上訴方認同金額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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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管理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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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約數)
千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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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利
(約數)
千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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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整溢利#
(約數)
千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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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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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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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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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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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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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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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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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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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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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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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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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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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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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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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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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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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19,785
|
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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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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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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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83
|
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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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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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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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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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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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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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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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
|
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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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2
|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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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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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
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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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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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10
|
5,346
|
6,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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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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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1
|
1,060
|
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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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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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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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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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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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調整溢利:加回相關期間一次性的上市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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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聯交所預期招股章程必須充分披露由營業紀錄期結束(至2015年9月30日止)後至招股章程日期之間的重大變動。聯交所指引信GL38-12(第9段)指出:「任何重大變動聲明涵蓋的期間須由會計師報告匯報期完結後開始,至文件發出日期止。此期間與上市文件中專家報告的專家同意意見涵蓋的期間一致,都是以上市文件發出日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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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投資者亦合理預期該公司在招股章程的若干其他相關披露均為於招股章程所載最後實際可行日期(2015年12月18日)的最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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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招股章程的陳述使投資者合理預期2015年全年業績將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優勝或至少與之看齊。舉例而言,招股章程所載2015年首九個月的經審核業績較2014年首九個月的未經審核業績有所改善(譬如招股章程指2015年首九個月的收入為1.8282億元人民幣,2014年首九個月的收入則為1.6184億元人民幣)。此外,招股章程第180頁亦載有以下陳述:「…我們期望維持日後交易總值乃至收入及溢利的穩步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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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招股章程載有兩項「無重大變動陳述」,先後載於招股章程第10頁的概要部分及第289頁。
招股章程第289頁表示:「董事確認,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即我們的最近期經審核財務報表日期)以來,我們的財務或經營狀況或前景並無重大不利變動,且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以來概無發生任何可嚴重影響附錄一『會計師報告』所示資料的事件」。
概要部分載有以下陳述:「董事確認,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即我們的最近期經審核財務報表日期)起直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們的財務或經營狀況或前景並無重大不利變動;且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直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概無發生任何可嚴重影響本招股章程…會計師報告所載資料的行業、市場或監管發展或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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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該集團的業務表現並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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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該公司自2015年4月起已不停下調其向聯交所呈交的盈利預測金額。編制2015年7月、9月及11月盈利預測備忘所用的2015年6月、8月及10月月度業績乃人手計算出來。2015年12月盈利預測備忘以2015年10月的月度管理賬目為最近期賬目,但2015年11月盈利預測備忘使用的最近期月度賬目亦為2015年10月的月度管理賬目。這即是說,與2015年11月盈利預測備忘相比,2015年12月的最新盈利預測備忘並不包括最近期的管理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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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
上訴方承認該公司有能力以人手準確計算出前一個月的月度業績,理應可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2015年12月18日)或之前就2015年11月提供該等月度業績賬目。上訴方表示未有按此編制2015年11月月度賬目是因為該公司的保薦人(據稱)未特別提出此要求。當時若有編制2015年11月的賬目,該等業績將顯示該集團的收入及溢利顯著下跌,屬於該集團財務及經營狀況一項重大不利變動。該公司撰寫招股章程陳述時理應顧及這點,以確保招股章程正確披露重大不利變動如何影響該集團的財務及經營狀況。但該公司未有在招股章程發表前編制2015年11月的管理賬目,也未有在招股章程中披露該月業績倒退及相關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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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
該公司未能確保招股章程陳述準確無誤。按其刊發版本而言,招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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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各重要方面均非準確完備,且含有誤導成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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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因此未能使投資者對該公司的財務及經營狀況以及其他事宜作出有根據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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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黃先生、楊先生及羅先生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 條及《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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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雖然知悉有需要在招股章程內作出招股章程陳述及明白該等陳述的重要,考慮到業務的性質(包括高交易量、低利潤及折扣率以及不穩定性),相關董事並未促使該公司以人手計算2015年11月的管理賬目。此外,相關董事亦未有採取行動明確該公司在2015年10月31日之後的業務表現,否則就可預見2015年11月的收入及溢利顯著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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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相關董事知悉2015年7月、2015年9月及2015年11月由董事編制的每份盈利預測備忘所載的估計收入及純利均見下調。既然知悉情況,再加上該公司業務的不穩定性,相關董事有必要取得最新的財務、營業及營運資料(及至少以人手計算的2015年11月管理賬目),以使招股章程的披露準確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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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相關董事未能確保招股章程準確披露2015年11月財務及營業表現倒退及其對該公司業務的影響,亦未能確保有合理理據作出招股章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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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相關董事未能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2.13(2) 及11.07條,違反了《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其《承諾》,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的條文及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2.13(2) 及 1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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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認為相關董事未有為使招股章程能夠作出準確完備的披露而採取行動查詢該公司在2015年10月31日之後的業務表現。相關董事知悉編制2015年7月、9月及11月盈利預測備忘所用的2015年6月、8月及10月月度業績乃人手計算出來。2015年12月盈利預測備忘以2015年10月的月度管理賬目為最近期賬目,而2015年11月盈利預測備忘使用的最近期月度賬目亦為2015年10月的月度管理賬目,即是與2015年11月盈利預測備忘相比,2015年12月的最新盈利預測備忘並不包括最近期的管理賬目。相關董事稱他們未有與保薦人釐清或確認2015年12月盈利預測備忘應使用的最近期月度業績。當時如有人手計算2015年11月的月度業績,相關董事進行招股章程陳述時理應能夠顧及2015年11月該集團收入及溢利嚴重轉壞的情況,並確保招股章程作出正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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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上關注事項
(1) |
香港證券市場主要以披露為本。《上市規則》第2.13(2)及11.07條載有清楚的披露責任,要求上市申請人在招股章程作出準確完備的披露,使投資者有能力評估申請人的狀況,可對申請人的業務、資產及負債、財政狀況及前景以至盈虧作出有根據的評估。除此以外,聯交所亦提供指引信HKEX-GL41-12(現時已由指引信HKEX-GL98-18取代),進一步闡釋這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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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述《上市規則》條文旨在確保投資者對市場具有信心,時刻透過上市發行人及上市申請人的披露獲得市場全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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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於申請人自會計師報告所匯報期間完結以後的財務或經營狀況或前景,如申請人及其董事未能採取行動去確保有合理根據可就此而作出「無重大不利變動」的陳述,申請人招股章程中的披露將極可能是不準確、不完備及含有誤導成分(本個案就是一例)。違反《上市規則》的披露規定事態嚴重,因有關規定是要保障投資者利益,使聯交所上市證券可在公平、有序及信息流通的情況下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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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確保上市申請人恪守此項重大職責是申請人董事的首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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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情況並確定事態嚴重後,上市委員會決定:
譴責:
(1) |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2.13(2) 及11.07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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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相關董事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 條及其各自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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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覆核上市委員會原先對該公司及相關董事施加的制裁後,決定通過批准有關制裁。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