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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飛克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股份代號:1998)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監管通訊
2019年7月4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關於

飛克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
(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
(股份代號:1998)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起將飛克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結束時(即2020年1月3日),聯交所仍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予以取消。
 
該公司的股份自2014年3月31日起一直暫停買賣,原因是其未能如期刊發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公告。該公司前任核數師發現了多項尚未解決的審計問題(審計問題)。

該公司於2015年4月及5月宣布旗下兩家主要中國附屬公司於2013年12月31日的會計記錄與銀行結餘有人民幣3.74億元的差額(銀行差額)。

該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於2015年10月委任羅申美企業顧問有限公司針對銀行差額及審計問題進行法證調查。然而,董事會於2016年11月總結指該公司已失去對中國附屬公司的控制權,而該等附屬公司亦已停業。因此,該公司未能繼續進行法證調查。該公司也未能維持充足的業務或資產水平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

上市部於2016年11月25日認為該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維持充足的業務或資產水平,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將該公司置於停牌程序的第一階段。

聯交所於2018年11月14日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已於2019年5月14日屆滿,而該公司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因此聯交所決定按《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以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擁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規定。

若至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結束時(即2020年1月3日),聯交所仍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予以取消。若該公司被除牌,聯交所將另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