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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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次修訂
敬啟者﹕
除權交易與股東批准
謹附上《上市規則》重印各頁及存檔指示。重印各頁包括有關落實於2011年5月20日刊發的《除權交易與股東批准的諮詢總結》的建議之修訂。
我們對《上市規則》作出以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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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止股份在未經股東批准前進行除權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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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日期須設定為股東批准日之後至少第三個營業日(即至少提供一個交易日作附權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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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要有一個最後的附權交易日在股東大會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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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中的修訂將適用於所有須經股東大會批准的有條件權益。 |
生效
修訂自2011年6月20日起生效。
請按此瀏覽有關除權交易與股東批准的《主板上市規則》修訂。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紳士 謹啟
2011年5月