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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刊發有關借殼上市及其他殼股活動等諮詢總結 維持並提升香港市場質素及穩健持續發展

監管通訊
2019年7月26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 聯交所將修訂有借殼上市和股活動之《上市規則》
  • 聯交所已按諮詢期收所得的回調整建
  • 《上市規則》條文修訂將於 2019101日生效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就有關借殼上市、持續上市準則及其他《上市規則》條文修訂的諮詢文件1刊發諮詢總結。

諮詢建議按市場的回應意見作調整後實施,相關的《上市規則》條文修訂將於2019年10月1日(生效日期)生效。是次諮詢是聯交所維持並提升香港市場質素及穩健持續發展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之一。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戴林瀚說:「今次的修訂進一步加強《上市規則》有關反收購行動(反收購)的規定及持續上市準則,有助交易所應對市場上層出不窮的借殼上市手法,提升對殼股活動的監管。修訂對整個市場是一大進步,而又不會限制上市發行人進行正當的業務活動、業務擴充或多元發展。」

聯交所歡迎來自廣泛持份者合共121 份回應意見2,普遍對解決借殼上市和殼股活動問題的各項措施表示支持,儘管也有部分人士對特定反收購建議,及其等對發行人日常業務活動的可能影響提供了意見。

戴林瀚補充:「聯交所已詳細考慮所有回應意見,並對原有建議作出一些調整,以反映市場意見。我們相信最後落實的新反收購規則,將有足夠的靈活性應對不斷轉變的反收購行為。」

此外,聯交所亦修改了持續上市準則的部分建議修訂,受其他監管機構規管的公司,包括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提出豁免

諮詢總結對諮詢文件的回應《主板上市規則》修訂GEM上市規則》修訂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閱覽。

聯交所亦刊發了(i)三封新指引信,就《上市規則》經修訂條文的應用提供指引:《有關應用反收購行動規則的指引》(HKEX-GL104-19)、《有關大規模發行證券的指引》(HKEX-GL105-19) 及有關業務充足水平的指引》(HKEX-GL106-19);及(ii)一條有關證券交易的須予公布的交易規定的常問問題 (常問問題編號057-2019)。

修改後的《上市規則》主要變動包括:  

I. 有關借殼上市的修訂
 
  (a) 反收購交易的定
 

    1. 反收購原則為本測試
 

      指引信GL78-143原則為本測試六個評估因素編納成規(最後兩項有所修改
      - 交易規
      - 目標資產質量
      - 發行人業性質及規模
      - 主營業出現根本轉變
      - 控制權或實際控制權變動
      - 一連串的交易及/或安排(包括在合理接近的時間內進行(一般指36個月內)又或在其方面互有關聯的收購、出售及或控權或實權變動);
 
    2. 反收購明確測試
 
      修改明確測試,使有關測試適用於發行人控制權變動後36個月內向發行人控股股東進行的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
   

      出售限制修改明確測試,限發行人不得在控權變動之時或其後36個月內建議將其全部或大部分原有業務出售或作實物配發。聯交所亦可限制發行人不得在實控制權(如原則為本測中所載)轉手之時或其後36 個月內進行有出售或作實物配發;
 
    3. 透過大規模發行證券借殼上市:
 

      將指引信GL84-154編納成規,禁止透過以下方式進行借上市:大規模發行證券換取現金,當中牽涉到又或會導致發行人控制權或實際控制權轉變,而所得資金用作收購及 / 或開展規遠較發行人現有主營業務龐大的新業務。
  
  (b) 收緊反收購及極端交易的合規規定
   
  • 極端交易(i)將指引信GL78-14中的「極端非重大的收購事項」規定編納成規,並將此交易類更名為「極端交易」;及(ii)為可使用此交易類別的發行人增設合資格準則(a)發行人有規模龐大的主要業務;或(b)發行人須長時間(一般不少於36個月)受同一人控制或實際控制,而且有交易不會令發行人控制權或實際控制權有變;

  • 反收購及極交易的規定:修改《上市規則》要求反收購或極交易的收購目標須符合《上市規則》8.048.05條(或第8.05A8.05B條)的規定,並要求擴大後的集團須符合《上市規則》第八章的所有新上市規定(第8.05條除外)。若反收購是由第13.24條發行人5提出,則收購目標亦須符合《上市規則》第8.07條的規定。.
II. 有關上市發行人持續上市準則的修訂
 
  • 《上市規則》 13.24條(足夠業務運作):修訂《上市規則》第13.24條,規定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並且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支持其營運(而非如現時有關條文所載「有足夠的業務運作資產」),其方可繼續上市。考慮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時,發行人集團(依據《上市規則》第二十一章上市的公司除外)的自營證券交易及/或投資活動一般不包括在內(發行人集團內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保險公司或主要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的受規管活動的證券公司的成員所進行的自營證券交易及/或投資活動除外);及

  • 《上市規則》第14.8214.83條(現金資產公司):(i)擴大《上市規則》第14.82條有關「短期證券」的定義至包括容易轉換為現金的投資,並將其更名為「短期投資」;及(ii)收緊《上市規則》第14.83條項下的豁免,使豁免只限於發行人集團內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保險公司或證券公司的成員持有的現金及短期投資。

  • 過渡安排:純粹因為是次《上市規則》修訂而未能符合其中新的《上市規則》第13.2414.82條規定的上市發行人於生效日期起計將會有12個月過渡期,讓這些發行人有12 個月時間去符合經修訂後的《上市規則》規定,減低是次修訂對他們的影響。為免生疑問,過渡安排不適用於不符合現行《上市規則》第13.2414.82條規定的發行人,亦不適用於在生效日期後方不符合新《上市規則》第13.2414.82條規定的發行人。

諮詢文件中尚載有其他《上市規》條文修建議,建修訂有關發行人證券及/或投資交易、重大實物配發、須予公布的交易以及關連交易規定,聯交所將在稍加修改後採納。.

經過諮詢後,有關反收購建議所作主要改動包括:

  • 修改反收購規則的原則為本測試中「控制權或實際控制權的變動」因素的指標因素,改為:(i)發行人控股股東出現變動;或(ii)能夠行使實際控制權的單一最大主要股東出現變動;

  • 將反收購規則的原則為本測試中「一連串的交易及/或安排」因素中有關創建業務、股權融資及終止業務的提述刪去,以釋除市場擔心聯交所可能會對發行人日常業務中的交易引用反收購規則的疑慮;

  • 不採納對發行人終止被視為一連串交易的一部分的交易並以「早有預謀」策略規避新上市規定的情況施加額外規定的建議,以釋除市場對監管方面不確定性的疑慮;

  • 刪除建議中對第13.24條發行人要求擴張後集團須符合《上市規則》第8.05條的反收購合規規定,以釋除市場擔心規模較小的發行人會特別受到限制的疑慮 ;及

  • 修訂建議中對可使用極端交易類別的發行人施加的額外規定,以釋除市場擔心對中小型發行人不公的疑慮。
 
 
附註:
 
1. 有關借殼上市、持續上市準則及其他《上市規則》條文修訂的諮詢文件2018629日刊發。
 
2. 聯交所共收到121份回應意見其中68內容完全相同。內容完全相同的回應意見計作一份。
 
3. 自生效日期起將由新指引信 HKEX-GL104-19取代。
 
4. 自生效日期起將由新指引信 HKEX-GL105-19)取代。
 
5. 13.24條發行人概指不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規定(要求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以維持股份上市地位)的發行人。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