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上市委員會譴責高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63)及數名現任及前任董事違反《上市規則》及╱或《董事承諾》

監管通訊
2019年5月14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是次紀律行動涉及有關公司未能配合上市部的調查,提供被調查交易的相關百分比率。聯交所因為調查涉嫌違反《上市規則》事件而合理需要若干資料或解釋,上市公司必須盡快向聯交所提供相關資料或解釋以配合調查。

本個案的決定突顯上市公司董事必須恰當考量公司所擬進行交易的條款,確保交易達到預期的目的和投資結構。

本個案的決定亦明確指出,董事若同時是上市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的董事,他們必須積極關注附屬公司的事務一旦附屬公司業務及/或營運出現任何事件可能影響到上市發行人財務狀況,必須及時通知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會。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高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股代號263未能:-
  


(i) 協助聯交所調查該公司不遵從《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違規事件而違反《上市規則》2.12A(2)
  

(ii) 就該交易(定見下文)遵從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違反《上市規則》第14.3414.38A14.40條;
   
(2) 該公司執行董事吳倩君女士(「吳女」)未能:-
  


(i) 以須有及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及採取合理行動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 條;
  

(ii) 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竭力促使》」)及盡力遵守《上市規則》(「《遵守承》」),違反其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承諾》」)中的責任;
  

譴責:
     
(3)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李鋈發先生(「李先」)(201691日辭職)
  
(4)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Lee Jalen先生(「Lee」)(201759日辭職)
  
  各自未能遵從《竭力促使承諾》。

吳女士、李先生及Lee生統稱「該等董事」)。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本新聞稿所載的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及該等董事,而不適用於該公司任何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會成員。

上市委員會於2018年11月20日就該公司的行為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及該等董事的行為是否符合《上市規則》所載董事責任及/或各自的《盡力遵守承諾及《竭力促使承諾進行聆訊。

上市委員會於2019年3月26日就該公司及該等董事的申請進行紀律(覆核)聆訊(「覆核委員會」),覆核上市委員會於首次聆訊中的決定(「紀律(覆核)聆訊」)。

實況

該公司全資附屬公司Charter Pearl Limited(「Charter Pearl」)是私人實體HEC Capital Ltd (「HEC」)的少數股東,持有HEC 3.5%股權(3,650萬股)(「HEC股份」)(2015年9月15日價值2.15億元)。

Charter Pearl於2015年9月15日與HEC另外10名少數股東(統稱「少數股東」)訂立:(i) 合資協議(「合資協議」);根據合資協議,少數股東同意將他們於HEC合共26.96%的持股(2.812億股)轉讓予新成立的私人實體Joint Global Ltd (「Joint Global」),換取同等數目的Joint Global股份(「該交易」);及(ii) 合資夥伴協議(「合資夥伴協議」),列明Joint Global的管理條款。

由於進行了該交易,就該公司而言,(i) HEC取消 Charter Pearl持有HEC股份的股份證明書;及 (ii) Charter Pearl 購入Joint Global 12.98% 的股權(3,650萬股)。

吳女士有參與商議合資協議及合資夥伴協議,並代表Charter Pearl簽訂該等協議。所有該等董事均有審議及批准合資協議及合資夥伴協議。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4月6日期間,該等董事都是該公司及Charter Pearl的董事(2016年9月1日辭職的李先生除外)。

該公司表示該交易的目的是要增加Charter Pearl對Joint Global決策的影響力,使Joint Global可透過否決權「在決議案須以特別決議案形式通過時,以公司身份對HEC決策施加更大影響力」。2015年至2016年間,HEC從未提議要通過任何特別決議案,上市部亦未獲悉HEC有任何擬訂立的協議必須以特別決議案通過。

根據合資夥伴協議,Joint Global(於2015年)成立之目的是「持有HEC股份作投資控股」。不過,2016年1月至3月期間,Joint Global進行一連串交易,當中包括從不同實體(包括HEC)購入可換股票據及股票(「該等投資活動」)。該等投資活動導致Joint Global (i) 欠HEC 4.573億元(「債項」);及 (ii) 將其所持HEC股份全部押記作為債項的擔保(「擔保」)。

Charter Pearl於2016年3月15日收到Joint Global的未簽署股東決議案,要求各少數股東(包括Charter Pearl)批准及認可該等投資活動。該公司表示吳女士及Lee先生已審議上述股東決議案。結果,吳女士於2016年3月21日代表Charter Pearl簽署了上述股東決議案。

吳女士於2016年3月24日出席該公司的審核委員會會議。同日,所有該等董事出席該公司董事會會議。兩個會議討論的事項均包括集團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綜合財務報表及全年業績的審計。從現有的資料(包括上述兩個會議的會議紀錄)所知,雖然該等投資活動、債項及擔保對該公司的財務有影響,但該等董事未有將這些事宜通知審核委員會及/或董事會又或與之討論。

Charter Pearl於2016年4月25日發現Joint Global已於2016年4月18日將其所有HEC股份出售(「該項出售」)以清還債項,從此不再是HEC股東。

該項出售發生後,該等董事(以Charter Pearl董事身份)於2016年8月11日決定向董事會通報該項出售,導致董事會(於2016年8月23日)作出全面減值虧損(「全面減值虧損」)2.15億元。根據董事會的會議紀錄,該公司認為(並獲核數師同意),由於Joint Global未有就該項出售提供財務資料,故「有必要」作出全面減值虧損。該公司於2016年8月29日刊發的截至2016年6月30 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內披露該全面減值虧損。

上市部於2016年10月中開始對該交易展開調查,並多次要求該公司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指提供有關該交易的百分比率(「該等百分比率」),但該公司每次都以該交易並非《上市規則》所指的交易為理由,而沒有提供該等百分比率。

從資料所得,該交易的代價比率為28.7%(根據2015年9月15日該公司總市值及HEC股份 2.15億港元的價值計算)。因此,該交易構成《上市規則》所指的主要交易,須遵守有關公告、通函及須股東批准的規定。該公司在相關時候並未遵從上述程序規定,雖然最後該公司於2016年4月21日刊發的截至2015年12月31 日止年度年報(「2015年報」)內有披露該交易。

按該公司表示,合資協議及合資夥伴協議於2017年6月20日仍然有效,Charter Pearl仍然持有Joint Global的股本權益。

《上市規則》的規定

《上市規則》第2.12A(2)條訂明發行人必須盡快或按照聯交所訂定的時限,向聯交所提供有助其調查涉嫌違反《上市規則》的事項或其在核實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而合理要求的任何資料或解釋。

《上市規則》第14.34條規定,在須予公布的交易的條款最後確定下來後,上市發行人須盡快刊發公告。

《上市規則》第14.38A 及14.40條訂明主要交易必須獲股東於上市發行人的股東大會上批准後方可進行,而上市發行人並須為此向股東發送通函。

《上市規則》第3.08條訂明聯交所要求董事須共同與個別地履行誠信責任及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第3.08(f)條特別規定每名董事在履行董事職責時,必須「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發行人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

該等董事有責任根據各自的《承諾》遵從各自的《竭力促使承諾》及《盡力遵守承諾》。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部、該公司及該等董事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裁定:-

(1)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2.12A(2)、14.34、14.38A及14.40條,原因如下:   

(i) 該公司未有應聯交所的要該等百分比協助聯交所的調查,違反《上市規則》第2.12A(2)條的規定;及
  

(ii) 該交易構成《上市規則》所指的主要交易。該公司未有就該交易刊發公告、發送通函及取得股東批准,違反《上市規則》第14.3414.38A14.40條的規定。
   

(2) 吳女士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竭力促使承諾》及《盡力遵守承諾》,原因如下:   
   

(i) 吳女士未有恰當審議合資協議及合資夥伴協議的條款,以確保達到(I) 擬達到的目的,即Charter Pearl能影響Joint Global的決策,使Joint Global可在HEC決議案須以特別決議案形式通過時以公司身份對HEC決策施加更大影響力;及(II) 該交易完後集持有HEC的目標投資架構
  

(ii) 吳女士未能採取合理行動向董事會指出該交易在《上市規則》方面可能產生的後果;
  

(iii) 吳女士在相關時候是該公司及Charter Pearl的董事。吳女士未有在切實可行範內盡快將Charter Pearl對該公司財務可能有影響的資料(投、債項及擔)通知董事會及審核委員會;
  

(iv) 吳女士未有履行《竭力促使承諾》,促使該公司(I) 遵守《上市規則》第14.34、14.38A和14.40條的規定;及(II) 協助上市部的調查,提供上市部要求的有關該交易的該等百分比率;及
  
  (v) 吳女士未有履行《盡力遵守承諾》,盡力遵守《上市規則》第3.08(f) 條的規定。
      
(3) Lee先生及李先生違反各自的《竭力促使承諾》,原因如下:   
  

(i) Lee先生及李先生均未有採取合理行動向董事會指出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有關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又或促使該公司遵守該等規定;
  

(ii) Lee先生及李先生均未有在切實可行範內盡快將Charter Pearl對該公司財務可能有影響的資料(該等投、債項及擔)通知董事會;
  

(iii) Lee先生及李先生均未能履行《竭力促使承諾》,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 14.3414.38A14.40條的規定;及
  

(iv) Lee先生未有竭力促使該公司協助上市部的調查。至於李先生,他在上市部展開調查時已辭去董事職務。
  

在紀律(覆核)聆訊上,覆核委員會維持上市委員會首次聆訊的決定,並進一步表示《上市規則》第14.04(1)(f) 條提供的豁免不適用於該交易。

監管上關注事項

上市委員會認為事件中的違規情況嚴重:

(1) 該公司未能協助上市部的調查,提供該等百分比率,令上市部未能全面掌握《上市規則》下該公司就該交易必須遵從的程序規定;
   
(2) 該交易構成《上市規則》所指的主要交易,須遵有關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HEC股份於2015915日價值2.15億元,代價比率為28.7%。該公司未有在相關時候披露該交易。雖然該公司最後於2016421日在2015年年報內披露該交易,但並無闡釋交易的目的及好處。投資者及股東依靠公開資料作出投資決定。《上市規則》旨在維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該公不披露及闡釋該交易,就不能確保股東獲得全面的公司資訊。在這個案中,該公司的股份曾在這種信息不完整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大約7個多月(2015915日至2016421日);
   
(3) 該公司的股東根本沒有機會就Charter Pearl應否進行該交易作出決定,特別是該交易(i) 沒有任何機制使 Charter Pearl 可影響Joint Global如何在HEC股東會上投票表決;及 (ii) 嚴重改變了 Charter Pearl投資HEC的結構及性質。該公司未有按合資協取得股東批准該交易,削弱了市場的公平、秩序和信心;
  
(4) 該等董事須共同與個別地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該公司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並採取合理行動通知董事會該交易須遵守的披露及股東批准規定。該等董事未有履行董事職責,令人嚴重質疑他們有否堅守作為該公司董事的承諾,同時亦使該公司可能違反了《上市規則》的規定
   
(5) 吳女士代Charter Pearl參與商議及審視合資協議及合資夥伴協議的條款以及簽署該兩份協議因此,合推測吳女士應已研究過合資協議及合資夥伴協議的條款,確保條款能達到想要的投資結構及目的,以及通知董事會有關事宜可能須遵守《上市規則》某些規定。吳女士未有妥履行職責,代表吳女士完未能以應有的謹慎和勤勉行事,是她的職責是要保護該公司的資產,及她承諾會促使該公司履行責任、令市場全面知悉有關該公司所有可及投者投的重要資料及發展;
   
(6) 該等董事未能在切實可行範內盡通知董事會及/或審核委員會有關該公司附屬公司營運方的財務問題。適時將財務問題通知董事會,董事會方有足夠時間及機會考量該公司可採取的行動方案及就該公的財務問題尋求適當專業意見,並且及時發表公告向投資者負責。該等董事未有將投資活動、債項及擔保及時通知董事會及或審核委員會,證明他們不了解同時作為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Charter Pearl)董事的職責範圍又或違背了該等職責,妨礙了董事會及審核委員會對該公司就該交易可採取的行動方案(如合資協所載)及就合資夥整體可採取行動方案作出適當考慮;及
   
(7) 吳女士和Lee先生有份決定該公司不提供該等百分比率,這影響了上市部履行監管職責及評估此個案在監管方面所涉及問題
  
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情況並確定事態嚴重後,上市委員會在首次聆訊中嚴厲批評及決定:

譴責:

(1)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2.12A(2)14.3414.38A14.40條的規定;
   
(2) 吳女士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竭力促使及《盡遵守承;及
   
(3) Lee先生及李先生違反各自的《竭力促使
  

上市委員會又指令:

(1) 吳女士 (i) 完成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部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董事職責以及道德操守及企業管治事宜的40小時培訓(包括不少於10小時有關《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所載的須予公布交易的培訓,及不少於10小時有關董事職責的培訓),該培訓須於本新聞稿刊發起計六個月內完成;及(ii) 在培訓完成後兩星期內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2) Lee先生及李先生(兩人現時均非任何聯交所上市公司董事)日後若要出任聯交所上市/準上市公司董事,先決條件是其必須(i) 於有關委任生效日期之前完成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董事職責以及道德操守及企業管治事宜20小時培訓(包括不少於4小時有關《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所載的須予公布交易的培訓(ii) 在培訓完成後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3) 該公司須於完成上文第(1)段所述的指令後兩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
   
(4) 該公司須呈交上文第(3)段所述公告的擬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見,並須待上市部確定沒有進一步意見後方可刊發;
   
(5) 刊發本新聞稿後,上文第(1)(4)段所列載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運作中可能出現的任何必需變動及行政事宜,均須提交上市部考慮及批准。如有任何引起關注的事宜,上市部應轉交上市委員會作決定。
   

覆核委員會在覆核後決定通過上市委員會原先該公司及該等董事施加的制裁及指令。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