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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委員會譴責中國華泰瑞銀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06)違反《GEM上市規則》,並譴責或批評該公司數名現任董事違反《董事承諾》

監管通訊
2018年10月30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董事須確保上市發行人有適當及完善的內部監控制度,以便履行財務匯報責任及確保證財務信息完整及可靠。

董事可將其特定職能指派給具備適當資歷的人員執行,但董事履行該職能的最終責任卻無可轉移。發行人須設有妥善程序,確保被委派的職能的執行情況會準確並定期地向董事會匯報,讓全體董事充分了解該職能的履行的最新情況。

以下個案顯示發行人過度依賴一名董事,該董事身兼多個重要管理職位,既要負責日常管理,亦要執行財務匯報職能。

董事須積極關心上市發行人的營運及事務。當上市發行人撥出龐大資源進行新的投資活動時,董事必須(i) 就該項投資制定適當政策及指引;及(ii) 確保所有董事均獲定期知會有關該項投資之進度及表現的最新情況。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中國華泰瑞銀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8006)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第17.56(2)條,未能確保於2016年8月12日刊發的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公告(「2016年上半年業績」)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齊全及沒有誤導成份;   

(2) 該公司執行董事(「執董」)周志華先生(「周先生」);
 
(3) 該公司執董王濤先生(「王先生」);
 
(4) 該公司執董楊興安先生(「楊先生」);
 
(5) 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非執董」)楊淑顏女士(「楊女士」);
 
(6) 該公司獨立非執董張曉光先生(「張先生」);
 
及批評

(7)  該公司獨立非執董李艷華女士(「李女士」)
 
違反:
  (i) GEM上市規則5.01(6)條,未能根據規定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並達至別人合理地預期的程度;及
 
  (ii) 其以GEM上市規則附錄六A所載形式向聯交所提交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承諾》」)規定的董事責任,未有盡力遵守GEM上市規則及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

(上文(2)至(7)項所述董事統稱「相關董事」)

上市委員會進一步譴責周先生作為該公司監察主任違反GEM上市規則5.20 條所載的責任。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本新聞稿所述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及相關董事

上市委員會於2018年8月30日就該公司及相關董事的行為是否符合《GEM上市規則》及《承諾》所載的責任展開聆訊。

主要實況

該公司於2016年8月12日(星期五)交易時段結束後公布2016年上半年業績,當中披露公司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為87,812,000元,淨虧損為7,462,000元等等(「原業績」)。有關的金融資產包括香港上市股本證券。於2016年8月15日(星期一),(i) 該公司股份的收市價升3.6%,(ii) 其成交股數為1,633,750股,較截至2016年8月12日的10天平均數增加112%。

該公司於2016年9月8日交易時段結束後刊發澄清公告,披露「因確認一項於上市證券投資的無心之失而已對財務報表作出調整」。主要調整包括: 

(i) 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由8,780萬元增加4,190萬元至1.297億元(「失誤」);及
  

(ii) 連同其他較次要的調整,該公司匯報其錄得純利2,600萬元,而非淨虧損740萬元。
 

該公司於2016年9月9日的股份收市價升6.2%,成交股數為1,490,000股,較截至2016年9月8日的10天平均數增加近300%。

2016年8月15日至9月8日的共19個交易日內,該公司共錄得8,448,750股成交,都是澄清公告刊發之前根據不正確的信息進行的交易。

周先生於所有關鍵時候均在該公司擔任重要管理職務:

職位 委任日期
執董、監察主任、授權代表 2013年3月29日
公司秘書  2013年8月1日
行政總裁 2013年11月6日
 
周先生是執業會計師,於有關時候負責該公司的財務匯報。在2016年1月,有另一名擁有8年會計經驗的會計師(「該會計師」)加入集團協助周先生,但其「對上市規則及金融資產投資的會計處理經驗不多」。該會計師在周先生從旁指導下接受在職培訓,負責編制該公司的月度管理賬目(「月度管理賬目」)及季度、中期及年度業績擬稿(「業績擬稿」)供周先生審閱。其他董事未獲提供月度管理賬目,他們只收到向他們傳閱的業績擬稿。

周先生於2014年罹患重病,每兩至三個月便需接受治療。董事會(i) 於2015年初首次獲悉周先生的健康狀況;及(ii) 評估其能力後認為他有能力履行財務匯報職務。

三名執董周先生、楊先生和王先生於2015年9月批准該公司投資香港上市證券的財務策略(「投資計劃」)。該公司於2015年10月開始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Sino Impact Group Limited (「Sino Impact」)進行投資計劃。楊先生及張先生於2015年11月左右獲悉投資計劃。周先生及王先生商議後批准購入及出售個別上市證券,而監察投資計劃的只有周先生一人。

Sino Impact於兩家證券經紀行(「經紀」)開設證券戶口處理投資計劃。經紀每月底發出該等證券戶口的月結單(「月結單」)。於所有關鍵時候,月結單的印刷本均寄往該公司及Sino Impact 共用的同一辦公地址,經周先生審閱後,再由該會計師存檔,其電子版本則發給身為Sino Impact唯一董事並於家中工作的葉先生。該公司其他董事均未獲提供投資計劃的每月最新資料。

該公司(及Sino Impact)於2016年1月由灣仔遷址上環,但並無通知經紀。經紀繼續將月結單印刷本寄往灣仔舊址。

該公司行政經理於2016年3月31日辭職,自有關時候起,其大部分職務由周先生及該會計師兼任,以待該公司物色替代人選。 

周先生於2016年5月左右發現仍未收到2016年1月至4月的月結單,便向葉先生索取月結單,並在審閱後交該會計師存檔。

周先生於2016年7月28日在香港入院留醫,原料即日可出院,但最終要留至2016年8月4日才出院。周先生並無通知其他董事其入院或缺勤一事,只知會了該會計師及按該公司常規通知公司接待處職員。

周先生於2016年8月5日回辦公室上班,並選擇於2016年8月15日(星期一)召開董事會會議及審核委員會會議,審核2016年上半年業績及刊發業績。由於聯交所要求該公司於8月14日或之前(按《GEM上市規則》規定的最後期限)公布業績,周先生於2016年8月11日將該等會議改於8月12日(星期五)舉行,因大部分董事會成員及審核委員會成員均可在該日出席會議。同日,他以電郵發送原業績的擬稿給其他董事。 

原業績中「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87,812,000元的數字乃從該公司2015財政年度業績未經進一步評估結轉過來。周先生及該會計師均未意識未曾收到2016年5月及6月的月結單,他們「在無意識中忘記了金融資產價值的變化」,以為該價值於2015年12月31日之後一直無變。 

王先生及楊女士未能出席2016年8月12日的董事會會議及審核委員會會議,但與周先生透過電話討論了原業績,主要討論營業額、業績變動及披露要求。其餘全部董事均有出席會議及就相同的重點審閱原業績,並批准了原業績。相關董事中無人發現失誤。

上市部於2016年9月要求該公司就已公布的原業績提供進一步資料。周先生要求會計師列出各項財務資產時,被告知2016年5月及6月的月結單「不知所踪」。周先生於是向葉先生取得月結單並發現了失誤。   

GEM上市規則》的規定

GEM上市規則》第17.56(2)條規定,按《GEM上市規則》發表的公告所載資料須在各重要方面準確齊全而不得有誤導或欺騙成份。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上市部、該公司及相關董事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裁定以下事項:

該公司的違規

上市委員會裁定,基於失誤,原業績與澄清公告所披露的經重計2016年上半年業績有重大差異,當中包括特別是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價值,及2016年上半年業績由虧損約740萬元變成錄得盈利2,600萬元。

上市委員會認為,刊發澄清公告後的市場反應證明該等業績差異屬於該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的重大信息。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本應獲提供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齊全且沒有誤導成份的資訊,使他們在2016年8月15日至9月8日期間買賣該公司證券時可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但他們卻未獲有關資訊。

上市委員會因此進一步裁定該公司違反《GEM上市規則》第17.56(2)條,以其原業績在各重要方面均非準確齊全且有誤導成份

內部監控

上市委員會指出該公司的內部監控並未防止失誤的發生或查出失誤。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在有關時候未有足夠的內部監控可確保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的條文,包括有關財務業績的第17.56(2)條:  

(1)  缺乏規管投資計劃及相關風險管理評估的指引或政策; 
 
(2) 制度及程序不足以讓董事會定期監控(i) 投資計劃及 (ii) 更廣泛而言該公司的業務及財務表現;
 
 
(3) 財務匯報缺乏書面程序或政策;及 
 
(4) 缺乏程序及政策規管以下事項:(i) 就個別執董因健康理由缺勤對公司所有其他執董應作出的通知(就算不通知獨立非執董)及(ii) 執董缺勤期間的後備安排。

董事的違規事項

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015.03條,董事會須共同負責管理與經營該公司的業務,而各董事須共同及個別地負責確保該公司完全遵守《GEM上市規則》。

《GEM上市規則》第5.01條亦訂明: 

(i)  聯交所要求董事須共同及個別地履行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包括(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發行人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
 
(ii) 若董事單靠出席正式會議了解發行人事務,其不算符合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規定。董事至少須積極關心發行人事務,並對發行人業務有全面理解,在發現任何欠妥事宜時亦必須跟進。
 
周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

上市委員會裁定周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

(1) 未能定期向其他董事會成員匯報屬於該公司重大資產的投資計劃的最新情況(投資計劃屬該公司重大資產:按原業績所披露,於2016年6月30日,投資計劃所匯報的公平值為87,812,000元,佔該公司流動資產2.39億元的37%,佔總資產2.8億元的31%)。同時,該公司披露2016年上半年收益僅4,770萬元,淨虧損740萬元;
 
(2) 未能定期或每月向董事會其他成員提供有關該公司業務及財務表現的最新資料;
 
 
(3) 未能採取合理行動減少該公司因搬遷辦公室而引致郵件(包括月結單)寄失或無法傳達的風險,譬如通知經紀公司遷址、使用香港郵政的服務將郵件轉往新地址及要求葉先生將月結單轉發周先生及該會計師等等;
 
(4) 未能監察該公司(i) 是否收到月結單的印刷本,因而未能監察(ii) 投資計劃;
 
(5) 未能確保2016年上半年業績的財務匯報準確;及
 
(6) 未能確保該公司設有足夠的內部監控。

兩名執董楊先生及王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

上市委員會知道楊先生及王先生先後於2015年1月及9月獲委任為該公司執董。上市委員會裁定二人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理由是他們:

(1) 未能定期監察投資計劃;
 
(2) 未能定期監察該公司的業務及財務表現;  
 
(3) 未能確保該公司設有足夠的內部監控;及  
 
(4) 未能在審閱原業績時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  
 
  (i) 按照有關規定,王先生及楊先生理應要(I) 仔細審閱屬於該公司重大資產的「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II) 作出查詢以恰當了解投資計劃,尤其是他們未獲定期提供上文(1)及(2)項所述的最新資料,而只是從業績擬稿收到有限資料。沒有證據顯示王先生及楊先生曾作出查詢。
 
  (ii) 楊先生及王先生稱,他們並無意識到原業績中「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87,812,000元的數字與2015財政年度業績的數字相同,儘管(I) 兩個(相同的)數字在原業績中是並排呈列,而且(II)並不需要擁有專業會計知識也可察覺到這點。此外,該公司2015財政年度報告已在2015年財務報表附註19披露投資計劃之公平值的釐定基準如下:
   
19.   透過損益表按公平值列值之金融資產 
  2015 2014
  千元 千元
股本證券,按市值 於香港上市 87,812 -

所有上市證券之公平值乃參考市場之購買價釐定。」(「有關披露」) 
 
  (iii) 2016年3月30日刊發2015財政年度報告時,楊先生及王先生均在任,二人均視作或必須被視作知道有關披露。因此,楊先生及王先生按規定理應要為遵守《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而作出的查詢,還包括查詢為何投資計劃的公平值呈列出來的數字與六個月前的數字相同,但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曾作此查詢。
 
  (iv) 若楊先生及王先生知道數字的差異並作出查詢,他們或已能提示/就可提示周先生及董事會必須更仔細審閱數字,繼而發現失誤,避免違反《GEM上市規則》第17.56(2)條,但他們並沒有作出查詢。
 



獨立非執董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

楊女士及張先生

楊女士及張先生於2015年5月29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董。除了是董事會成員外,他們亦是審核委員會成員,楊女士(擁有會計背景)更是主席。審核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包括: 

(i) 審閱財務資料,包括「監察本公司的財務報表及本公司年度報告、賬目及中期報告及季度報告的完整性」。
 
(ii) 檢討財務監控、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與管理層討論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務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

上市委員會裁定獨立非執董楊女士及張先生二人因下列原因亦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
(1)  作為董事會成員,這兩名獨立非執董須遵守《GEM上市規則》,包括第5.01條。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03條,董事須共同及個別地負責確保該公司完全遵守《GEM上市規則》。
 
(2) 這兩名獨立非執董於2015年11月已知悉投資計劃的存在。他們在該公司2015年報告刊發時已在任,因此他們知道或應該知道投資計劃之公平值的釐定基準。
 
(3) 在上述情況下,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董事須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規定,這兩名獨立非執董亦須採取上述楊先生及王先生須採取的行動,但二人均無這樣做,明顯與他們作為審核委員會成員須妥善履行有關職責的要求不符。
 
(4)  上市委員會因此裁定楊女士及張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
 

李女士

市委員會裁定李女士因下列原因亦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

(1) 

李女士於2016年3月31日委任為獨立非執董及審核委員會成員。與另外兩名獨立非執董楊女士及張先生一樣,李女士須 (i) 遵守同樣的董事職責,包括《GEM上市規則》第5.01條所載的職責,及(ii) 履行審核委員會的職責。

(2) 李女士情況有別的地方在於:

  (i)  該公司於2016年3月30日刊發2015年報告時,李女士尚未獲委任。她是在翌日2016年3月31日獲委任。
 
 
  (ii) 於2016年8月12日參與審批2016年上半年業績時,李女士在任不過四個半月左右,但另外兩名獨立非執董已在任15個月。
 
(3) 儘管有上文第(2)項所述的情況,但上市委員會認同上市部的意見,認為李女士於2016年8月12日時是知道或應該知道投資計劃的存在及投資計劃之公平值的釐定基準,理由如下:

  (i) 李女士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董後,應已獲得該公司提供就任須知(《上市規則》附錄十五《企業管治守則》守則條文A.6.1規定),有能力了解該公司的業務、投資及持有的資產類別以及其他事項。無論如何,其他人都會預期李女士要積極關心發行人的事務,並對發行人的業務有全面理解,按規定李女士亦必須那樣做。
 
  (ii) 基於上文(i)項的要求,再加上該公司在委任李女士的前一日剛刊發了2015年報告(李女士獲委任後可得的該公司最近期的已刊發財務業績),可以合理預期 (I) 該公司已向李女士提供2015年報告,並在就任須知中簡介了該報告,及 (II) 李女士出任獨立非執董後不久即已閱讀該報告。
 
  (iii) 該公司於2016年5月刊發2016年首季業績時,李女士已在任。該首季業績錯誤披露投資計劃及其於2016年3月31日的公平值為87,812,000元。
 
  (iv) 在該公司連續三套財務業績內,投資計劃的公平值均相同,於2015年
12月31日(2015年報告)、2016年3月31日(2016年首季業績)及2016年6月30日(原業績)都是87,812,000元。

 
  (v) 因應上述情況,考慮到李女士的職責,及其對上文(i)至(iv)項所知或視作知道的事宜,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的規定(董事須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李女士亦須採取上述另外兩名獨立非執董楊先生及張先生所須採取的行動,但李女士並無這樣做。上市委員會因此裁定李女士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及其《承諾》。
 

上市委員會考慮向李女士施加適當制裁時,已顧及關鍵時候李女士的在任時間較另外兩名獨立非執董為短的這一點。

周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20

GEM上市規則》第5.20條訂明:「監察主任的責任至少包括… (1) 就執行確保發行人符合《GEM上市規則》的程序而向發行人的董事會提供意見及協助」。

上市委員會亦裁定周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20條,因該公司無證據證明周先生曾向該公司董事會提供意見及協助,使董事會可執行程序確保該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

相關董事違反《承諾》

上市部指,相關董事各自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及5.20條,因而亦違反了他們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

監管上關注事項

上市委員會認為本個案的違規事項嚴重: 

(1) 該公司過於依賴周先生,周先生一人身兼多個重要管理職位,既要負責日常管理,亦要在會計師協助下執行財務匯報職能。
 
(2) 董事可將其個別特定職能委派他人執行,但董事履行該職能的最終責任卻無可轉移。該公司未設有妥善制度,確保董事會獲定期匯報有關(委派給周先生之)職能的履行,讓全體董事知悉最新情況。
 
(3) 該公司缺乏適當及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確保該公司符合財務匯報責任及確保財務資料完整、可靠。

(4) 該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有權收取準確、齊全及不含誤導成份的資料以評估該公司的狀況,從而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但他們卻被剝奪了這方面的權利,以致利益受損。2016年8月15日至9月8日期間根據不確信息成交的該公司股份交易涉及股數超過800萬股。

(5) 相關董事未能積極關心集團持有該公司重大資產有關的該公司事務。他們對本身作為上市發行人董事的職責亦無正確認識。


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情況並確定事態嚴重後,上市委員會決定施加以下制裁:

(1)  公開譴責該公司違反《GEM上市規則》第17.56(2)條; 
 
(2) 公開譴責周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第5.20條及其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
 
(3)  公開譴責楊先生、王先生、楊女士及張先生各自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及各人作出的《承諾》;及
 
(4) 公開批評李女士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及其《承諾》。
 

上市委員會亦指令:

(1) 該公司:  
 
  (i) 在本新聞稿刊發後的四星期內,委聘一名上市部滿意的獨立合規顧問(定義見《GEM上市規則》第六A章,即任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或註冊可進行第6 類受規管活動、根據其牌照或註冊證書可從事保薦人工作,並(如適用)根據《GEM上市規則》第6A.19或6A.20條獲委任為可從事合規顧問工作的機構),於往後兩年持續就遵守《GEM上市規則》及良好企業管治提供意見;
 
  (ii) 委聘合規顧問前先向上市部呈交聘約的建議職責範圍供其提供意見,該建議職責範圍須明確訂明合規顧問須向該公司的審核委員會滙報;
 
  (iii) 委聘曾審核該公司內部監控並於內部監控審核報告內提出建議的專業機構,或(如適用)該公司申請委聘(附理由)而上市部滿意及認可的其他專業機構,作出跟進,審核該公司的內部監控制度,以確保有關建議在本新聞稿刊發後的六星期內全面實施;及
 
 
  (iv) 在收到跟進審核報告的兩星期內向上市部提供該報告。
 
(2) 相關董事中現仍任該公司董事者(i) 於本新聞稿刊發起計120日內,完成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部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GEM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董事職責及企業管治事宜的24小時培訓;及(ii) 在培訓完成後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其遵守此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3) 該公司在完成上文第(1) (i)、(iii)、(iv) 段及第(2) 段所述指令後兩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根據此規定刊發的最後一份公告須包括確認已遵守上文第(1) (i)、(iii)、(iv) 段及第(2)段所述指令。
 
(4)  該公司須呈交上文第(3)段所述的公告擬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見,並須待上市部確定沒有進一步意見後方可刊發。
 
(5)  刊發本新聞稿後,上文第(1)至(4)段所列載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運作中可能出現的任何必需變動及行政事宜,均須提交上市部考慮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關注的事宜,上市部須轉交上市委員會作決定。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