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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聖馬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482)及其八名現任及前任董事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1年1月2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聖馬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482)(「該公司」);
(2) 該公司執行董事洪聰進先生(「洪先生」);
(3)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陳美惠女士(「陳女士」);
(4)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廖文毅先生(「廖先生」);

評:

(5)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Frank Karl-Heinz Fischer先生(「Fischer先生」);
(6) 該公司執行董事陳偉鈞先生
(7) 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吳嘉明先生
(8) 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韓千山先生(「韓先生」);及
(9) 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李建國先生

(上文(2)至(9)所指董事統稱「相關董事」。)

並作出指令:

該公司委聘獨立專業顧問以作內部監控檢討以及相關董事須接受培訓。

 

本個案涉及該公司、相關董事(韓先生除外)及上市科針對其從下述事件及行為中違反《上市規則》所作出的和解。

聯交所裁定該公司未有及時公布收購附屬公司和向關聯人士借出的數項貸款,也未有確保公告及通函內的若干披露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成份。公司當時並沒有充足及有效的內部監控。

洪先生、陳女士和Fischer先生未有向公司滙報與關聯方的關係。洪先生和陳女士也未有確保通函內的若干數字是正確和最新的。因此,洪先生和陳女士未有履行他們的董事職責及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聯交所也裁定廖先生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調查,以及相關董事未有積極推行、檢討及監督該公司內部監控程序的有效性,且過份依賴公司秘書促使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

重要信息:

本個案涉及上市發行人屢次違反《上市規則》。董事須注意,他們須個別及共同對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負責,僅依賴公司秘書促使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絕對不算妥善履行其董事職責。董事亦須能夠證明其對發行人的合規事宜有足夠關注,例如會確保相關員工受監督、向董事會作適當匯報、定期提供培訓等。

若干董事未能辨識某些衍生出關連方問題的關係,亦未能採取行動確保該公司在公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證明其並無理會《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令該公司的投資者及股東不能及時接收資訊,損害市場持正操作和投資者信心。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以供查閱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有關紀律行動聲明所載的制裁僅適用於該公司及相關董事,而不適用於該公司任何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