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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麥達斯控股有限公司(於新加坡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21)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監管通訊
2019年6月20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關於

麥達斯控股有限公司
(於新加坡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021)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起將麥達斯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結束時(即2019年12月19日),聯交所仍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予以取消。
   
該公司股份自2018年2月8日起暫停買賣,以待刊發有關未披露的負債、訴訟及執行令的內幕消息公告。其後,該公司未能刊發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

上市部認為該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13.24條發行人須擁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規定,於2018年5月25日按《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一階段。

該公司未有在第一階段屆滿時提交任何復牌建議,聯交所遂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於2019年5月24日屆滿)。該公司並沒有在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提供任何復牌建議。因此,聯交所決定按《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以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擁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規定。
 
該公司亦須:
 
(i) 對已識別事宜進行法證調查、披露結果及採取適當補救行動;
(ii)  刊發所有尚未發布的財務業績及解決核數師的任何審計保留意見;
(iii) 進行獨立內部監控審閱,證明該公司已實行充足的內部監控系統;
(iv) 證明管理層的誠信沒有在監管上被合理質疑之處;及
(v) 向市場披露所有重大資料。

 
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結束時(即2019年12月19日),聯交所仍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予以取消。若該公司被除牌,聯交所將另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